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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的理性思考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经济市场较之从前也更加的成熟,所以不仅企业、工厂等有了更多的发展契机,人们的赚钱能力和机会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不同层次的人群所积累的财富总量是不一致的,形式也有一定的差别。传统人们拥有的财产一般指的是那些有形的资产,但是由于经济市场的变化,财产的拥有形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不仅有原先的有形的资产,还包括那些无形的资产,比如人力资产、知识产权、也有那些可以预测某种收益等,不管是有形的资产还是无形的资产,在法律上都是被承认的。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快速发展必定对家庭造成一定的影响,在生活水平提高之外,还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那就是感情的不稳固,所以就造成了现在社会上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象。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由于各种原因一直都是离婚案件的症结所在,尤其是现在已经很普遍的无形的财产的分割,已逐渐成为离婚件中争议较大的一部分,所以为了寻求更科学、更合理的解决方法,本文在分析大量具体的离婚案件的基础上,开始探索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案件;无形财产;股权分割;股权登记
  我国的经济体制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也更加成熟,所以,国有企业公司的改革速度也在不断增加,股权作为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已经在现在很多公司的财产体系中占据了不小的比例。居高不下的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过去由于资产的存在形式比较少,所以相应的比较好解决,但是现在资产的存在形式正在逐渐的增多,涉及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增加,比如公司的股份,在离婚案件中既有的既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却也涉及公司其他的股东,所以在分割的时候存在着诸多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法律的不健全,没有具体的依据,所以在现实中的案件会出现相同的情况却有不同的判定结果[1]。离婚诉讼中夫妻的共同股权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和其他有形的资产不同,在分割时遇到的问题比较多,既要照顾夫妻双方的情况,还需要保证其他的股东不受损失,所以现实中的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为了保证案件能够更顺利的解决,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将每个人的财产损失尽可能减少到最小为目标,本文开始具体探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
  一、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离婚不仅仅指的是夫妻关系的结束,还包括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破裂,财产关系中比较难解决的是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形式多样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共有的股权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因为共有股份具有涉他性,不仅属于夫妻的共同资产,还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包括整个公司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并且股权的价值是不稳定的,具有很大的波动性,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夫妻所拥有的股权价值,以及怎样才能公平的进行股权的分割,既不损伤夫妻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不伤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是目前一件难以解决的事情[2]。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解决离婚诉讼中的共同股权分割问题,具有很迫切的现实意义。
  解决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首先能够减少关于股权分割的纠纷,社会的多元化带来了经济的多元化,财富的积累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同时,家庭的投资也不再仅仅局限在实物上,很多虚拟的、无形的投资开始受到家庭的青睐,但是我国关于无形财产的研究和管理都还不够玩完整,所以出现纠纷的时候没有一个及时良好的对策,这也是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变得复杂的原因,所以研究解决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除此之外,还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以及经济的长足进步,现实中,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都会或多或少的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影响,而且其他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受到牵连,如果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不仅可以解决夫妻当事人的困扰,还能增加股东之间的信任,保证公司的稳定运行以及经济的长足发展。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概述
  1.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财产包括两种,一种是婚前财产、一种是婚后的财产,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在法律效应上约束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包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以及离婚时财产的分配问题。规定夫妻财产制的依据不只一个,所以夫妻财产制又可以被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且根据管理的财产范围的不同,又可以被分为个人特有财产制和公共财产制。夫妻公共财产制制作为一种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受到很多国家的重视并投入使用,但是受到实际国情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每个国家又得到了新的创新,所以并不是每个国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都是一样的,但是不管是被借鉴还是被全部引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离婚诉讼中都起着积极的作用,所以我国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了夫妻财产制度之中,专指那些由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制度,所以在我国又被称为婚后所得共同制[3]。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制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这个制度针对的对象是具有夫妻关系的两个人,不管是和双方具有多么亲密的关系或者是直系亲属,都不受此制度的管理;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制只在夫妻关系存在的时间内起作用,也就是从两人领证当日起就受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约束,但是在夫妻关系确立之前的财产属于双方各人的财产,当然离婚后的财产也和对方没有关系,这些财产是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管理的;最后,在实际的应用中,夫妻共同财产制还具有补充的性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时财产的分割问题是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的,只有在双方不能合理解决的情况下,才会用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2.夫妻共同股权
  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我们一般所说的股权是股权的狭义,指的是股东掌有一定的资格,从而享受公司效益和利益的权利,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是资产形式的一部分。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将股权明确的归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资产,但是由于股份具有收益性和增值性,在《婚姻法》中对股权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所以这就造成了一个比较严肃的问题,那就是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资产。目前我国对于夫妻共同股权是否属于双方共同的财产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本人在查阅大量资料并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之后得出下面结论,夫妻共同股权应该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具体指的是那些在夫妻关系保持之间,由夫妻中一方或者双方出资以购买、继承或者其他形式得到的股份,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和债权、物权不同,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和夫妻其他的财产形式有很大的区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共同股权在没有夫妻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对其包含的范围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财产的来源,在当事人双方还处于夫妻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共同资产获得的股权,不需要考虑公司的性质,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夫妻当事人中的一方在婚前所持有的股份,婚后所取得的收益也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但是最初获得股权的本金应该属于个人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分割
  股权分割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虽然两者在表面的行为上有大的相似性,但是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从两者的包含关系上可以得出,股权的分割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股权的转让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在内容上除了股权的转让,还包含的有拍卖分割、股权作价补偿等,并且两者在法律学科的划分上也有着本质上的差异性。在离婚诉讼中,出现比重最大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子女的抚养问题、另一个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尤其是无形财产的分割。股权是一种期待权,具有不确定的特性,所以在实际中的案件中分割的时候,除了需要遵守公司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之外,还需要遵循其他的规则【4】。具体的有,约定优先的原则,这个原则在所有的民事诉讼中都具有优先性,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做好了协商,那么不管是有形的资产还是无形的资产,都需要优先遵守夫妻之间的约定,只有那些不能合理协调的案件才需要考虑夫妻双方共同股权的分割。其次是资本不变的原则,这里的资本指的是公司的资本总额,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确定,公司的总资产不能改变,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减少公司其他股东的损失,降低公司运行的风险。接着是物尽其用原则,这个原则也是为了保证解决问题的公平性和稳定性,调动已有的各方面力量和方法,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确定,实现科学、公平、合理的分割。最后是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原则,由于股权涉及到了很多人的利益,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应该将问题的范围尽最大的可能减小到夫妻双方当事人身上,避免造成其他人利益的损失,这是需要着重重视的一点。
  四、关于我国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建议
  1.现存的问题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首先是现行的法律中,关于此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性的规定原则,导致在实际中的案件中,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依照,关于离婚诉讼,法庭一般依照的是《婚姻法》,但是由于股权涉及到公司,所以在判定的过程中,还需要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即使如此,现有的法律依然还不健全。其次,还存在着对夫妻双方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救济机制还没有完善、缺失制定购买权制以及股权价值的评价机构等,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都是解决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的障碍。
  2.具体的建议
  (1)完善股权分割的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在法律的制定上有了不小的进步,关于股权分割的婚姻法和公司法相应的也有了一定的发展,由于现在经济的存在的形式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所以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更加的复杂,为了社会的安定,也为了经济的长足发展,解决离婚问题中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使得现实中具体的案例中,法官有法可依,能够做到让当事人和群众信服,同时,有了详细的具体的法律,夫妻在协商的过程中也有了依照,相应的就会减少离婚诉讼案件的产生,减少社会的压力。为此,可以依据现实基础,详细得分析大量的离婚诉讼中关于股权分割的问题,参考发达国家相应的法律,也可以参考其他的法律原则,比如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等,来完善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法律。
  (2)健全股权的评估机制。在具体的股权分割之前,需要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股权做出准确的评估,这是一件必须要高质高量完成的事情,但是目前我国关于股权的评估机制还不完善。股权具有不确定性,不同的时间段所产生的价值是不一样的,这也是评估中的难点,而且企业都有一定的保密性,企业总资产的估计也需要一定的能力,再加上其它的因素,对于股权的估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也是解决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必须要做的事情。对此,我国可以参照其它国家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比如像法国一样,指定一个合适的第三方做为鉴定人,也可以像日本一样,规定一个明确的限定日期,提高估计的效率。美国的多种评估方式一起考虑也是一个参考的对象,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评估方法,都需要根据我国实际的国情,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不能照抄照搬。
  (3)明确指定购买制度。购买权相当于一个补充的权利,适用于特殊的情况下,比如有的股东想要转让自己的股权,但是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但是这些股东又没有能力购买这部分的股权,这时候就可以使用指定购买制度。指定购买股权的主体可以分为两个,一个是股东行使,另一个则是公司行使,由于在大对数情况下,很多股东都牵涉在事件当中,所以,为了公平和公正,在我国,公司行使指定购买权的情况比较多。这个权利很好得解决了第三方购买股东权利的问题,这样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出现夫妻股权的纠葛,需要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指定购买权就有很大的实用价值,为此,需要明确指定购买的制度。
  五、结束语
  离婚诉讼现如今已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也已经成为最难解决得症结之一,因此,为了保证夫妻双方以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资产都不受损害,需要集中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共同完成。
  参考文献:
  [1]全慧敏.离婚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5.
  [2]张红梅.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16(5):299.
  [3]黄丽华.论有限公司中夫妻共有股权的离婚分割——以夫妻一方持股为研究对象[J].湘南学院学报,2010,04(2):37-40.
  [4]王琳.论夫妻财产分割规则——由全国最大离婚财产纠纷案引发的思考[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01(4):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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