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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与完善策略


  【摘 要】近年来,随着网络功能的快速发展,其在虚拟广告形式的发展中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由于其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局限性小等特点在信息传播领域得到普遍运用。但是,由于其准入门槛低,难以监管等特点使得网络虚假广告近年来愈演愈烈,轻则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被破坏,重则危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应重视并完善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以此确保新时期广告行业获得稳定发展。文章从现阶段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为出发点,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策略。
  【关键词】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以及终端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发展,网络媒体传播形式得到快速发展,成为报纸、杂志、广播及电视媒体后的第五类媒体形式,其具备其它传统媒体基本特点的同时,还有自己独特的交互、快捷、受众范围广、针对性强、影响力大及承载信息多等特点,发展为一种新兴大众传播媒体。随着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作为一种新兴广告形式,网络广告得到了更多的认可。但从其本质来讲,其与传统广告差异不大,只是广告发布信息媒体不同,即网络广告是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网络广告快速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不断出现,对消费者正当利益造成了很大的上海,同时影响到网络广告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一)现行《广告法》没有明确规定调整范围
  根据现行《广告法》可以发现,其调整范围以商业营利性广告位置,但网络虚假广告形式多,除了典型的商业广告,还有一些"非典型性"广告。比如bbs、个人微博等做广告。如何调整这些广告形式,是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
  (二)网络服务商责任规定模糊
  网络虚假广告参与主体主要包含网络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及服务商。对于前三者,可以采用现行法律规定明确其义务与责任,但对于后者,因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做出明确对丁,因此加大了责任追究与认知难度。
  (三)行政监管体系落后
  首先,与网络虚假广告相关的法律条文缺失,导致政府管理没有可供参考的依据。其次,网络虚假广告监管主体与责任模糊。我国现行广告法中,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广告监管。所以,网络虚假广告应由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但因其发布于网络,而网站及内容投放是由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监管的,部门职责交叉,法律划分不明确。
  二、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一)对广告主体认定标准进行完善
  现阶段,针对网络广告发布者,相关法律条文将其范围扩大到自然人,但并未规定其哪些行为属于网络广告发布范围,不能因为一篇文章提到某企业或某产品,就可将其视为广告;或是个人在私人微博或微信发一条生活气息浓厚的信息,例如拍敷面膜特写或食物展示,就可认为这属于一种广告。但,不能否认的是,虽然这些行为表面上看不是为某产品打广告,但由此产生的广告效益却是显而易见的。能否被判定为广告,直接影响到发布者法定义务的资格审核,如果没有严格依照事前审查义务进行认定,就会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如果不能判定为"广告发布者",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之间有明显差异。所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以此为自媒体等软件广告发布提供判断标准,就是进一步细化网络广告主题认定标准,对虚假广告主体认定标准进行逐步完善。
  (二)完善广告主体责任认定标准
  法律条文中,可以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需承担何种责任,为执法操作方便提供执法操作认定标准。例如,如果是在工商行政及其他组织已经发出通知后的,所发布的网络虚假广告并产生了危害,这就属于明知范围;没有明文通知的,可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广告发布者自己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发布者不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或不知其应属于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专业网络广告监管队伍
  作为一种新兴广告形式,网络广告数量多且形式复杂、有很高的技术含量,这就对网络广告监管人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尤其是受时代差异影响,我国部分网络广告监管员网络接触比较少,所以,国家必须要重视现有网络广告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建立专业化网络广告监管队伍,吸引专业网络广告监管人才加入监管队伍,主要有网络广告、法律、产品质量检查及高科技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由其承担网络广告监管工作。对网络虚假广告进行依法查处,总结典型案例,为自己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引入人才的同时,还要秉承"以网管网"的网络广告监管理念,对互联网广告等新媒体广告形式物力投入加大监管力度,并配置专业化监测设备,以此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行业自律
  西方发达国家针对网络广告行业自律机制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广告行业借鉴。因此,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网络广告行业自律:(1)为网络广告行业构建相应自律组织,丰富其监管体系,确保自律效果获得提升。(2)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或内部约定,制定利于广告监管的行业规范,要求从业人员严格要求自身行为,副符合网络广告公平、真实及诚实信用等原则。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体系作用,借助行业歇火或自律规范,有效监管网络广告,完善法律执行与行政监管缺陷,为网络广告行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五)对广告事先审查机制进行完善
  广告事先审查机制主要是广告主题发布网络广告前,严格审查发布主体资格与广告内容。比如法国,其是大陆法国家,利用政府主导广告机制,严格管理网络广告,且其网络广告审查机构属于国家控股,主要是由政府、三家国有电台、消費者协会与广告公司等共同构成,严格依照事前审查机制审核广告发布内容,没有获批的广告,任何媒体都不得进行发布。因此,针对网络广告审查,我国可以借鉴法国这种理念,加强事先审查。针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市场准入资格,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规定,通过委员会审批后,网站才能进行网络广告经营与发布,获得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限为一年,每年必须要进行更新。
  (六)提升网络广告事后监测技术与水平
  对于网络虚假广告审查,单纯的依靠事前审查我无法获得预期效果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网络广告主题都有准入登记,未获得准入登记许可的广告主体,因约束力比较小,一定程度上加大其发布网络虚假广告的几率。另外,就算获得准入登记后,发布广告时,发布者不会事先对每一条广告内容做好审查,漏网之鱼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网络虚假广告监测中,事后监测系统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利用事后审查纠正事先审查中出现的遗漏广告内容。现阶段,我国工商行政监管机关,主要是利用人工浏览网页或搜索关键词等监测网络虚假广告。相较之现代计算机技术,这些传统监管方式比较落后,因此构建互联网时代广告实时监测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虚假广告预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现阶段,真多网络虚假广告,我国还处于发展起始阶段,依然存在严重的乱象问题,但对于网络广告市场发展前景,必须要充满信心,加强研究相关立法体制与监管模式,对网络虚假广告加大打击与治理力度,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此为我国网络广告市场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晨曦.虚假广告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7.
  [2]单晓惠.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D].扬州大学,2017.
  [3]王金鹏.我国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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