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特殊表现形态,有学者称其为"保管合同"的变种,正因如此,《合同法》对保管合同的一某些规定,也可适用于仓储合同。那么,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 ②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③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④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见合同法第390条规定。 ⑤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 ⑥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 ⑦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的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 (二)保管方的主要义务 ①应存货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③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④危险通知义务。 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三)存货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仓管方妥善管理货物。 ②有权要求仓管方亲自看守管理仓储货物。 ③有权要求仓管方及时验收货物。 ④合同约定由仓管方运送货物或代办托运的,存货人有权要求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或办理托运手续。 ⑤有权检查仓储物。见合同法第388条规定。 (四)存货方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入库。 ②向仓管方支付报酬,即仓储费。 ③偿付必要费用。 ④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提交验收资料。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解答,真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要了解更多关于基础服务维权,货物运输方式及违约维权方法及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本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