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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捕案件问题实证研究


  一、近三年存疑不捕案件情况
  近三年(2015-2017),W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以下简称"批捕")案件29919件40222人,作出不批准逮捕(以下简称"不捕")决定6250件8980人,其中存疑不批准逮捕(以下简称"存疑不捕")2421人,占不批准逮捕案件的26.96%。
  具体来说,2015年W市受理批捕案件10561件14611人,不捕2024件2944人,其中存疑不捕830人,占不捕案件的28.19%。2016年受理批捕案件9898件12835人,不捕2153件3041人,其中存疑不捕799人,占不捕案件的26.27%。2017年受理批捕案件9460件12766人,不捕2073件2995人,其中存疑不捕792人,占不捕案件的26.44%。
  从案件种类上看,作出存疑不捕决定较多的主要是集中在赌博类案件、毒品类案件、强奸类案件、诈骗类的金融案件。
  从案件最终走向看,近三年W市作出存疑不捕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下行占比较大,有接近50%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不再移送审查起诉。
  二、好的经验做法
  (1)不捕说理全覆盖,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近三年W市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决定的案件,均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的形式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以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形式积极向公安机关指明下一步侦查方向。
  (2)重视亲历性办案,审慎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办案过程中,打破以往书面审查工作方式,在做好书面审查的同时,重视现场调查,确保不捕案件质量。如某县院办理的叶某交通肇事案,叶某交通肇事案中事故现场没有监控,地理位置复杂,且四周有多条叉路,证人居住的房屋与事故现场有距离,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无法直观感觉。为此,办案人员亲自前往案发地点,发现证人居住的房屋与事实故现场有一定距离,且四周有多条叉路通过事故现场,依现场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叶某的车辆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最终作出存疑不捕决定。
  (3)重视案后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取证情况。在作出存疑不捕决定之后,部分县区院非常重视案后跟踪,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证据进展,发现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应的证据达到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后,积极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三、存在的问题
  (1)在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处理方面,缺乏对公安机关的反馈、约束、监督机制。一是缺乏约束机制。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存疑不捕决定之后,可以进行复议,继而亦可对复议结果进行复核,也可以补充证据后再次向侦查监督部门提请批准逮捕,还可以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又可以直接自己撤案,其中具体作出哪一种决定,可能存在随意性,缺乏约束机制。二是缺乏反馈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补充侦查,待取证完全后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不能取证完全,也应及时告知检察机关,但实践中缺乏该反馈机制。三是缺乏监督机制。从历年数据看,有一部分案件在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后未移送审查起诉,对于这部分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最终去向,尚缺乏相关监督机制。
  (2)在存疑不捕案件的说理方面,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还不够。存疑不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的案件占存疑不捕比重较大,反映了公安机关对存疑不捕决定并不认同,这与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与公安机关沟通不足有很大关系。一是少部分案件不捕说理不够透彻。有少部分案件相应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说理不够详细,说理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不捕說理局限于书面形式,没有深入联系沟通。据了解,大部分办案人员在作不捕说理同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有事先沟通,充分讨论案件争议焦点和下一步侦查方向。但是,部分办案人员由于办案期限和办案压力的限制,仅出具了书面的不捕说理,没有做好事先的口头沟通工作,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完全理解不捕说理。
  (3)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未按照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直接就原案证据材料移送审查起诉。实践中,有部分案件公安机关并没有按照补充侦查提纲进行相应的取证工作,而是直接就原案证据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之后,公安机关在案件到了审查起诉环节,通过两次退查才最终补充相应的证据。集中反映出公安机关对侦查监督部门的不捕说理、补充侦查提纲的漠视。
  (4)司法改革后,证据标准把握不统一导致类案处理出现不同结果。有不少案件公安机关会启动复议程序,经复议程序改变原决定的也有不少。对于案件证据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疑问的,部分员额考虑到案件质量风险,从严掌握逮捕标准,更多地倾向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对此并不认同。
  四、意见建议
  根据存疑不捕案件存在的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具体应对:
  (1)强化案后跟踪,落实捕诉衔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与公诉部门,对于经办的审查逮捕案件去向,由承办人持续追踪。对于公诉部门改变存疑结果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会同讨论,分析案件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了解公诉部门改变存疑结果的原因,总结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上述内容形成书面材料作备案登记。
  (2)强化不捕说理,重视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要强化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沟通程序,结合书面不捕说理和口头沟通,尽可能与公安机关做好存疑不捕后的交流,在不捕说理做到有理有据的同时,尽可能让公安机关接受、认同并及时补充侦查。
  (3)统一逮捕标准,落实员额责任。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员额检察官证据审查能力,掌握审查逮捕工作中新的要求,加强逮捕标准的统一;另一方面,面对疑难复杂案件要求及时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同把脉,统一类案认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争取避免在同类案件中出现不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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