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诉讼"离婚"作为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最后手段,在准予当事人离婚,解除名存实亡婚姻关系过程中,却处于"尴尬"的境地,诉讼"离婚难"现象已成为诉讼离婚中普遍的现象。诉讼"离婚难"现象反映了特定时期人们婚姻观的变化,反映了变革期社会心理及文化理念重构中新旧理念的冲撞,也反映了立法及司法的薄弱环节。本文分析了国我目前诉讼"离婚"存在的立法与司法问题,从相关立法的不明确、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判离所面对的难点,以及对婚姻中弱者一方的救助体系不建全、心理疏导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加大弱者保护力度、保障无过错方的补偿等建议,以期在保障弱者权益的前提下,解决诉讼"离婚"难问题。使法律充分保护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解除感情已死亡的婚姻关系,倡导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 关键词:"离婚难"现象;裁判尺度;"感情证据";弱者保护;救助制度 诉讼"离婚难"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现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处于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之中,双方心理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家庭生活质量下降,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本选题将通过诉讼"离婚难"这一突出现象,探讨如何从源头上破除"诉讼离婚难"现象,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 1诉讼离婚难现状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加快了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进程,社会文化及理念随之变化,婚姻观也有改变。个体因素在婚姻关系维系中的影响比重加大。夫妻关系的变革也被打上时代的烙印。信息社会的到来,生产力的发展、家庭结构的改变、广泛就业的实现,教育机会的普及,人口流动等因素,造成夫妻双方的差距拉大。夫妻双方,尤其是社会地位及个人能力具有优势的一方,不再为了各种原因而维系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更多的关注于婚姻质量及追求和谐平等的夫妻关系,社會道德、社会舆论对离异者也持宽容的态度。人们的理念变更,人格的独立、地位的平等以及对自由的崇尚,造就了较之以往更为开放的婚姻家庭观,离婚的自由程度增加,离婚近年离婚率不断上升。但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诉判决不离婚的仍居多数。法院通常首诉判不离,是出于保护弱者的利益。既使某些夫妻感情已不在,弱者一方仍坚守围城,不同意离婚,法官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通常判决不离婚。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以起诉次数为判断感情破裂的主要依据,当事人诉讼普遍超过三次,法官才考虑判决离婚。这种状况通常是出于考虑离婚后弱者的生活困难,及弱者不离婚的态度坚决,这种状况使得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下,弱者的生活质量也无法保障。 2诉讼离婚难的成因 2.1离婚标准过于抽象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确定的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断离婚法定标准,离婚标准过于抽象化。感情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而且感情并非一成不变的,影响感情的因素是多且复杂的。法官作为婚姻关系的局外人,仅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取证又限于婚姻生活的隐秘性,很难对其感情状况予以准确判断,因此难以判决。 2.2法律对弱者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采取了统领原则与考量因素相结合的原则,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对弱者保护力度不够,婚姻解体时,对家庭贡献多者的权益保护较难真正实施,而承担家务多的一方,因较多精力投入家庭,其个体的现有社会价值及未来的预期价值,与另一方相比,通常处于劣势。因此离婚时弱者的权益难以保护,她们宁愿坚守无感情婚姻,也不愿离婚,法官难以判决。 2.3法律对无过错方补偿难到位 婚姻法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来保障对无过错方的补偿,但法条较原则化,对无过错方的补偿难落实到位,因此弱者一方坚持不离婚。 例如《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有法律规定,第42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含义不明确,什么标准为生活困难,"适当"帮助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司法实践中都不好把握,法官难以判决。家暴通常也因证据不足,对施暴者难以制裁,使弱者一方的权利难以保护。这些状况造成弱者一方固守已破裂婚姻。出于对弱者的保护,法官通常判决维持婚姻。 3改变诉讼离婚难的对策 3.1明确离婚标准 建议明确离婚标准,使法官可以考量当事人婚姻状态是否已达到应解除的程度,对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确定的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条款进行修改,改变以主观的心理状态作为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代之以比较客观、比较显现的考量依据。例如可以选择当事人双方有无交往、最后一次交往的时间、分居的时间,及交往是否仅因子女需要。明确判断标准,便于法官考量婚姻,便于在客观判断的前提下判决。 3.2加强对弱者保护力度 以法律形式强化对弱者的保护,使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家庭贡献多者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解体时,对承担家务多的一方应得到补偿数额,明确一定的给付期限与给付方式,或者由弱者一方选择给付方式。以明晰的法条实现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弱者一方才勇于解除破裂的婚姻。 3.3落实对无过错方的补偿 建议以明晰的法条落实对无过错方的补偿,补偿难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弱者权益。建议首先修改《婚姻法》对弱者保护的法律条款,明晣对弱者帮助的标准与帮助的时间,建议参照当地生活水准制定帮助标准,建议帮助的时间至弱者一方再次组建家庭。对弱者的保护落在实处,弱者便不会再固守已破裂婚姻。 参考文献: [1]方宏伟,张忆白.司法目标与司法再解读.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3期. [2]李湘宁,徐书鸣.离婚纠纷中的情感、财产与"正义"——基于李镇档案的研究.法律和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2]赵书亚.离婚案件中的过错责任.法治论坛,2013年第8期. 作者简介: 李春梅 (1974~ ),女,研究方向:法学专业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