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和共享以及跨界融合使得作品被广泛地传播和使用,由此产生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不受控制,进而存在大量侵权的传播与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处理上述提到的问题时显得尤为困难。本文旨在讨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互联网+背景下面临的困境,分析存在的具体问题,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进行角色定位以及发展与完善提供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互联网+理念最近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里被提及和应用。概括地说,互联网+就是要实现行业的跨界融合,创新驱动。作为在国内方兴未艾的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是否会有质的飞越呢?一方面,作品可以借助互联网得以广泛而迅速的传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借助互联网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迅速准确地替著作权利益人维权。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和共享之快使得作品被广泛的传播和使用,由此产生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不受控制,进而存在大量侵权的传播与使用。这给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和巨大的挑战。不仅如此,互联网+时代,作品一旦被侵权使用以及传播,在量上也是巨大的,从而在侵权的危害结果上更为严重。因此,如何整合互联网资源,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让其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用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互联网+时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 互联网+的特点是跨界融合,那么在新时代的背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在承继着原有时代的问题之上又有新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缺乏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涵盖五大类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分散且独立的,在曾经的社会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放在今天多元跨界融合的复杂的互联网+时代,过于独立和分散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而在行使职能时多有不便,存在交叉管理的现象。维权时要一项项分门别类的审查、取证,太过麻烦,既不能充分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作品得以广泛地、合法地、快速地传播和使用,最后在维权时造成费时费力的困境。 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互联网+时代,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作品的传播方式、使用形式、表现方式都发生着巨大变化。每个人都是一个移动的自媒体,人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人人也都可以选择互联网作为传播的媒介,人人都是作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无时无刻不在创作作品和使用作品。 总的来说,著作权主体数量大,并且分散、独立;著作权客体种类繁多,也较为分散;作品传播方式多样、方便、快捷、成本低。在人们习惯了数字阅览方式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然没有能在互联网领域有所作为,比如应用互联网建立数据库,研发追踪作品使用的软件等,未能充分利用互联网为著作权保驾护航。以上种种情况造成非法使用作品的情形越来越严重。 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那么它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甚至可能会被更合理的方案淘汰。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 (一)建立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各个独立的组织,固有好处,但在适应多变的社会以及处理涉及作品的多项权利和种种关系时不免显得僵硬和无力,不能高效地处理此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组织解决这一问题,让著作权回归权利束的状态,统一管理著作权。是否侵犯著作权,侵犯何种权利,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实现统一的管理和维权,而不会存在同时侵犯多种作品,多项权利,涉及多家集体管理组织,产生在管理以及维权过程中复杂麻烦的情况,从而更有力的保护著作权。 (二)重新定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 传统条件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出现,是一个处于"紧张"状态的组织,并且一般是被动的适用。在互联网+时代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应该是作为矛盾冲突妥协的产物,而应该成为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主动充当好搭桥引线的作用。既能使作品得以广泛传播,权利人实现收益,又能使作品使用者找到并使用合適的作品,开创新的领域,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互利共赢。 (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影响以及成立之初的社会条件所约束,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于垄断地位,没有其他类似组织与其竞争,导致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效率不高,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到位。我国可以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公司法设立,符合市场准入规则的即可设立机构,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作用,避免一家独大的情况,实现优胜劣汰。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资源才得以高效配置,权利人既能获得更多的保护,作品使用者也能获得更经济优质的服务,文化的传播也会变得更为迅速广泛。 (四)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系统、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首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互联网+条件下的集体管理平台和技术,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及时接受作者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并掌控作品信息,解决著作权主体多且散的问题;其次我们要利用网络系统直接授权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统一管理渠道;再次要通过互联网实现作品信息数据库的查询功能,建立属于国人自己的作品数据库,收录各类作品;最后利用互联网实时监控作品的流向和作品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监控、取证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1]熊琦.大规模数字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J].法学论坛,2014(2).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