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距今已将近十个年头。讯问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给检察工作带来了良好效果,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同步性、完整性、动态连续性的特点,被誉为"会说话、运动的证据"。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规定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法律地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不仅可以真实反映讯问的全过程,保护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同步录音录像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保证了检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案件质量。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同时使用身心监护仪,通过实时监测被讯问对象的血压、脉搏等数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安全的同时,通过采集被询问对象的皮肤电阻等数据,结合各项生理指标变化,判断其心理变化,辅助自侦办案,通过固定正常讯问过程中一起显示的波动曲线,为侦查人员判断其说谎与否。 身心监护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连续的生理指标监测,及时帮助审讯人员或法医,发现犯罪嫌疑人身体器官用肉眼难以察觉或来不及差距的危机情况,使得犯罪嫌疑人获得及时抢救,降低死亡率,减少并发症,为办案安全保驾护航。 一、做好询问和告知义务 安装设备前工作人员要洗手,面带口罩。告知操作目的,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要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各类先天或后天疾病,例如:心肌缺血,心肌梗死,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絮乱、是否安装心脏起搏器。安装设备前检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皮肤破损,皮炎等状况。检查设备工作状态,检测中央监护系统各项数据录入和输出是否正常。实时观察心电信号,呼吸波,心跳及呼吸频率,血氧饱和度,血压。平时工作中要多积累:心率失常线性图谱的特征。例如记录好:室性早搏(偶发、频发、连发、二联律或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室颤、房性早搏的特征。从而灵活应对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心理紧张,压力过大引起的心脏疾病。 二、正确使用身心监护仪 (1)皮肤要保持洁净、干燥,用磨砂纸将电极贴片需要安放位置(右锁骨下一指处、左侧第五肋骨与左腋前线交点处、两乳头连接中点处)的皮肤角质层擦净。 (2)先用75%的酒精棉球消毒一次。用清水清洗干净,并用纸擦干或自然晾干。 (3)取出电极贴片,将电极贴片贴纸擦拭部位。 (4)取出导联线,将3根电极导联线扣入心电电极贴片中,将红色电极放置于右锁骨下一指处;将黄色电极放置于两乳头中点处;将黑色电极放置于左第五肋与左腋前线交点处。 (5)将心电导联线另一端插头沿箭头方向正确插入监测设备。开启监测设备便可进行心电监测。 讯问使用过程中:一旦犯罪嫌疑人的血压、脉搏等生理指标明显超出正常范围,其佩戴的"身心监护仪"就会立刻启动预警模式,提醒办案检察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意外事件发生。在查办张某某涉嫌渎职案时,张某某在写交代材料过程中,"身心监护仪"监测到其血压达到高压177、低压139,心率达到114,身心监护仪的系统界面立即呈现红色字体进行警示。办案检察官随即通过水银血压计再次确认张某某血压过高,便迅速联系技术科值班法医并监督张某某及时服药,有效避免了一起办案安全事故发生。 身心监护仪可以:健全生理变化预警机制有效保障办案安全外,"身心监护仪"还能协助办案检察官实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等办案对象的心理变化,提高检察机关讯问突破效率。采集数据的过程要注意基准线的建立。查办某市某单位处级工作人员刘某某涉嫌受贿案时,当办案检察官讯问行贿人楼某"张某某之外,其他人你还认识谁?""到底给张某某送过钱没有?"等问题后,刘某作出"不熟悉""全部招投标""肯定没有"等回答时,"身心监护仪"均显示电波线大幅跳动。跳动范围超过了了基准线正常的波动误差。据此检察官认为,刘某某在讯问环节的回答存在问题,随即进行针对性审讯,最后成功促使刘某全部交代了行贿事实。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等办案对象被问到关键敏感问题时,心理往往会发生变化,"身心监护仪"通过采集犯罪嫌疑人的皮肤电阻等数据,形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图谱走势,办案检察官可以据此及时研判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实现"无谓问题不纠缠加快节奏,关键问题不漏掉刨根问底"的效果,辅助讯问活动朝着有利于案件突破的方向开展。 三、加强和改进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建议 (1)要全面提升思想认识。从思想上提高办案人员认识是正确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关键,同录工作既是检察机关固定证据材料,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又是保障人权维护人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平时工作中要督促办案人员积极转变办案理念,主动学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检察工作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参与相关的培训活动,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环境。 (2)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完善功效保障机制,保证录音录像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章可循,减少了工作的随意性,保证了录制的全程性、客观性和规范性。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应当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全程同步的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二是程序规范的原则。办案干警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程序疏漏,全程使用身心监护仪原则,使用身心监护仪过程不能间断。三是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 (3)加强身心监护资料和录音录像证据的保密工作。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对涉密存储载体的采购、登记、制作、传递、保存、归档以及维护、销毁等进行具体规定。 综上,在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使用身心监护仪是必不可少的.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正确认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和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相应的移送、审查机制和审查标准,我们才能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使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深入、健康开展,促进刑事司法工作的文明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