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而随着留守儿童的增加出现的问题是儿童的监护不足,对于这一问题,法律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护留守儿童的监护权。本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切入点,根据监护问题导致的结果,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人身安全;发展权 未成年人是国家、家庭未来发展的希望,用他们的力量,向外传播文化,但近几年,城市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他们的孩子留在农村,变成农村的留守儿童。而这个阶段正是孩子成长最重要的阶段,如果孩子在缺少关爱的环境中长大,性格容易偏激,长大后误入歧途。 1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导致的结果 1.1孩子性格变得孤僻 留守儿童的生长环境因为缺少亲情,心理关怀不足,造成很多留守儿童性格较为沉闷,有些甚至出现了心理扭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对孩子未来的发展有重要影响,而又因为国家早前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让农村的留守儿童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遇到问题时,无人倾诉,长此以往,孩子的性格将更加自闭,拒绝与他人交流,有时甚至会做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1]。 1.2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下降 留守儿童多由单亲监护,或是由隔代的长辈照顾,但不论照顾对象如何变更,都存在文化素质过低的情况,很难帮助孩子解答学习遇到问题,只能从生活的角度给学生关怀,孩子一旦遇到学习上的问题,很难及时解决,同时,很多留守儿童日常会做大量家务,父母或长辈疏于管教。由此,很多留守儿童的行为变得散漫,缺少学习兴趣,课上容易分心,教师布置的作业也没有按时完成,且如果是性格孤僻的学生,很容易与其他同学产生矛盾,逐渐脱离群体,在内心留下创伤。 1.3留守儿童的安全无法保障 儿童在成长中,需要父母为其保驾护航,只有如此,才可以避免不良因素对其造成影响,保证成长的安全,但如果成长过程中,父母的保护缺失,儿童可能因为无法明辨是非而接受不良信息,给自身带来消极影响。 此外,留守儿童发展也会受限。发展权是我国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直接从宪法中引申出来。本文论述的发展权是,保障儿童在成长中的各项需求,包括教育、身体、心理等,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给孩子创建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并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农村留守儿童因监管不足,很多孩子都过早的进入社会,生活质量普遍较低,同时,儿童的价值观也会受到影响,认为上学远不如打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07年颁布,其中明確指出了留守儿童监护权的保护。其包括以下几点: 2.1受教育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第十二条、十三条与二十八条中,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未成年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在限定的年龄段内接受义务教育。由此可以得出,其会从法律的角度解决未成年人教育的问题,让每位未成年人都享有受教育权,即父母或儿童的其监护人,需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指导,切实保证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而对于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政府可以用恰当的措施确保权利的落实。此外,父母履行监护责任时,应了解大量家庭教育的知识,提高自身的素养,并接受成人教育,把它作为终身教育的一部分。 另受教育权没有落实的另一个原因是,家庭的经济条件较差,经济收入微薄,导致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后仍无法入学,或是中途辍学[2]。 2.2人身权的保护 由于父母监护的缺失,儿童的人身权很难得到保证,对于这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都规定了父母及监护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如果无法履行,应剥夺监护人的权利。并且,其也制定了"委托制度",以解决监护缺失的问题,而该制度实施时需明确两点,一是把儿童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人员监护,明确划分父母的责任,也就是说,当父母外出务工后,儿童必须由专人监护,二是被委托人为有能力的成年人,其判断标准是监护人有良好的身体状态、经济状况良好。并且,在第十六条的内容中,保证儿童的利益不会受到任何侵犯,有健康快乐的成长过程,对儿童来说有重要影响,而把现有监护人的权利撤销,把儿童交给福利机构抚养,是为了让儿童得到好的监护,避开监护人缺失的危机。此外,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如果家长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发展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提出了儿童发展权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中,家庭环境是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行为与心理,可以改变儿童的价值观、心理认知以及人格,其只有在和睦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才可以在未来有良好的发展,而发展过程中家庭环境、监护责任是否履行,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前提。和谐的家庭可以让父母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孩子好的家庭教育。而第十二条提出的目的是,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实现,尊重未成年人并进行保护,要求父母履行法律义务,并且这项义务从孩子出生活后,随即成为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保护孩子的发展权。 3结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栋梁,而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的增加,以及监护问题的出现,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条款,针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提出保护措施,以保障其人身权、受教育权、发展权,让其保持健康的心理,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参考文献: [1]徐爽,江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及民政服务[J].中国民政,2016(12):21-23. [2]杨旭.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5(31):18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