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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算工伤吗


  江苏省无锡市一企业工人在下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摔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企业不服提出上诉,那么职工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是否应该被认定工伤呢?
  工人加班后洗澡摔伤
  张思军系江苏省无锡市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厨卫公司")带砂区的操作工人。2013年6月22日,张思军下班后即去单位浴室洗澡,被同事李海涛不小心推了一下,摔倒在地受伤。第二天,张思军到江阴市青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第五肋骨骨折。
  2013年9月12日,张思军就其上述事故伤害,向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阴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工伤。
  江阴人社局于9月26日受理并向某厨卫公司发出了举证通知。某厨卫公司向江阴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意见书,主张:第一,张思军跌地受伤是因同事李海涛推了他,加上他没有穿拖鞋而导致的,属一般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向李海涛主张赔偿;第二,单位提供浴室洗澡属于员工福利,职工洗澡不是工作的延续,浴室也不在单位工作区内,也不是工作场所的延伸。且浴室地面铺的是防滑地砖,不存在安全隐患。张思军受伤并非工作原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某厨卫公司提交了单位职工李海涛和徐安龙的证词,证明张思军当天洗澡时被李海涛顺手向外推了一下,张思军当时没穿鞋,就摔倒在地,李海涛愿意赔偿张思军医药费和误工费。
  2013年10月9日、11月1日,江阴人社局对张思军作了调查,张思军称他是带砂区的工人,工作比较脏,灰尘比较多,下班后就到单位浴室洗澡。2013年6月22日当天,他加了3 h班,下班后到单位浴室洗澡,李海涛不小心碰了他一下,脚底打滑,摔倒在地。他平时不住单位宿舍,租房子住在外面。人社局又经对该公司员工李海涛、车间主任刘向阳调查后,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思军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决定书。
  是否工伤起纷争
  某厨卫公司不服,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阴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江阴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某厨卫公司再次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江阴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江阴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张思军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是否属于收尾性工作?张思军洗澡摔倒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某厨卫公司坚持认为张思军下班后在单位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其受伤也是因他人推倒导致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江阴人社局和张思军则认为张思军从事的是带砂工作,平时工作有灰尘,其在工作结束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属于收尾性工作,洗澡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 此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江阴市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思军系某厨卫公司操作工人,因工作时有灰尘,当时天气又热,洗澡是其完成工作后正常生理所需,且其洗澡时间发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在公司的浴室内,故其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可视为收尾性工作。张思军与第三方李海涛无个人恩怨,李海涛也是不小心推了他一下,加上地面湿滑,导致张思军摔倒受伤,故张思军在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综上,江阴人社局受理张思军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张思军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妥。某厨卫公司要求撤销江阴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2014年6月18日,江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无锡某厨卫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澄人社工伤认(2013)第28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某厨卫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某厨卫公司上诉称:张思军受伤是因同事推了他,导致跌地受伤,系他人侵权,不是工作原因;张思军受伤不是事故伤害,被上诉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浴室在工作场所外,不符合条例中的"工作场所内"的规定。综上,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适用和理解法律错误,作出的认定和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依法改判認定张思军所受伤不属于工伤。
  江阴人社局答辩称:张思军是带砂区操作工,下班后去洗澡是收尾性工作,浴室应属于生产工作的区域;张思军洗澡时被同事不小心撞了一下,加上地面滑当场摔倒受伤,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张思军述称,在单位里洗澡受伤,单位要承担责任,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无锡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思军的工作岗位导致其每天生产性工作结束后,需进行必要的自身清洁,该过程符合收尾性工作的特征。单位的浴室应具有适当的安全保障设施,张思军在洗澡过程中受他人碰撞而滑倒受伤,地面湿滑未有必要防护措施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江阴人社局认定张思军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从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江阴人社局受理张思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用人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其行政程序合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2014年9月5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院
  洗澡时摔伤是收尾性工作
  某厨卫公司不服无锡中院终审行政判决,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某厨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是张思军在单位浴室洗澡被案外人推倒受伤,案外人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江阴市人社局认定张思军受伤系工伤错误。二是原审法院认定浴室地面湿滑导致张思军摔倒受伤,无事实根据。请求江苏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江阴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江苏省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思军系某厨卫公司操作工人,工作场所有灰尘,当日天气又热,洗澡是其完成工作后正常生理所需,且其洗澡时间发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在公司的浴室内,故其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可视为收尾性工作。
  张思军与案外人李海涛(系某厨卫公司职工)无个人恩怨,李海涛在洗澡时不小心推了张思军一下,加上地面湿滑,导致张思军摔倒受伤,故张思军在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某厨卫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认定浴室地面湿滑导致张思军摔倒受伤无事实根据等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人社局提供的对刘向阳等职工的《工伤调查笔录》能够证明,在张思军摔倒受伤之前,某厨卫公司浴室内无防滑措施,故原审法院认定,在李海涛不小心推了张思军的情况下,由于浴室地面湿滑导致张思军摔倒受伤并无不当,某厨卫公司该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江阴市人社局受理张思军的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作出28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思军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厨卫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
  何为"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
  有关劳动法学界人士认为,该案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有劳动法学研究者认为,近年来劳动者的权利越来越被关注,当然,卫生权亦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对劳动者卫生权的保护也是用人单位不可或缺的责任。用人单位是"实现职业安全卫生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若劳动者在工作时进行必要的个人卫生维护,因而发生伤害的,不能认为与工作无关。
  在本案中,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将"洗澡"这一维护个人卫生的行为纳入了个人合理的生理需求中。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使得"洗澡"成为了维护劳动者个人卫生的必需行为,即成为正常的生理需求。
  本案中法院均认为,员工受伤符合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员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那么,什么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清洗等。
  当然,法学界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还得考虑"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与员工日常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从事该行为的时间的合理性,如果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和同事们打了几个小时麻将后再去洗澡,超出了合理的时间,恐怕就难以认定为工伤了。
  编辑 包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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