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些年来,受我国国民经济从高速增长期向平稳增长期转变的影响,部分综合竞争力不强的企业纷纷为市场所淘汰,企业破产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充斥着大量法律关系发生或者湮灭的破产清算过程中,随着相关法律与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修改,会计处理也必将面临深刻改革和调整。因此对目前国内的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试提出几点建议,希冀能够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破产法 对于一个合格的、成熟的市场,保持一定的破产企业的比例,实际上可促进资源的整合,有利于维持市场的生机与繁荣。但由于企业内部的利益方诸多,早些年国内"僵尸企业"数量众多,市场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破产调节机制。2016年12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 号)(下文简称《规定》)。该文件的出台,使得企业在建立时有章可循,倒闭也更加有矩可遵。在会计实务操作方面,也希望能够更加完善。 一、明确会计主体及会计期间 在2016年的《规定》中,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即为破产管理人接手后的破产清算企业,还明确指出应当严格按照破产报表日编制财务清算报表。然而当前国内部分企业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后,不仅将企业分为持续正常运营的部分与破产清算的部分,还由于内部债权人在会计分期上达不成一致,从而影响清算报表的编制。尽管这也许可以称作为过去数十年中,国有企业破产处理的经验中形成的"习惯"。但陋习当改,企业应切实贯彻和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做到懂法、守法、用法。对新法律法规应当大力普及,加强员工的业务能力与法律认知;工作中绝不触碰法律红线,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要懂得善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没有必要的资源浪费及流失。 二、完善会计科目设置及报表附注 当前诸多研究,在谈及破产清算会计的缺漏时均有提及一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缺陷,使得破产清算小组无法正确评估破产企业的情况。《规定》要求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需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但实际中,企业存在不设置明细科目、报表附注披露不完全、不仔细等问题。从而导致会计要素不明确、影响工作效率、報表使用者无法详尽了解相关信息的局面。建议在实操中,各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设置详细会计科目;在报表附注中,将往来情况中较为重大的详细说明,比如能否正常提取银行存款、原材料及固定资产账目是否真实、所有者权益与企业资产、负债间差额是否能够匹配等,以方便债权人的对当前状况的掌握。这样也是对报表真实性、准确性的保证。 三、重视财务往来清查 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存在诸多已经长期未进行正常的经营业务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之下,不仅仅意味着会计管理已经处于比较松懈的状态,往往也意味着企业内部凝聚力已经大打折扣。一些员工可能会对企业进行最后的压榨,或者通过自己身为内部员工的立场,利用内外部信息不对称来谋求最后的利益。而破产会计由于其工作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工作还有一个很大的职责在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当前企业的变现能力与资产的价值。因此,破产会计在清算时一定要将现有的各项资产、往来做全面的整理,保证企业的各项资产、各种负债信息、企业股票、持有投资等项目均记录在册。做到对破产企业所有的资金运动情况都有清晰且准确的记录,确保能够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全面的数据,以便清算后进行资产分配工作,不让某些心怀不轨者有可乘之机。 四、重视破产资产的管理 在企业已经进入到破产程序,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常会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少受损害,而给企业一些压力。在资产变现阶段,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破产企业的可变现财产减少,这种情况的原因多为企业寻求迅速变现,将资产远低于市场价而抛售,或者企业的主管部门违法私自处理资产;一种是清算人员为中饱私囊,虚报破产财产处理费用。目前,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中虽然对许多财务管理工作都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指导,但在落实到实务操作时,还是有一些细节是较为模糊不清的,导致在资产变现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该问题的解决,不光要从从业人员的实务规范、队伍建设下手,还需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破产财产处理费用预算、清偿工作等进行审核与审计,从而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建议在资产变现阶段,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将资产最大化的变现。针对情况较好的资产,可以采用拍卖等形式变现;而针对一些资产过高或者无人接手的,能够有长期租赁户也可以考虑长期租赁等更为灵活的变现手段。建议可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对清算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做出规定。在清算小组的构成中,也多考虑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从业经验的人士,也可考虑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建立合作。在破产核算时,也可采取一些能够保证账面真实、准确的方式,如复试记账等方式。 结束语: 国内的破产清算会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需要多注意一些细节。也希冀在今后,破产会计制度的持续改进和完善,能够对我国破产法的有效实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贺宝成,王家伟,沈玉芳.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历史演进及思考[J].新会计,2018,(11):31-33. [2]陈秧秧.清算会计与破产法冲突?——《会计法》下清算财务报表构建及破产管理人职责反思[J].新会计,2018,(02):6-14. [3]栾甫贵,黄烨华.中国企业破产会计制度的演进及启示[J].财会月刊,2018(21):18-23. 作者简介: 邓衡妍(1995-),女,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研究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