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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与琼瑶侵权之争理论探析


  摘 要: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一案现已公布审判结果,这一案件主要争议的焦点——于正所创作的《宫锁连城》是否抄袭《梅花烙》——在法律层面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作品的思想表达界限问题。思想表达二分法一直是著作权法上保护作品范围的重要标准,但在实践中思想与表达往往很难区分,涉及到是否具有独创性、两部作品是否具有同一来源、公有领域的表达是否一律不保护等,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判断是否侵权的问题上可以借鉴美国的"三步认定法"。
  关键词:与表达;接触;实质性相似;三步认定法
  2014年4月15日,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公布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举报于正《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称《梅花烙》的所有剧情和桥段均被《宫锁连城》盗用,并且在其微博中大致比对《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的主要情节。著作权法中判断侵权的公式为"表达相似+接触=侵权",但是在实际的案件中却并非是两个条件的简单相加得出结果,需要深入的划分表达与思想的界限问题,本文就从这条公式入手来分析于正是否侵犯琼瑶的著作权。(本文中只讨论剧本《梅花烙》与剧本《宫锁连城》)
  一、思想表达二分法
  1.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思想(idea)是指"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是不能由任何人控制的、处于公有领域的东西。[1]表达(expression)是指用于表述智力活动的词语。从人类进化史上来看,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是因为人类在智人阶段产生了"想象"。这种"想象"为人类提供了一种抽象思维方式,称之为思想。远古的人,会将日常生活中的"思想"具体的反映在所栖居的洞穴岩壁上——最早的石刻壁画。这就是远古人的一种"表达"。若是将"思想"纳入保护的范围,那么必将会限制人类的思想发展,产生思想的垄断。表达是由思想进化而来,思想是表达的抽象核心。作品中的"思想"是通过文字表达出来,这种文字的"表达"构成了作品的内容。从他人的小说中直接取出对话,放到自己的剧本中,固然构成侵权;根据他人小说的已有情节,自己在剧本中创作对话,也构成侵权。[2]
  2.表达的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和表达的公有领域,作品如果因超过保护期等原因进入了公有领域,则成为人皆得而免费用之的公共财产,不能再为任何人所垄断。[3]
  3.作品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著作权法不仅要求作品是思想的表达,而且要求作品的表达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作品须为作者独立创作,虽然独创性对作品的创作水平并无要求,但作者只有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其作品才有独创性。
  二、抄袭的认定
  1.根据我国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对抄袭行为的认定[4]
  (1)抄袭行为,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2)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
  2.美国侵权三步认定法
  美国的司法审判对版权侵权的判定采用"三步认定法",这一方法操作性较强,值得我们在本案中予以借鉴。
  (1)第一步是"抽象法",即首先将原被告作品中的"思想"抽象出来,如果原被告作品的思想不同,则不够成复制[5]。
  (2)第二步是"过滤法",即将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但都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过滤出去,这些表达并非原告独创,虽然相同也不构成侵权。
  (3)第三步是"对比法",在经过抽象过滤之后,原被告作品中剩下的部分应属于作者独创的表达,如果这两部分相同或实质相似,才可能认定侵权。[6]
  三、于正侵犯琼瑶的著作权
  1.抽象法
  将《梅花烙》的主题思想与《宫锁连城》的主题思想抽象出来,可以看出二者极为相似,都是爱而不得,责任与爱如何取舍。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比二者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2.过滤法
  这一案件所涉及的公有领域的表达主要是"偷龙转凤"这一情节。"偷龙转凤"这一成语用于文学作品中的情节不在少数,比如《包公案》中的"狸猫换太子",元杂剧《赵氏孤儿》中的程婴掉包计等,都是由"偷龙转凤"创作而来。"偷龙转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案件所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于正是否可以用这一典故,而在于这一公有领域之上的人物关系、情节设置的具体内容。于正不能证明"偷龙转凤"情节的具体设置与情节之间的串联以及人物设置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对比法
  对比两部作品的人物设计和内容以及情节的逻辑串联,可以看出《梅花烙》与《宫锁连城》具有实质性的相似。
  从故事的起因、经过、结局来看《梅花烙》中女孩的身世、与男孩相识、相知相恋的情节与《宫锁连城》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由此可见,《宫锁珠帘》的这些情节和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与《梅花烙》的情节与人物关系等一一对应,并不具有独创性。
  4.于正是否接触了原告作品
  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实质相似"。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即公开了剧本《梅花烙》的全部内容。因此,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满足了侵害著作权中的接触要件。
  综上所述,于正创作的剧本《宫锁连城》与琼瑶的《梅花烙》在人物设计、情节内容逻辑串联等表达上均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并且有理由推定于正接触到剧本《梅花烙》,根据判定侵权的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可以认定于正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
  参考文献:
  [1]王骁.《浅析思想表达二分法》,《法制博览》,2013年9月.
  [2]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
  [4]《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对抄袭行为的认定答复》
  [5]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6]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作者简介:
  朱晓雪(1992.11~),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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