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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特殊表现形态,有学者称其为"保管合同"的变种,正因如此,《合同法》对保管合同的一某些规定,也可适用于仓储合同。那么,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
  ②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③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④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见合同法第390条规定。
  ⑤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
  ⑥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
  ⑦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的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
  (二)保管方的主要义务
  ①应存货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③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④危险通知义务。
  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三)存货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仓管方妥善管理货物。
  ②有权要求仓管方亲自看守管理仓储货物。
  ③有权要求仓管方及时验收货物。
  ④合同约定由仓管方运送货物或代办托运的,存货人有权要求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或办理托运手续。
  ⑤有权检查仓储物。见合同法第388条规定。
  (四)存货方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入库。
  ②向仓管方支付报酬,即仓储费。
  ③偿付必要费用。
  ④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提交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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