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离婚率日趋上涨的今天,离婚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而在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解决存在较大的矛盾,废除24条的意见屡见不鲜,而在2017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在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但是这是否能够现实性的解决问题存在缺陷。 就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债务清偿方面作了同社会发展相匹配的规定,夫妻二人可通过采用更自由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协议不成时可诉求法院判决。这就赋予了夫妻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权利,但是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或夫妻名义负债后,在离婚时一方以对方经济困难、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为理由自愿承担债务且放弃财产利益的案件,使得债权人难以获得足额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极力地想要避免由于夫妻恶意串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但具有过度的保护债权人的潜在风险,导致了夫妻中的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损害配偶的利益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由此也产生了道德危机。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前言 现在离婚率日益升高,根据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离婚515.8万对,对比上年增长了8.3%。因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极具的现实性意义。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在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分别作为该条规定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即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假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一)基础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条文中,可以知悉,夫妻共同债务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夫妻的共同生活而所欠的债务被列为夫妻共同债务。综合其他的文献来看,可将其定义成为夫妻的双方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因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要付连带责任。就是说,夫妻离婚后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被请求的一方可以在过后对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二)夫妻共同债务法律现状——认定困难 1.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困难 现行法律中对夫妻的一方用个人名义举债,若可以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时,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在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夫妻共同生活负债范围的认定标准,致使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时,由于法规规定不清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对于有争议的债务范围理解判定不同,也易导致同案异判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通过设定表见代理的方式,貌似定义了何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同样没有明确其具体范围。 2.恶意串通的認定困难 立法者希望通过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尽量避免夫妻恶意串通来逃避债务清偿的情况,但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颁布后仍难以避免如下两种情况发生:一是,夫妻串通离婚企图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由于婚姻生活的隐秘性使得债权人难以得知二人是否有串通的行为;二是,夫妻中一方与别人串通伪造虚假债务,离婚时侵吞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有主张债务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但是在案例中却很少有举证成功的情形。 3.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认定困难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是利益分享推定制的例外情形之一,夫妻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举债人存在约定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的情况,则认定该债务为债务人个人债务。"但本条款所分配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夫妻中一方难以掌握有效证据证明举债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为举债人个人债务,导致了非举债人并不能通过证明债务具名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来排除自己承担清偿责任。 三、结语 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合理认定,对于保护当事人财产利益和民间借贷市场稳定同等重要。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都应在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与保护不同主体财产利益的前提下,进一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重新审视现今司法实践的困境和立法现状,借此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更加独立的基础上。离婚时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的争议约越发常见,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合理的法律指导,因此需要我们审慎的理解我国的立法现状,解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陷入困境的根源所在,提出可行的立法对策。在理论层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法律的重新构建,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立法,使相关法律更具完整性和系统。在实际应用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促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更统一和明确,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统一的审判标准,在尊重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可进一步保证审判结果的实质公平。 参考文献: [1]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2]王利明.《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3]杨立新.《家事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4]陈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出版. [5]刘英明.《证据法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学术探索》,2014年第4期. [6]李洪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之解构》.《政法论丛》,2015年第2期. [7]徐张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商情》,2017年第23期. [8]颜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9期. [9]陈文斌,唐思佳.《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7年第28期. [10]顾鹏,王云燕.《试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与改革建议》.《现代交际(学术版)》,2017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