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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义务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摘 要: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我国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行为在社会实践生活中发生的概率尤为频繁,因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愈来愈多。在此类案件中,利益受损的夫妻另一方往往因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向人民法院主张行为人因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行为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共有物。在具体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因该类处分行为本身的复杂多样性,以及立法思想的变化和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导致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对该类问题的认知与实际处理上均出现不同的分歧与争议。
  关健词: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当今的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可是包养小三的现象也屡有出现,有人为搏红颜一笑,要啥给啥,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更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此时无过错配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且看两则真实案例:
  一、婚内将财产赠与"小三",配偶起诉追回
  王女士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丈夫张先生与婚外异性保持了6年情人关系,并瞒着其多次赠与情人钱款200余万元用于购房购车,于是一怒之下委托律师,一约诉状将丈夫和"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王女士认为,丈夫婚内找"小三"已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擅自赠与钱财更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女士的观点,支持了王女士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立遗嘱房产赠与"小三"无效
  欧先生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与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欧先生身染重病时,为了给雷女士一个保障,立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一人继承。雷女士凭该遗嘱要求继承未遂后,即起诉欧先生的妻女,要求确认遗嘱有效。法院最终认定:遗嘱虽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可见,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与,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而如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法律上也有明确有界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明确赠与一方或由一方继承的外)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一方婚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在离婚时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也可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要求分割。
  通过两段真实案例,说明夫妻忠诚义务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来保障双方的财产有限分割,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近年来已为司法界和学术界所广泛关注和讨论。我国《婚姻法》相关立法也在逐步跟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关于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条款。对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支持与反对的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阐释,但是并未形成统一意见。本文主要从夫妻忠诚角度来分细,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对夫妻忠诚义务和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制度背景进行了介绍,奠定了全文探讨的基点。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之于夫妻忠实义务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例的不同处理。第三部分主要从法理学和伦理学两个角度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对肯定和否定忠诚协议效力的观点分别进行了评议。第四部分主要从忠诚协议的内容所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对其效力问题进行了具体论述。
  三、总结
  《婚姻法》在我国不断的完善,通过各类影响婚姻生活不完整的法制案件,说明在如今社会中,对夫妻忠诚这点来讲,有着人身关系与共同财产的制约,从而起到合法夫妻一夫一妻制的共同生活财产的保障,也对其中一方的行为起到了合法制约,从而让更多的夫妻学会尊重彼此,学会尊重法律的严厉性,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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