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跟科学不同之处在于,其基本材料不是知觉,而是情感。对此我们应该作正确理解,也就是说,这并非指我们拥有情感这一事实。我们拥有情感是一个科学事实,跟其它事实一样,我们通过科学方法、通过知觉就可以认识它。然而一个伦理判断却不是陈述一个事实,而是表达了某种希望或恐惧、某种意愿或厌恶、某种热爱或憎恨,尽管往往采用较为隐蔽的形式。它本来应该是用祈使句或命令句来表达,而不应该以陈述句表达。圣经说:"爱你周围的人就像爱你自己一样。"一个被国际冲突所困扰的现代人会说:"所有的人都应该互相友爱。"这些都是伦理意义的话,尽管其句式有的像在陈述事实,但我们无法证实或证伪它。 现在我们假设有一个纯粹的物质性的宇宙,充满没有任何感觉的物质,这样就可以清楚看到伦理学情感是怎么回事。这样的一个宇宙就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既没有正当的事情,也没有不正当的事情。据《创世纪》说,上帝在还没有完全创造出生命之前,就"已经看到宇宙是善的",在我们看来,这种善也许是上帝对于自己创造激情的思考,或者是某种生物感觉到自己适合在这个无生命的世界上生存。假设太阳跟其它星球相碰撞,地球化为一团气,如果我们认为人类的存在为善,就会说,这一场灾难是恶的;如果这场灾难是发生在一个没有生命的星球,那就既谈不上善,也说不上恶,只是很有意思而已。因此,跟伦理学相联系的生命,并不是生物化学家探究的作为物质过程的生命,而是作为幸福和不幸的生命、充满希望和产生恐惧的生命,以及只是认定这个现实世界而遑论其它的生命。 现在我们知道了,情感和愿望具有基本的伦理意义,但还有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是否存在着伦理学知识?"你不应该杀人",这是命令句;而"谋杀是有罪的",似乎是一个陈述句,好像是在强调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所有的人都应该幸福",这是祈使句;而"幸福是善的"却跟"苏格拉底是不死的"一个句型,属于陈述句。这是对语法的错误运用呢,还是由于在伦理学中,跟在科学中一样,有着对和错呢?如果我说尼禄是一个坏人,这就像我说他是一个皇帝一样,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呢,还是另一个意思,即"尼禄这家伙,阿呸"?这样的问题并不简单,也无法简单回答。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伦理判断的主观性问题。如果我说牡蛎很好吃,而你说它让人恶心,我们都知道这只是表明自己的嗜好,无须再去争论。然而当纳粹申言拷打犹太人是善的行为,而我们认为这是恶行时,这就不是关乎个人喜好问题,我们甚至愿意为这一信念去战斗和作出牺牲,而对于牡蛎就不会这样。无论怎样论证这两种情况有多么相似,大多数人仍然感到两者之间有很大不同,虽然他们很难说出这种不同来。这种感觉虽然不明确,却很重要,它可以让我们比较容易接受这样的观点:所有的伦理判断都是主观的。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希望和意愿构成伦理学的基本内容,而这两者又是主观的东西,那么伦理学中的一切都应该是主观的。但这一论证并不是确凿无疑的。科学的基本材料是个体知觉,它们要比我们所想像的具有更多的主观性,但是,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却是客观的、非个人的。这是因为,大多数人的知觉有其共同点。在伦理学中也可能有类似的通往客观性的途径,也就是说,由于大多数人的希望和意愿具有共同点,我们就有可能由个体伦理学进入政治学;实际上政治学和伦理学是很难截然分开的。 在我们已知的人类社会里,即使最原始的时代,也有着伦理信念和伦理情感。人们会称赞一些行为,指责一些行为;有些行为得到社会奖励,另一些行为则会受到惩罚。在人们看来,有些行为可以给个人和社会带来财富,而另一些行为则会带来灾难。这样的信念有些来自理性,但在原始时代,它们大都是迷信信仰,并且产生禁律,尽管其中也有后来理性证明为正确的东西。 道德的一个主要来源是禁忌。例如,据说某些东西,特别是属于部落首领的东西具有"超自然力量",谁触摸它,谁就会死。有些东西是贡献给神的,并且只能由巫师来操作。有些食物是可以食用的,另一些则绝对不能食用。有些个体只有经过净化才纯洁的,这特别是指那些沾染过血的人,不仅是杀人者,还包括生小孩和来月经的女人。部落的大多数人不能跟本部落的异性结婚。这些禁忌一旦被打破,就可能给破坏者带来灾难,也会给整个部落带来灾难,只有通过净化仪式才可能消除这种灾难。 一直到现代文明社会,仍然延续着这种禁忌道德,其深入的程度要超出我们许多人的想象。毕达哥拉斯派禁止吃豆子,而恩培多克勒不让人去嚼月桂树叶。印度教徒无法想象作为人怎么可以去吃牛肉;而伊斯兰教徒和正统犹太人是绝对不会吃猪肉的。英国传教士圣奥古斯丁给教皇格列高利写信询问,头一天晚上发生性关系的已婚夫妻第二天是否可以进教堂;教皇的回答是,只有经过洗礼仪式后才可以进去。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有一条法律,我想它在形式上仍然保留着,规定一个男人在星期日亲吻妻子是违法的。1916年,一位苏格兰牧师给报纸写信说,我们之所以没有抵抗住德国人的进攻,关键在于政府鼓励人们在星期日种植马铃薯。这些观念只有通过禁忌才能说明其正确性。 伦理情感和伦理戒律从一开始就有一个不同于禁忌的来源,也就是平等互利,或者是社会里的互相妥协。这种道德不靠迷信、不靠宗教,只是来自一种宁静生活的愿望。如果我想获得土豆,有可能在夜晚去邻家菜地里偷一些,而对方作为报复,也可能偷我苹果树上的苹果。这样,我和邻人都不得不整夜守卫着以防被掠夺。这样大家都不胜其烦,最后我们发现,如果彼此都能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就不必这样麻烦了。这种道德也许在最初要借助禁忌和宗教的力量,但它之所以能够长期保持下来,是因为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至少是希望这样。随着文明的发展,这种道德在立法、行政和个体道德等方面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没有造成跟宗教或禁忌有关的强烈恐惧感和敬畏感。 很明显的是,作为平等互利的伦理学很难跟政治学完全区别开来,因此不同于那种服从上帝意志或个人良心的个体伦理学。伦理学理论应该思考:这两种道德体系的关系如何,它们各自的范围是什么。一位艺术家宁可饿肚子也要创作一件优秀作品,这就具有一种伦理价值,尽管这里不涉及公正问题。因此,我认为,伦理学不可能是完全社会性的。伦理情感的每一种来源,无论其刚开始是怎样粗浅,最后都能对文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不能忽视其中的任何一种,否则我们的伦理学就会是片面和不充分的。 ——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