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重要警种,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和服务检察工作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起步较晚,在其检察机关的定位认识不统一,其工作的职能、履职方式还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机制,现就结合实际工作谈几点我之体会。 关键词:司法警察;检察机关;工作感悟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方式和执法的公正性不仅受到国内的评判,而且要受到世界的评判,这就要求我们的检察工作必须顺应世界法治进步的潮流,做到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执法活动客观上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检察职责必须明确,司法警察必须独立履行其法定职责。纵观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赋予检察官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指挥权,把刑事案件的一部分具体侦查工作交给司法警察承担,这是规范化标准化执法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对司法警察的职责、组织管理体制、工作任务、警务保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又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警察的职业行为。应该说,自警务工作开展以来,通过不断的规范和强化,其效果和作用都非常明显,人们对司法警察的认识也得到进一步加深。但司法警察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晚,基础弱,加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司法警察的投入不均等;二是对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后如何与各业务部门的配合,有效履行职务;三是对司法警察的管理不科學,工作受到束缚。 三、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规范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建机制:实践证明,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制度是保障,机制是活力。近年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在加强法警规范化建设中,特别注意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创新,使法警工作进一步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标准化,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责,为该县检察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建立以下几种机制: 1.监督制约机制方面 要建立重大事故向检察长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领导的监督,实行警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警务跟踪监督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家庭监督制以及内部监督机制。在制约方面,我们主要采取行政性制约,经济性约束和道德性约束等。 2.安全责任机制 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建立安全责任机制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我认为安全责任机制可分为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法警个人责任制三个方面,领导责任制,就是分管法警工作的检察长对法警部门发生的安全问题负连带责任。部门责任制就是法警在工作中出了安全问题,法警大队长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参与办案机制 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侦查任务。 (1)案件的侦查由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统一指挥,包括侦查决策,制定侦查方案,人员组织,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等。 (2)司法警察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协助侦查活动,包括参与讯问、询问、搜查、提押、勘验、检查,配合公安人员执行强制措施、送达、提押、以及死刑的临场监督措施等。 (3)司法警察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任务,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 4.追逃协查机制 指司法警察承担追逃任务和协查工作的责任制。将自侦案件、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追捕任务和对外协查任务交由法警完成,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在实施中要采取定人、定案、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的办法,实行专案专人追逃工作责任制,要求法警要了解负案潜逃的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案件情况和负案潜逃后可能置身之地等,针对不同对象和案情制定出具体的追逃方案,明确追逃的目标和任务,法警队是追逃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参与追逃的法警是完成追逃任务的具体责任人,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追逃任务有奖,因工作失误或延误战机使追逃工作受到损失的,要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在协查工作方面,我们要规定凡涉及协助外地检察机关来我们这里查办案件的工作,一律由司法警察承担,并对协查工作作出严格的规定。 狠抓培训:狠抓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能力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具有强制手段的执法队伍,其履职的特殊性要求司法警察应该具备合格的政治思想品德,娴熟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执法基本技能。因此,在不断强化司法警察的思想教育的同时,必须狠抓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体能等科目的培训,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贯穿到司法警察工作中去。 注重保障:当前制约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使一些地方法警职能发挥不明显,工作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警务保障不到位,对法警的编制、人员选调及装备等不配套。由于法警履职的特殊性,首先要在编制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在人员的选用上必须对其身体素质、文化等作特殊的规定;其次为保证法警的警用装备和训练所必须的经费,有计划地改善和加强警用装备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确保随时都能快速、顺利出警。 参考文献: [1]张永进.中国司法警察制度建设三十年:发展、不足及完善[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01) [2]刘晓珊.探索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