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环境控制和侵权责任可以看作是风险控制的工具,它们在不同方面具有各自的功能优势。为了充分利用这两种双边优势,环境控制和侵权责任应保持制度合作。当环境控制标准达到社会最优标准时,侵权责任将被视为"漏检机制"实施不充分的环境控制标准。这就要求法院充分尊重控制标准,并确认遵约抗辩的效力。 关键词:环境管制;侵权法;效力解释 作为一种公法规则,环境控制标准在公法控制领域无疑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在侵权法中是否具有相应的效力,在理论上是相当有争议的。这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违反环境管制标准会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产生影响?第二,遵守环境管制标准是否可以作为免除侵权责任的免责辩护?前者则倾向于承认控制标准对侵权责任的物质影响;实际上,后者往往否认遵约抗辩的效力。 1管制标准效力论的实践考察 关于侵权法对环境控制标准的影响,一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违反环境控制标准的事实将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产生重大影响,实质性影响是侵权责任要件的体现,没有定论。本文将不讨论这些具体的技术问题,并粗略地将这些内容概括为"归责"。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概括起来:违反环境控制标准的侵权行为法将具有"责任"。但遵守环境控制标准的事实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也就是说,否认遵约抗辩的有效性。在这方面,虽然有不同的提法,但基本立场没有根本的区别。就水污染而言,如果排放是违反强制性排放标准(以下简称"违规行为"),从而造成他人损害,法院往往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反之,如果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以下简称"遵约行为"),但只要损害他人,并具有法律因果关系,排污企业仍可能构成侵权。在这方面,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合法的污水不能保证没有损害,造成了损害,污染者还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损害。实践表明,在民事侵权法的评价中,公法的遵约与违规行为并无很大差异。在这方面,人们很容易理解,侵权法对公法否定性评价的侵犯将受到负面的评价,这是公私法在价值取向上的统一体现,也是统一整个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在公法上积极评价的《遵约法》在侵权法中可能受到负面评价,而公私法却出现了不协调的价值取向,这是值得怀疑的。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合理的解释。笔者在司法判决的整理中发现,虽然理论和司法实践不承认遵约抗辩的有效性,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例外情况。特别是在污染领域,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和粉尘污染,所有法院都倾向于承认遵约抗辩的效力。为了全面揭示这一现象,作者通过对北京魔术武器案例数据库的检索,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下表显示,就遵约抗辩的效力而言,各地区的法院在水污染和"非大规模污染"方面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做法:否认遵约抗辩的效力在水污染领域,但在污染领域的"非措施"中,遵约抗辩的效力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承认。这一现象仍有待理论解释和澄清。 2既有理论的解释力评价 2.1公、私法两分论 在公众面前,私法的两点理论为为什么遵守环境管制标准仍然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力的解释。简言之,公私法的两点理论认为:公法和私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环境控制标准属于公法规则,侵权法属于私法,二者具有不同的行为评估系统。因此,不难理解,在公法中积极评价的符合规范的行为在侵权法中可能受到负面评价。公私法的两点理论,虽然它有力地说明了为什么符合规范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但却无法解释为什么法院在"非措施"范围内也承认了遵约抗辩以及事实侵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追究责任之间的关系。这是公共私法两点理论在口译层面上的明显缺陷。此外,公私法的两点理论是以部门法的划分为基础的,是部门法壁垒的产物,忽视了公众,私法与现代立法的关系不一致。所以理论逐渐被学术界所摒弃。 2.2管制标准最低限度论 一些学者从自身性质出发,判断其控制标准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无论是产品质量标准还是环境标准,政府的标准仅仅是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大的"安全阀",学者说,它规定了产品质量,环境洁净度低于天花板。虽然标准的实现不一定免除民事责任,但不符合标准,但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将此观点描述为"控制标准的最小理论"。该理论在环境领域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以环境控制标准为最低"门槛"标准。它对应于"社会最佳的标准"。违反最低限度管制标准的有害行为显然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符合标准的有害行为可能无法达到社会最优标准,因此可能仍須承担侵权责任。到目前为止,上述法律的现象已经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解释。 2.3公、私法上注意义务吻合论 随着公众对私法两点理论的超越,一些学者站在侵权法的立场上,以公众为基础,结合私法的需要,分析了侵权法中规制规范的有效性。需要解释的是,"公、私注重合责义务"是通过"违法(或过错)"要件来反映侵权行为规范的有效性,但环境侵权不是过错责任,解释了想法可以直接适用,有待讨论。但是,如果我们不考虑环境侵权的"违法性"的存在和废止,承认无过错责任不等于结果责任,那么这一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环境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环境控制标准本身是排污企业最核心的护理责任,违反责任义务必然体现在侵权法中,只需要通过"归责"来进行参考和评价。这等同于用"可归因于"取代"公、私注重合理义务"的要件"违法性"。因此,违反环境控制标准的行为将会受到侵权法的侵害,而遵守标准的行为一般可以被封锁,但建立侵权责任。 3结语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于环境控制标准,在侵权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效力解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三种理论中的哪一种,在实际上仍然存在着不足,仍然有赖于各位学者进行研究,以及等待相关部门及政府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马腾.环境标准侵权责任法效力规则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7(05):108-113. [2]王春磊.环境标准法律效力再审视——以环境义务为基点[J].甘肃社会科学,2016(06):128-132. [3]陈伟.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1):134-142. [4]张敏纯.论行政管制标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类型化效力[J].政治与法律,2014(10):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