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因为法不责众的原理,加上罚款执行难度较大,情况仍然存在,却很少有被交警处罚的情形,少数被交警处理的闯红灯的行人也只是被采取了批评教育方式。因此,法律制裁的行为激励作用未能很好的发挥出来,有法可依却难以执行的僵局仍然亟待破解。 法律规定 1 我国法律规定 秩序需要规则维护,规则需要法律捍卫。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各地也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比如西安规定闯红灯要在单位社区曝光;石家庄只处罚带头闯灯的前三名带头大哥;深圳最高罚200元,如果充当协警可以免罚。我们无法统计这些法律法规出台后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是否呈下降趋势,但根据我们的日常生活体验来看,法律法规出台后,"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仍然存在。 2 国外法律规定 美国:美国人在走路时经常闯红灯,在闯红灯问题上,美国人的原则是:如果有车,遇见红灯决不能闯,但倘若没有车,大多数美国人都会选择闯红灯。有专家分析认为,美国人之所以会这样"有选择"地闯红灯,是因为在一个行人至上的国家,红灯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车辆最低限度的通行权,而非对行人的"禁行"。 美国各州对乱穿马路者罚款2到50美元不等,虽然数额相对不大,但处罚记录将会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中,终身不能抹去。 德国:在德国闯红灯者很严重,这意味着以后,别人可以分期付款、延期支付,而闯红灯者却必须立即支付。别人可以向银行拿到比较长时间的贷款,而闯红灯者却不可以,并且银行给闯红灯者的贷款利率要远比其他人高。而素以严刑峻法闻名的新加坡法律规定:行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相当于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第三次再闯,最重可以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 韩国:与"中国式过马路"凑够一拨人就走的方式不同,韩国人在过马路时连凑人数的意识都没有。据相关专家研究表明,这种"韩国式过马路"是由韩国人求快的"急脾气"决定的。交通事故在韩国□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韩国政府为此开展了"抢行5分钟,您就会失去50年"的宣传活动,并采取多种方式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如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设置隔离带,阻止行人随意横穿马路;努力改变国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积极倡导成年人帮助孩子安全过马路的交通文化;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实施双倍罚款等。这些措施确有一定成效,与2007年相比,到2011年,韩国的交通事故已减少了15.2%,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儿童人数从2007年的179名减少到了2011年的80名,降低了55.3%。 改进措施 1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树立"行人至上"观念,兼顾交通便利原则 总体原则是:缩短行人信号灯等待时间,相应增加行人过街信号灯时间,进行人性化的城市交通设计。设计者在设计信号等时,应当更多地考虑行人通过时间的合理性,在一些车流量巨大、人流量巨大的路口,修建或者增加带电梯的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方便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通行。同时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老年人或残疾人过马路时,刷专用卡以延长行人通过时间。这背后其实是有一种价值选择的,人的生命具有更高的位阶,正义、平等价值高于秩序、安全、效率的价值,故而在路权的分配上必须向行人一方做出倾斜。 2 加强交通立法和宣传,严格管理,树立法律权威 加大普法宣传以及长效处罚力度,将个人征信和交通违法行为挂钩。近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今后,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机构都将有各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它将集纳公民个人的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公民只要查一个码,就能获知自己各类信用记录信息。 3 利用舆论监督作用弘扬社会公德,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舆论的作用主要包含两个维度,一是对正面信息的宣传,一是对负面信息的监督。在传播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营造的社会舆论需要对"中国式过马路"中道德行为正面信息给予宣传,给更多路人树立榜样示范的力量;对"中国式过马路"中的不道德行为予以曝光,让不道德者昭然于媒体的镜头之下,这既是对不道德当事人的舆论惩罚,也会对其他企图不道德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让跃跃欲试闯红灯过马路者收住步伐。制度、法律等外因只能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外因,归根结底,要改变"中国式过马路",还得靠内因,靠每一个中国同胞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