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主要以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法律完善为重点进行分析,从法律需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机、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适用制订事实违反《刑法》基本原则这两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其目的在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法律实效性与系统性,使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以免其危害社会和谐发展。 關键词: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不仅会危害社会大众生命财产安全,还会使现代社会和谐发展受影响,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会引发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而其中的刑事法律责任会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为了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发展,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法律完善力度十分重要。本文主要阐述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法律完善,具体如下。 一、明确人身自由限制时机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内规定公安机构交管部门在实际调查中,若是发现当事人有造肇事嫌疑,需依据相关规定立案侦查。其是我国法律建构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初期。交通事故肇事刑事案件解释为:交通运输人员或是非交通运输人员,未遵守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明晰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据刑事法律中相关规定对其定罪。这是我国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定罪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只有在明晰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才可判断肇事者有没有罪。公安机关的交管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勘察报告与调查状况,来编制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属于证据,为公安机关经过一番调查之后所得出的结论,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依据。公安机关若是未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前,是否是刑事案件还不确定。所以,公安部门只有在出具事故认定书以后,才能知道是否要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对满足刑事案件标准的交通事故,需依据形式案件相关程序展开,予以立案,当立案结束后,需展开侦查,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是有罪的材料,并上交审查部门进行核实。对有证据的犯罪,需采取监视居住或是候审的方式,而无犯罪证据的,则需要立即释放,以免出现不良后果,影响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制定违法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中有规定,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逃逸的,则当事人需要承担所有责任。但若是有证据证明自身清白或是证明对方有错的,可以对逃逸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为推定条例。公安机关依据该条例,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人员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属于推定事实,而肇事逃逸者到底有没有违章是不清楚的。 该规定与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相违。罪行法定原则有明确要求,犯罪成立的依据务必是通过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而并非是臆断或是猜想。这便要求在对犯罪进行指控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实现排除怀疑。所以,对也许存在、也许不存在的行为需视其为不存在,简单说便是疑罪无从。我国《刑法》有规定,道路交通肇事以后逃逸或是因逃逸而造成人员死亡的,需加重对肇事者处罚力度,而对于非法定的犯罪构成要点,皆需要以逃逸之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实际行为定罪,以负刑事责任为基础。另外,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或是交通运输人员,违法交通法并且造成重大事故,在分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需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这便表明,构成肇事罪的需基于违反《交通法》与导致重大损失为基础,而若是加重对肇事逃逸者处罚需以构成犯罪事实为基础。只把相关管理部门的推定当作证据,是无法证明肇事者有罪的,法院只依据相关部门的推定认为肇事者为肇事罪,显然应用了疑罪从有的方法。《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先前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标准,并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依据《解释》,若是逃逸的一方在道路事故中未违法《交通法》,那么尽管逃逸,也并不构成犯罪事实。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最少以是违反《交通法》为基本的要求。肇事人员因存在逃逸行为,高级法院则以公安机构所调查的事实当作证据,便能够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我们都知道,肇事逃逸行为主要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而逃逸绝非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是肇事罪认定的依据,单单是道路交通事故出现以后的一个量刑情节而已,不能把它当作认定当事人肇事的证据。如此将公安机构推定的事实当作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会将不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出现的原因也当作不是犯罪实施的行为,将事后行为当作事情出现的原因当作定罪的主要依据,不仅同法理相违,还同生活常识不符。 该规定与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符。我国除了有明文规定的罪名外,大都是由刑事自诉人与公诉人来担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没有证明自身无罪的权利。刑事自诉人或是公诉人若是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不了报告人有罪,法院就需要宣告其无罪。若是逃逸以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不能查明,检控机关若是提出一个与事实不符的假设,就直接应用公安机关所推定的事实,判定逃逸方的责任,但公安机构所推定的事实并非是肇事犯罪构件,不能当作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当检控机构提出一个案外事实以后,被告人需要提出反供,证明自身清白,不然就会判定有罪,其实质便是让被告人担负起证明自己清白的责任。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状况下,需把举证责任移交给被告人,这既保证报告人合法权益,又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些并非有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被告人,我国相关部门需酌情处理,以免在社会中出现负面影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法律完善力度十分重要,其是确保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关键,也是保证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因此,有关人员需给予其高度重视,为减少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慧.海事行政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困境与出路[J].法治研究,2017(04):122-134. [2]赵路云.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J].法制博览,2016(33):191. [3]赵舒宇.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与运用[J].法制博览,2016(29):140. [4]张颉.海上交通事故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解决机制探析[J].中国海事,2015(01):24-28. 作者简介: 吴琼(1977~ ),女,汉族,浙江慈溪人,四级律师,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纠纷和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