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贾敬龙案"是一起因为房屋强拆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贾敬龙面对自家房屋被强拆并且采取公力救济无果的情况下,对村长怀恨在心,最终酿成悲剧。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贾敬龙杀人动机明显,并实施了杀人行为,判处贾敬龙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贾敬龙死刑执行的决定。此决定一出,引起了从专家学者到公民大众的社会各界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对贾敬龙的判决过重,贾敬龙罪不至死成为了大众的呼声。本文主要通过自首概念这一角度分析贾敬龙是否该判处死刑。 【关键词】自首概念;贾敬龙 一、案件梗概 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那天,29岁的贾敬龙,开着红旗汽车到了北高营村团拜会现场,随身装着三把射钉枪和一把仿真手枪。上午九点,贾敬龙用射钉枪对准何建华后脑部开枪,因钢钉贯穿颅脑,何建华经抢救无效死亡。贾敬龙事发后驾驶着事先停放的红旗汽车逃离现场。在往南逃跑的途中被何建华儿子何志辉驾驶的汽车撞停,随后贾敬龙持枪下车继续逃跑,由于右腿被车撞伤被民警抓获。贾敬龙自案发当日至2015年3月7日在医院治疗。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根据一审二审庭审对相关证据质证,贾敬龙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情节后果严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依法严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认为一审二审裁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罪量刑适当准确。贾敬龙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三)贾敬龙辩护律师李克玉观点 李克玉提出了两大观点:第一,本案有自首情节,贾敬龙在犯案后自动投案,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第二,本案的犯罪对象特定并且属于民间纠纷,贾敬龙所做出的行为与被害人不当管理的行为有很大的关系。贾敬龙的认罪态度极好,不具有对公众的危害性,所以应从宽处罚。 三、以自首概念分析贾敬龙案 何谓自首?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对司法机关供述了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实的,也以自首论。从我们掌握的案件事实分析,贾敬龙在准备实行犯罪行为之前,已经在自己的手机上编辑了自己将要进行犯罪自首的决心,他写到:"我以颤抖激忿的心潮按下群发,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心絮沸腾的坦然;斯是此生,愧报淡雅;蒙思为酬,来事相馈。"从短信看出,贾敬龙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并且有强烈的自首之意,事情进展后期,贾敬龙给前女友打电话说自己已经杀了何建华,而自己也有自首的打算,这些都体现了贾敬龙具有自愿自首的意思表示。事实上贾敬龙确实已经选择好去长丰派出所的路线,只是在投案的路上,由于因被他人撞伤而未能到达预定的投案地,这属于因果关系里面的异常因素,并不能代表行为人的意志,不能说明贾敬龙要逃跑。《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一般的自首既可以发觉于犯罪事实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犯罪分子被追捕、通缉后。纵观贾敬龙案件,他在实行犯罪行为之前就有自首的意思表示,犯罪后给前女友打电话告知他犯罪的事实并坦然要去自首,而且已经规划好犯罪后到派出所投案的路線,只是由于这过程中被为围追他自身也受伤了,因此短信未发出,也没有在被逮捕前主动去到派出所投案,这只能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并不能代表贾敬龙没有自首。关于自首的概念,本人比较偏向于悔罪说,就是:犯罪人有悔改变现,在没有任何人强迫的情况下自愿交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判。本人认为,悔罪说就是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的人身危险,并且在司法机关和法律的监督下,思想有时候可能会成为一种惯性,即使当初悔罪可能是一时的,但是在法律严格的规制下,思想会变成习惯,贾敬龙在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保持沉默而是积极的配合司法人员进行调查。可见,他本身是自动归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愿意接受调查和处理,没有再犯的危险。所以,法院裁定认为贾敬龙具有严重的人身危害性,应该是受到质疑的,贾敬龙具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危害的意识形态,也有自愿承担所犯罪行的想法,最重要的是他确实是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并付诸实际行动。 四、结语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本案生动的反映出现有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我们在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但是本人认为维护程序正义和维护实体正义是同等重要的,在实体和程序的选择上,我们尽量做到以人为本,让我们的法律更具有人情味。本文通过案情发生的实际情况结合自首的概念来分析其是否罪当致死。最后借用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的理论看,我们建立法治,是想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给予公民平等的保护、公正的对待。作为公民我们要相信国家,相信法治的公平正义,不允许私力复仇,所以贾敬龙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样,国家作为公权力的绝对拥有者,也应该去考虑在民众利益面前,国家如何进行取舍。我们既要考虑公权力也要保障私权利,否则是对法治的背离。衷心希望未来的法治社会个案正义越来越得到保障,作为法律人,我们需要做的更多! 【参考文献】 [1]何海波.贾敬龙是不该杀的.法学学术前沿,2016年10月23日。 [2]徐隽.贾敬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核准死刑最高法给出"罪该处死"四大理由[N].人民日报,2016-11-16(011). [3]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M].法律出版社, 2007 :513-514. [4]丁慕英主编.自首和立功制度探微[A].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