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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分析


  摘 要: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网络技术对于人们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人们对于互联网产生了更大的依赖性。当前阶段,已经有一部分专业人士或者相关人士开始关注到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风险存在,对于风险的预估或者规避开始思考新的措施和方法,以便能够降低互联网金融所带给人们的潜在风险,给人们营造一个有序的、良好的金融环境。本文从以下几点出发,希望对互联网金融安定秩序起到启迪性作用。
  关键词:法律;调整;降低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1.联网金融概述和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支付、融资、投资以及信息中介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金融参与者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的运用,增加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透明度、参与度和协作性并使得金融业务向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的方向发展。金融机构因"遇上互联网"而逐渐离开金融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定位,始向服务性中介机构转型。
  同时,互联网优缺点日趋明显:运营成本低廉、效率提高、服务范围广泛‘规模扩展迅速,同时缺点也很明显内外风险增多,监管薄弱。如何规避也成为重中之重。
  2.联网对账户的中端与竞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移动技术的成熟运用和普及,这个时代的金融需求(不论是企业的还是个体的)都是与账户连接在一起的。账户的本质是服务于权益的存储与支取,账户的权益人是账户的主体,账户就是人的体现。账户的属性对应着人的特定需求属性:例如qq、支付宝等特殊性质的交易手段出现大大加强了竞争。
  3.互联网企业金融化
  基于用户對于支付、投资、融资的三项需求,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开疆辟土也围绕这三项需求展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要求企业不断创新,金融行业又是在中国经济中管制最严格的行业,就意味着对现有规则的突破必然是曲折之路。经过这几年的探索和尝试,我国互联网企业已经从支付领域为入口,逐渐介入到投资和融资领域,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行成了若干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滞后性
  1.上位法结构性缺失
  中国尚未颁布调整互联网及互联网经济活动中相关法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网络基本法。在我国,程序法包括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仅对于诸如民法、金融法等实体法的立法、执法产生重大影响,互联网经济活动的特征也会对程序法的理解和运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2.法律规章不成体系的内容上缺陷
  由于互联网是新兴事物,法律界对互联网经济的理解和认识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导致针对互联网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定显得零散而不成体系,存在内容性缺陷。沿用的依然是传统案件的程序法,这对于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独特性来说并不十分有利,很多特殊状况难以纳入到程序构建中,对于司法管辖权、证据效力、举证责任还有跨境交易方面的程序法很难找到具体的规则条款。对于互联网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互联网领域的专门法及专项法存在严重缺位的现象,其是在互联网金融法律领域。②有关互联网运营者、互联网用户义务的规定较多且具体,对互联网用户权利的规定则较少且抽象,权力、义务存在不对等、不平衡现象。③法律法规内容空缺或者重复,若干主要问题如隐私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执行造成一定的困难,或者相同规定在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中出现并调整同一法律关系,有碍于统一的法律体系建设。现行互联网法律中已经颁布实施的配套法规、规章规定较为原则,乏明确的判断、分级和执行标准,存在可操作性行不强的缺陷,导致"法律适用性差、执法随意性强"的后果。
  3.法律冲突协调性缺陷
  目前互联网法律中不同位阶的法规规章之间、新法与原法之间、甚至是相同位阶的法规规章之间产生不少冲突,存在协调性缺陷。
  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法律与其他相关民商事一般法、民商事专门法、程序法之间缺少相互的呼应,相关法律在互联网领域及对互联网行为的解释空白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法律实施的效果。
  4.司法救济不足的可执行缺陷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不断创新和规模爆发式增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平台与用户、用户与用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也呈现高发趋势。
  司法救济是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矛盾并强制相关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救济手段,有权威性、强制性,是社会救济中最终的途径。
  三、建设互联网金融的体系建议
  普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和金融活动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括一般的民商事实体法律、程序法律以及信息保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等特别法,接受现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这是保证金融交易运行平稳安全的最重要的制度基础。
  同时强化自身建设互联网金融领域虽然具有多种业务模式,彼此的发展程度和操作模式也不尽相同,但就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来看,已经具备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的条件。同时,政府还要严厉打击网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所有可能出现犯罪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格管控,将所有犯罪的苗头进行及时的"扼杀"。
  作者简介:
  宋育辉(1992.3~ ),男,汉族,硕士,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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