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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配偶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摘 要】随着人们思想观念也在逐渐发生转变,当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开始出现时,选择离婚的家庭也越来越多。其中,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屡见不鲜,并且成为离婚家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但是此种情形在诉讼中往往难以取证,因此受害方往往会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调查取证,本文将进一步探究配偶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并试图提出对策来缓解二者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分析;对策分析
  一、案例简介
  (一)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原审法院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一份视听资料发现,被告频繁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就此判决双方离婚。上诉人肖某认为该录像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理由是该证据的取得程序不合法,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被上诉人张某在上诉人肖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在家中客厅偷装录像设施,且拍摄过程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而被上诉人坚持认为张某在自己家中安装录像设施不存在严重侵犯第三人隐私的情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在本案中使用。上诉法院综合衡量取证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原审原告张某提供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应予确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i
  案例二:2011年10月,钟某为了获取丈夫郭某出轨的证据,钟某在陈某家中安装了摄像头,并拍到一段亲密镜头。2012年3月,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法院认为: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是采取非法手段在他人的房屋中安装摄像头偷拍所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证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该证据不予采纳。ii
  二、配偶权概述
  (一)配偶权的定义
  配偶权最初是由英美法国家提出的概念。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帮助的权利。iii但是这一定义难以区分配偶权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笔者认为,配偶一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而配偶权,简单来说则是一种建立在婚姻之上的复杂的身份利益。配偶权包含的内容极其丰富,是一种概括综合性的权利义务,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对配偶权的支配使婚姻生活更加圆满幸福。
  (二)配偶权的性质
  学术界对于配偶权的性质有多种看法,由于本文将讨论"第三者"侵犯他人婚姻的情形,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配偶权是否属于绝对权。对此,学术界主要持三种观点:第一,配偶权只属于绝对权。第二,配偶权只属于相对权。第三,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双重属性。笔者比较赞成第三种观点,较为全面完整的表明了配偶权的性质,简单说来就是对内相对权,对外绝对权。一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于自己不愿意为他人所知道的秘密事物得到法律承认并予以保障的权利,并认为隐私权包括独处性、秘密性、自治性、匿名性、亲密性五部分。其实人们对隐私权的概念还未达成一致共识,特别是对隐私权的外延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隐私权难以定义的原因在于其往往会与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存在重叠,并且隐私的界限难以捉摸,甚至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判断。
  (二)婚内隐私权的特殊性
  隐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自然人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当然地享有隐私权。iv但是受到配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夫妻生活的隐秘性的影响,夫妻之间往往较之他人需要有更高的公开性要求。这不仅是由夫妻之间长期以来的习惯发展而来,更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因此与婚内知情权相对应的,婚內隐私权较一般的隐私权而言,其保护范围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姓名、年龄若是针对一般人而言,可以作为隐私由法律加以保护,但是结婚时公开彼此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却是结婚登记所必须了解的。更加典型的还有婚前体检,有可能会在检查中发现其中一方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这些当然属于隐私的范畴,但是为了保障婚后生活的和谐和圆满,也必须告知对方,对方对此也享有知情权。也有些隐私是后来发生的,比如恋爱经历、性生活等,这些隐私的主体是夫妻二人,所以又称为夫妻共同隐私。
  四、配偶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分析
  正如上文所述,配偶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客观存在。较之于一般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而言,配偶权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更为激烈,原因在于在一般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相互间的依附性较弱,所产生的冲突往往关系简单明晰,但是配偶间的知情权则不同,其存在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依附性极强,甚至超越了成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配偶双方在享有各自独立的人格利益的同时,由于还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的婚姻家庭利益,所以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都表现出与一般隐私权和知情权不同的特征与需求。在现实社会生活的重压下和各种法律规范及道德的约束下,婚外恋行为者便极力以隐私权为盾牌努力冲破这种束缚,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隐私权并要求其隐私权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五、利益平衡的对策分析
  张新宝教授提出的"权利协调原则"已被大部分学者所认同。v权利协调原则是指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其中一种权利做出相应的让步,使另一种权利得以实现。权利协调原则的适用范围较广,比较突出的表现在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但是,权利协调原则较为抽象,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时缺乏可操作性。我们在运用权利协调原则时,还应当结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价值衡量等原则加以考虑。
  结合上述案例,张某偷拍到的肖某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虽然是属于他人隐私的范畴,但是由于我国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既是义务,又是现代婚姻的一大准则,肖某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更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另一方的权益,张某对此应当享有知情权。笔者认为,由于张某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家卧室安装的摄像头,其行为虽稍有不当,但是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取证难的大背景下,加之肖某的行为属于自担风险,张某并未借此公开肖某的出轨行为,而只是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因为离婚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也并不会对肖某和第三者的隐私、名誉等造成严重损害,并未违反《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因此,作为违反法律的一方毫无疑问的应当让位于行使权益的一方。而案例二不同之处在于钟某安放的摄像头在他人的家中。此时,该行为的性质属于私闯他人住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钟某享有知情权,但若以该种非法手段加以取证,应认定为违反了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该证据不应当采纳。
  六、结语
  无论是隐私权还是配偶权都发展的越来越成熟,同时也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在立法解决途径尚未完善之时,权利协调原则是一个比较能让人接受的缓解冲突的方式,在实践中赋予裁判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更有利于配偶权与隐私权冲突的解决。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的重要一环,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注释:
  i(2015)枣民一终字第441号
  ii参见高婷婷.妻子小三家中偷拍丈夫出轨,法院判定证据无效[N].广州日报,2012-3-13.
  iii参见威廉.杰欧.唐奈:《美国婚姻与婚姻法》,顾培东译,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
  iv参见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人民司法》2003 年第 4 期,第 42 页。
  v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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