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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家庭暴力概念定义及界定方法


  关于家庭暴力,人们应该都不陌生,但如果要说出它的概念定义,估计没有几个人可以回答上来,今天我们借鉴一下一些相对成熟国外相关定义及界定方法,以供大家大家可以深入了解家暴这一现象。
  家庭暴力概念定义范围之新西兰
  1995年,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全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原有的旧法仅适用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新法案拓宽了其适用范围。例如1995年法案第4条对"家庭关系"的解释涵盖了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
  家庭暴力概念定义范围之加拿大
  加拿大曾于1994年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法案中却也未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的解释。该国的学者Julien D.Payne和Marilyn A. Payne在其《加拿大家庭法入门》一书中专章介绍了加拿大的家庭暴力立法。在书中,作者将家庭暴力分为对老年人的伤害、配偶伤害和对儿童的伤害,并分别作了一些阐述。他们认为,对老年人最普遍的伤害是经济伤害, 还有与此相伴随的情感伤害。配偶伤害严格说来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这种伤害包括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对儿童的伤害可以包含身体、性、情感压制,也包括经济上的剥夺,如不提供足够的食物、衣服、住房或者医疗上的照顾。
  家庭暴力概念定义范围之英国
  英国在1996年出台的《家庭法法案》第四部分关于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的内容中,虽然规定了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法上的救济,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含义进行解释。英国学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即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的或者经济上的暴力和虐待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由此不难看出,英国学者眼中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身份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这与英国社会对婚姻家庭的认识、理解和他们的行为方式是分不开的。他们认为,家庭暴力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人的控制。还有的英国学者将家庭暴力视为不仅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还包括对心理和情感的骚扰或折磨,以及纠缠、唠叨、打骚扰电话、恐吓。
  家庭暴力概念定义范围之美国以及一些国际组织
  美国学者Walace将家庭暴力(Family/DomesticViolence,简写FV/DV)定义为"由共同生活的人所为的,对家庭其他成员导致严重伤害的任何行为或懈怠"。通常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或者性的虐待和威胁,施暴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一些国际性组织对于"家庭暴力"也采纳的是较为宽泛的定义,比如联合国关于妇女暴力特别报告员对"家庭暴力"定义为"在家庭领域犯下的,由于妇女在那一领域的角色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蓄意在家庭领域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暴力。"这种暴力行为可由私人个人亦可由官方行为人或代理所为,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妇女、婚内强奸、乱伦、强迫卖淫、对女性的暴力、性别选择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以及对妇女的传统暴力习俗如强迫婚姻、偏爱男婴、女性生殖器割礼和"名誉犯罪"。 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中第2条规定:"对妇女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各项:(1)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强奸配偶、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2)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虐待,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3)国家因施加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相对于国外对于家庭暴力概念定义及界定范围,我国相应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其相关规定可以变得明朗化,真正可以实现规避家暴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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