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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资金属于高利转贷罪的信贷资金


  任正雷 秦晨
  【摘 要】"信贷资金"作为高利转贷罪套取的对象,是认定高利转贷罪的重要因素,本文分析了几种对信贷资金的定义,认为都不当缩小了信贷资金的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贷资金应当包含金融机构的资本、负债和资产。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
  【关键词】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信用卡
  在高利转贷罪认定中,"套取"、"高利"认定标准争议比较大,也是理论学者讨论和司法人员争议的焦点。对何为"信贷资金",讨论较少,在学者讨论高利转贷罪的论文和教科书中只是简单说明,论述不足,分歧也不大,似乎没有讨论的必要。笔者认为,"信贷资金"作为高利转贷罪套取的对象,是认定高利转贷罪的重要因素,明确何为信贷资金,有利于认清套取的范围,对认定何为"套取"也具有帮助作用,值得分析讨论。
  有学者原先认为,信贷资金是指以资信获取的贷款【1】,后观点有所改变,认为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贷款政策与金融机构的贷款规定,运用居民储蓄与企业存款,依法发放给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政策性或商业性贷款【2】。有学者认为,所谓"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能够依法运用来自社会公众的储蓄和企业存款等资金,经严格审批后,用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3】有学者认为,各种信贷资金,既包括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资金,也包括以担保贷款方式发放的资金。【4】有学者认为,信贷资金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发放的资金,包括担保贷款资金与信用贷款资金。【5】有学者认为,所谓信贷资金,是金融机构按有偿有还的原则,以有偿的形式集中和分配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种形式的存款、自有资金等。这与信用贷款是不同的,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与自有资金发放给他人的就是信贷资金,而无论是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还是以担保贷款方式发放。【6】有学者认为,所谓"信贷资金",是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积聚起来的以偿还为条件专供使用的货币资金,【7】包括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资金和以担保贷款方式发放的资金"。【8】有学者认为,判断某一笔资金是否属于信贷资金,并不能简单地把信贷资金理解为贷款,贷款只是信贷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应当从资金的来源与构成来判断。信贷资金主要由下述三方面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2.国家财政拨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由资金。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只有当获取的资金来源于这些方面,才有可能成为信贷资金。" 【9】
  从以上多位学者对信贷资金意见可以看出,主要有如下三种意见:一是认为信贷资金只是信用贷款的资金;二是认为包括担保贷款资金与信用贷款资金;三是认为,不能简单地把信贷资金理解为贷款,贷款只是信贷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应当从资金的来源与构成来判断。这三种意见是递进式的,对信贷资金的范围认识是不断扩大的。第一种意见,现在少有认同者,学者自己也不再坚持,但是在实务中还有坚持此种意见者;【10】第二种意见,各学者表述稍有差异,总体上意见比较一致,似乎是学者的共识;第三种意见,信贷资金的范围比较大,并且不再要求以贷款的形式。这种意见虽然没有得到学者的响应,但是与司法实务的意见比较一致,在"姚凯高利转贷案"中,法院对信贷资金的认定也没有限定在贷款,而是认为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也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11】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把信贷资金解释为信用贷款,还是解释为包含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在内的各种贷款都会不当的对信贷资金的概念进行了缩小解释,进而不当的缩小了高利转贷罪的打击范围。笔者认为信贷资金的范围应该比第三种意见更为广泛。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该条对信贷资金作出了规定,这里的信贷资金指的就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可见,信贷资金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包括资本、负债,也包括资产。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12】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概念作出具体规格的情况下,没有特殊理由,不应当对信贷资金作缩小解释,所以信贷资金应当包含金融机构的资本、负债和资产。所以套取信贷资金的方式不限于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或者信用证,而是包括各种让他人使用信贷资金的方式。信用卡的使用流程为:1.持卡人用卡消费并在签购单上签字;2.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劳务;3商户向发卡银行提交签购单;4.发卡银行向商户付款;5.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付款通知;6.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归还贷款。从信用卡使用流程可以看出,持卡人向商户消费就让银行承担了债务,银行向商户付款就消耗银行的部分信贷资金。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出借信用卡让他人使用信用卡的资金也是套取信贷资金给他人使用的一种方式。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疏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311 页。
  [2]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0页。
  [3]主编 高铭喧、马克昌,执行主编 赵秉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17年第八版,第401页至402页。
  [4]孙国祥主编:《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5页。
  [5]张明楷著:《刑法学》,2016年,第五版,第776页。
  [6]王玉珏 杨坚研:对高利转贷的刑法分析,上海商业,2002年第11期,第65页。
  [7]彭凤莲、郦毓贝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认定与疑难问题解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90 页。
  [8]倪仁泽主编:《经济犯罪刑法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87 页。
  [9]俞军峰:论高利转贷罪的几个争议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论文,2012年3月,第4页。
  [10]俞军峰:《論高利转贷罪的几个争议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2年3月,第2页。
  [1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487号:姚凯高利转贷案——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12]主编 高铭喧、马克昌,执行主编 赵秉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17年第八版,第4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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