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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维权之路有多难


  笔者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同时,要一并确定工伤待遇,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用工单位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的司法程序有以下几个非常复杂的规定,是劳动者依法维权,获得工伤待遇路上必须艰难翻越的几座大山:
  工伤认定。劳动者是否属工伤,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在受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之后,劳动保障局方予受理;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后方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时限是60日;再依法送达当事人,时限是20个工作日内。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限也是6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还可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审理时限为3个月。当事人对初级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审限为2个月。
  以上从申请认定工伤起至法院终审,通常需要11个月左右,如果遇到特别情况,认定、复议、审判阶段经审批均可延期。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因此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职工还要向当地设区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鉴定的时限是收到申请之日起60人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单位和个人不服鉴定结论,可在15日内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上级再次鉴定的时限没有规定,全凭上级鉴定机构安排,当事人只能耐心等待。鉴定的提出必须是在职工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
  工伤待遇仲裁。在翻越了认定、复议、一审、二审、鉴定和重新鉴定五座大山后,工伤职工这才可以提起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仲裁的法定时限是45日,案情复杂的经审批可延长15日。
  工伤待遇诉讼。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一审审限一般为6个月。当事人不服还可上诉,二审审限为3个月。两审审限经审批均可适当延长。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工伤职工如果胜诉,算是拿到了明确的工伤待遇凭据,但是还有执行程序在最后。
  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时限为一年。法院执行期限没有规定。
  综上所述,工伤待遇争议处理的司法制度包括认定、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十大程序,可以说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复杂之最了。
  值得指出的是,中级法院有关工伤认定判决虽为终局判决,但是实践中还有可能出现撤销原判、驳回重审或撤销原行政认定决定、判决重新认定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尤以重新认定为诉累之最。因为一旦判决重新认定,就意味着一切从头再来——作出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重新调查取证、重新制作决定书,然后再经行政复议、法院两审,受伤职工又要重走一遍认定、复议、两审的长征之路。曾有一案例,为了工伤认定走了三轮的认定、复议、诉讼之长征,前后长达近十年时间,真是令人感叹不已。
  现实中,更有一些无良老板,在职工受伤后,不仅停发工资,而且拒付医疗费,受伤职工一边无钱治疗、无收入养家,一边还要跑政府、跑法院;不管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是争议仲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需要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都需要聘请代理人,每个程序的代理都需要数千元的费用支出,待上述所有法定程序走完时间至少18.5个月,长则无限,其艰难程度非亲历不能体会。实践中有些用工单位为了规避法定责任,充分利用上述法定程序的繁琐和诉累,明知要败诉,也要和职工慢慢磨慢慢拖,以求用较少的赔付和职工私了,即使最后败诉,也可以达到推迟支付的好处而不用担心受到惩罚。
  工伤待遇争议处理整个过程至少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八法一条例,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司法解释至少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至少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工伤职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意见等。要掌握和准确运用这么多法律法规、文件,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真是勉为其难。
  综上所述,现行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司法制度存在程序复杂、诉累、涉及法律法规、文件繁多,用时太长、劳动者维权成本太高等弊病,对劳动者十分不利,亟待改革。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设计时将工伤调查认定和待遇的确定、处理分割开了。
  因此,笔者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同时,一并确定工伤待遇,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法院对是否工伤、工伤待遇支付一并进行审查并进行判断,即调查、认定、处理(含工伤职工待遇)一体化,可望克服上述弊病。同时对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不自觉支付工伤待遇的,必须向工伤职工按工伤待遇总金额一定比例支付额外赔偿金;并根据拖延的时间长短提高或降低赔偿金比例。这样可望加重违法者违法成本,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同时给受侵权的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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