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背景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三明地区作为福建省典型的山区城市,是具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典型代表性地区之一,三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既有地域分布上的代表性,又有利于工作的推进,这还有利于收集实践经验。2015年7月以来,三明市检察机关已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45件(含生态部门),成功办理全国首批、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成功办理了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訴讼案件。 二、三明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1)行政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2月,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对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福建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7月现场制止刘某某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并当场查扣未焚烧电子垃圾后,未对扣押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7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向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扣押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回函称,将对电子垃圾等危废物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但经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并未对刘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为督促清流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之后,清流县环保局在诉讼期间已对刘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2)民事环境公益诉讼:2016年6月,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苏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福建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10月,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苏某某、陈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审批在尤溪县新阳镇合伙开办电子废弃物熔炼厂并出租给被告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用于非法熔炼电子废弃物。尤溪县公安局、环保局联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在该熔炼厂现场查获尚未熔炼的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109.14吨、熔炼成品金属锭21.66吨以及熔炼废渣425.95吨。由于案情重大,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涉案线索移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苏某某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熔炼废弃电子物提取贵重金属,废渣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风险。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就苏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三明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理论要点 (一)遵循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在公益诉讼需要上必要诉前程序,设置诉前程序节约有效资源司法成本检察提高查察效能,也更有利于机关履行布局奉行职责的能动性。[1]在三明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都严格遵循了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充分发挥了诉前程序的优越性。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诉前程序主要目的在于增强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主动性,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通过诉前程序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不仅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只有当行政机关应当纠正而拒不纠正,坚持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才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仅是在公共利益严重受损而无相关救济渠道时的一种司法补救措施,具有救济性和终局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联动机制的建设 纵观三明市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和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的来源主要是公安局、环保局联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尤其对于案件线索、证据的来源应当是各个部门通力合作,构建有效的环境保护联动机制,需要建立部门协作、区域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公安局、环保局等多个不同涉及生态安全的部门要相互合作,开展专项惩治、预防环境污染活动。在重点乡镇、厂矿、企业、林区等设立巡回检察联络,依托群众提供环境污染举报线索,强化生态检察监督。[2]深入分析总结福建省检察机关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民事公益诉讼案,清流县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苏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等的经验,学习、实践其有益的理论做法和实践操作方案。 建宁县濉溪河流域有几十个采砂场,历史以来无证无照采砂占用耕地,严重影响防洪安全。三明检察机关深入到濉溪河流域的3个乡镇13个村庄,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取证,明确相关部门的相关职责,针对水利局、国土局、交通局等涉及环境保护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分别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3份。之后,三明检察机关结合各部门实际履行环境保护的情况,促成各行政部门共同治水的生动局面。 (三)环境公益诉讼服务生态发展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生态检察监督,服务生态发展。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适时变更诉讼请求。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对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提起的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中,在诉讼期间因为县环保局已对刘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实现诉讼请求的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的都是为了督促涉案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责,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学朋.浅议公益诉讼制度.法制与社会,2015年28期,第29-30页. [2]张时贵.福建三明加强生态检察护航绿色发展.中国长安网,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6-07/28/content_11359485.htm. 作者简介: 高明俊,梅列区检察院副主任科员,法学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