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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山东高考顶替成风古代科考中却少有冒籍


  最近头条上最火的国内新闻,莫过于山东高考顶替事件,以陈春秀为始,陆续曝光的王丽丽、苟晶等被顶替考生名单,242这一惊人数据,不少网友都感叹:曾以为高考是寒门学子最后的出路,但没想到,连这点最后的公平也被践踏!
  人们不禁疑惑:为何山东高考顶替成风?俨然已经成为一条"产业链"?
  其实,这不难理解,录取环节审查的失职,是顶替成风的原因之一,国家明明设计了无数道关卡,户籍、学籍资料缺一不可,但架不住事后追责制度缺失,无数人铤而走险。
  简单说,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才是冒籍顶替事件屡禁不止的最重要原因。
  中国有一千多年的科举考试历史,而在古代版高考中,各种作弊事件同样层出不穷,但我们如果仔细梳理,却会发现,作弊古今同,冒籍却有差。
  古代科举考试中,很少有冒籍顶替的事情发生,比起考生挟带、考官泄题、打通关节等常见科场舞弊现象,冒籍反而是最容易被发现、考生最少选择的作弊方式。
  这是为何呢?且听元二慢慢道来。
  01 考生家状:个人信息公示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始于隋、兴于唐、完善于宋,在唐宋时期,科举考试的各项防作弊保障制度已经比较成熟。
  今天的考生,为了增大考中率,可能进行高考移民、甚至冒名考试,其实古代也差不多。
  古代版高考移民
  古代同样有高考移民问题,当时的各州(路)有相应的录取名额,一般而言,上州录取3人,中州录取2人,下州录取1人,当然,如果有特别优秀人才,可以破格录取,不受数量限制。
  但这种特例,并非常态,也不是普通人能够肖想的。
  《唐摭言》记载:"开元二十五年二月,敕应诸州贡士: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数。"
  既然有人数限制,各州(路)学子学问水平又各有差异,有的地方文化程度更高,有的地方考试难度更大,这就导致有学子离开户籍地,到其他地方参考。
  而在古代,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
  根据《唐会要》等史料记载,学子们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科举考试,而不能依附于暂居地考试,更不能不提供户籍就去"祼考"。
  当时的考生参加科举考试之前,必须要先做一件事:提交家状。
  什么是家状?
  这可不是打官司的状子,而是详细记载了考生的如下个人信息的书面材料:
  1、年龄:有的朝代会限制参考年龄,有的科目(如童子试)也有年龄要求。
  2、性别:(误,大概都是男的)
  3、籍贯:一般而言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省考。
  4、职业:比如是否工商杂类、是否拥有特定技能等,有的朝代禁止商人及家人参加科举考试,有的朝代则不加禁止。
  5、家庭成员组成:往上追溯祖宗三代,祖父祖母、父亲母亲等的名讳、籍贯、职业、家世等都要如实报告。
  6、品行道德: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有时候禁止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参加科考,有时候有所放宽,比如南宋中后期,因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太多,对杖刑以下的罪犯不再限制参加科考。
  特别提出一点,家状上对考生的相貌特征也有提及,比如《南部新书》里就提到"吏部常试,举选人家状须云:‘如须,黄白色,少有髭。’"
  科举考试与吏部常试有所不同,但大体规则是类似的,也就是说,家状里会详细记录考生面部、身材等特征,虽然不如今天的照片准确、不能起到完全杜绝冒名顶替的作用,仍然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顶替,两个体貌特征相差太大的人,终究难以鱼目混珠。
  只有提交了家状,学子们才能被引到礼部组织的考试场所,具有参加考试的资格。
  家状有相应的文本格式,考生可以提前准备,也可以参考贡院悬挂公布的板样,依样画葫芦。
  值得注意的是,学子们的家状必须依板样而写,一字有违,就可能被驳落。
  舒元舆《上论贡士书》中便提到:"到阙下月余,待命有司,始见贡院,悬板样,立束缚检约之目,勘磨状书,剧责与吏胥等伦。臣幸状书备,不被驳放,得引到尚书试。"
  由此可见,古代科举考试中,考前考生身份信息核对是比较严格的,信息有误,则随时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
  在考前提交家状制度下,考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均记载在册,并且相关信息在户籍地张榜公布,公之于众。
  古代中国都是熟人社会,尤其是乡里之间,互相都很熟悉,这种情况下,如果冒籍、顶名,很容易被考生的亲朋好友发现,面临巨大的失败风险。
  也许有朋友要说,制度再好,但主考官和皇帝毕竟不能亲自审核每个考生的信息,而张榜公布也存在信息不畅的问题,从基层县乡到州府、京城路途遥远,很可能信息无法传递到上峰耳中,而出现冒名顶替现象。
  别急,古代还有一项制度,可以最大限度遏制冒名顶替问题。
  02 实名担保:连带问责制度
  在古代科举考试中,考生除了提交家状,更重要的是要提供担保人,包括了官员担保、考生互保,以及宋代以来独有的书铺担任。
  考生结保
  自唐代以来,举人们参加省试前,要互相结保,对彼此的个人信息,比如是否考生本人、是否在籍贯地参考、是否符合参考条件、没有回避或服丧等情况,确保其真实性。同时,考生结保也可以促使其互相监督,规范考场行为,避免出现作弊等问题。
  考生结保不是随便而为的,要具备一定条件,并且达到规定的数量。
  一般而言,结保的考生必须是有共同或相近的籍贯、或者是亲朋好友相知甚深,对于官学学生(如国子监)也可以是同学之间结保。
  《唐会要》记载:"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后,望依前五人自相保。其衣冠则以亲姻故旧,久同游处者;其江湖之士,则以封壤接近、素所谙知者为保。"
  换句话说,结保的人一定要知根知底,互相了解。
  也许有朋友要问,熟人不会相互包庇吗?
  在当时的制度下,包庇可能性不大,因为结保的后续手段是连坐,一旦查出包庇隐瞒,结保的几名考生都要受到处罚,被取消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考,甚至受到刑事处罚。
  不同时期,考生结保人数规定稍有不同,但大体在三至十人之内,保持一定的结保规模,同时设有保头,尽可能增强监督效力、保障公正性。
  保头一般由经验丰富、年龄稍大的往届考生担任,负责引导监督结保几人参考。有史料记载,保头须由参加过三次省试的考生担任,但实际操作中多有放宽,总体而言是由诚实可靠的人担任。
  另外,官学分配的名额较多,因此官学考生结保,比普通考生更加严格,人数也略有增加,鼓励知情人检举揭发。
  官员担保
  在古代科举考试中,除了考生结保,官员担保也是必备要件,通常担保官员为考生籍贯地的地方长官,比如知县县令、主簿,或者知州、通判等,这也是为何历朝历代大多强调考生原籍参考,原籍地长官通常更了解考生个人素质及家庭情况,能够方便为国举荐人才。
  地方官担保的内容,除了确保考生确实本地籍贯,不存在冒名顶替情况外,最主要的是从考生学问水平、道德修养等方面予以推荐,必须是有一定才学、声望的学子,才能举荐参加省考(解试)。
  如果地方官推荐的考生目不识丁,或者道德败坏,出现考试违纪等问题,举荐官员同样会被问责,接受降官甚至免官的处分。
  官员出具的保状中,通常有这样的文字:"所保本人,委是正身,于贡举条例即无诸般违碍。如后异同,甘俟朝典。"
  这意味着,对于考生信息的真实性,担保官员负有严格审核义务,并且可以事后追责。
  但同时,官员出具保状,也是官员政绩考核的一部分,举荐并考中的学生越多,官员政绩也越突出,越容易受到提拔重用。
  值得一提的是,官员作保并非没有限制,每次科举考试,参加的考生众多,但各地官员数量却有限,就可能出现一名官员为数名考生担保的情况,如果不加注意,就可能使得担保流于形式,以及个别官员拉帮结派、营私舞弊。
  因此,对官员作保的数量,通常限制在10名之内,即1名官员可为10名考生担保。
  另外,因为国子监等官学的特殊性(名额多),对担保官员的品级要求也更高,通常要求每位监生由在京朝官1-2名作保,后来改为文臣2名,限制更多。
  书铺担保
  书铺是宋代特有的产物,有点类似今天的公证处,兼具半公半私的性质。
  宋代科举考试是寒门学子上升的重要途径,参考人数众多,审核考生信息资料的任务也非常重,因此便引入了书铺担保模式,减轻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何谓书铺担保?
  考生支付一定银钱,将自己的家状、保状、考试用纸等相关材料提交到书铺,由书铺人员核对并加盖印章,再送至贡院复核。
  书铺对自己审核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书铺帮助考生作弊造假,将承担连带责任,被连坐处罚。
  能够协助贡院审核考生个人信息的书院,必须取得官方许可,发给专用印章,因此通常具备一定官方背景,更具公正性。
  无论是考生结保、官员担保还是书铺作保,说到底,都是通过连坐制度来确保考生信息真实性,杜绝冒籍、顶替、作弊等情况发生。
  小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了解到自唐宋以来,就推行各种担保制度,督促考生结保来达到互相监督、约束考场行为的目的;地方官出具保状,则较好地杜绝了冒籍现象的发生。
  当然,再好的制度,如果执行力打了折扣,那也形同一张废纸。
  正如我们今天拥有完善的高考信息查询、公示技术,但仍不时曝出高考顶替事件,任何环节的严格审核,都不可能完全不留死角。
  毕竟,审核者是人,有人就有"被攻陷"的可能。
  但如果我们能够严格把握事后追责的尺度,坚定一查到底的决心,对于恶意串通、知情不报者严肃处理而非滥情纵容;对于相关公职人员苛以担保职责,而非体谅免责;对检举揭发者予以重金奖励而非道德裹挟甚至武力威胁,这一高考顽疾也将能得到根治?
  勿忘记,高考的不公,将是社会最大的不公。
  任何践踏这一公平底线的行径,都是人民之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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