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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摘 要: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交易方式的出现,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但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也正面临着挑战。若在我国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可以使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向投诉中心反馈权利受损的事实,投诉中心及时作出处理,更及时地帮助消费者维权。若在电子商务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原来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中的部分内容转移给网络经营者,可以帮助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提高消费者维权的信心。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
  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也时刻面临威胁。在网上看到的许多商品信息都可能是虚假的,消费者一不留神就可能上当受骗。商品本身存在瑕疵不说,还可能因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因素损害到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我国目前急需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去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消除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的担忧。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概念的论述
  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许许多多的人加入到了网购的行列当中。但根据调查显示,大部分消费者都有或多或少的担忧。一方面,担心网络购物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会使得自己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担心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在质量等方面会存在隐患和售后服务方面不到位。总之,我国应当更加重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使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能够彻底放心。
  (一)电子商务的概述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电子商务首先是一种商务活动,其次它借助了电子方式。电子方式又可具体为计算机网络。具体来讲,电子商务就是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商务活动。简单来说,电子商务就是在网上做生意和管理。
  根据参与电子商务涉及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电子商务。目前普遍存在的是前两类。
  (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
  1.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
  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概念,很多国家在立法上都作出了规定。新西兰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任何自然人;加拿大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某种需要而进行商业活动的社会成员。相比国内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概念并没有加以规定,但是在我们看来,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界定仍然可以参照现行的对传统消费者的概念。因为和传统的消费者相比,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仅是多借助了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消费手段,并没有改变消费者本身的性质。根据传统消费者的定义可以得出,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就是为生活需要而借助电子交易的形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2.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
  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判断通常是看其营业执照和商业行为。通常来说,经营者就是通过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来获取收益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相对于传统的经营者,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仅是多借助了互联网平台的方式从事商品的销售或提供服务,并没有改变传统经营者的性质。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易受侵害
  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就是让消费者不花冤枉钱,可以买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满足生活上的需要,所以,消费者必须判断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而在进行判断前必须要对商品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所以,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至关重要。
  只有在對商品的基本情况如功能、效用进行了解之后,消费者才会做出是否掏钱购买的决定。而消费者在网上想要了解到商品的这些信息,主要还是通过一些商品的宣传广告。可是很多商家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都会在广告上做足文章。有些商家可能会利用高超的技术手段,使得拍摄出来的商品的外观特别引人注目,但拍摄出来的与现实中的商品外观有很大的差别。
  (二)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面临威胁
  我国在立法上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出售的商品必须确保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在网络购物中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状况不受损害的权利。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可能会出售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以及质量差的家用电器等,这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消费者应当注意防范,提高安全意识。
  网络购物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网购的过程中自身的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网购过程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消费者用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网上银行账户资金。消费者通过开放的互联网以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经营者付款。在这个过程中,容易有一些不法分子使用各种病毒、盗号技术手段等侵入消费者的网上银行账户,转移账户资金,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损失。出于对网上支付安全的担心,部分消费者宁愿通过传统方式购买甚至不购买所需商品,也不愿使用网上支付进行网络购物。我国应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网上支付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在立法方面,首先要做的就是立足于现有的法律。现有的法律是根基,无论如何不能与我国的法律传统相悖。可是,毕竟法律是有滞后性的,在电子商务背景之下,肯定会有很多传统的法律不适时,所以需要对传统的法律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时代背景。例如在隐私权保护方面,首先应当明确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和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其次,建议在立法中专门规定经营者在获取用户的信息时必须先向政府部门进行实名登记。通过采取强制登记制度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完善
  在执法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赖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这也就要求政府的各个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工作。立法规定了经营者和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但在具体落实上需要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其行为进行监管。国家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针对整个电子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主要对网络市场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严厉打击网络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要通力合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一旦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要立即查处,绝不姑息。
  四、结语
  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也时刻面临威胁。在网上看到的许多商品信息都可能是虚假的,消费者一不留神就可能上当受骗。商品本身存在瑕疵不说,还可能因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因素损害到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另外,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毫无察觉的情况下隐私可能已经被泄露。当遭遇网上欺诈想要找到责任人追回自己的损失却发现十分困难。这一切都让消费者感到担忧。我国目前急需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去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在文中对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论述,如在立法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并且出台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来应对目前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的现象。在执法上需要国家公权力机关通力合作,加强对经营者行业行为的监管。此外,我们还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消费者可以在权利受到侵害而无法获得救济时第一时间向投诉中心反馈权利受损的事实。相信,通过实施这些一系列的措施,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的状况一定会得到改善,同时也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弘.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
  [3]赵秋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李昌麟,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2007.
  [5]张雪菲.浅谈我国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8).
  [6]张静.浅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1(7).
  [7]许红续.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護问题探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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