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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用工管理不规范
  目前建筑单位大都属于民营企业,农民工到民营企业就业的,部分民营业主因不愿承担责任而不想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加之农民工自己也不愿签合同受管制,因此没有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在责、权、利上就没有任何约束,从而形成了农民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老板想要就要,不想要就辞掉的无序用工管理状态。
  (二)企业负责人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个别企业负责人抱着侥幸心理,总想到该不会出事吧?能拖则拖,躲一项工程,算一项工程,逃脱一劫,算一劫。不清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的企业将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与农民工工资挂钩,实行"补差",即降低农民工的工资档次,减少农民工的工资额,来弥补企业工伤保险费支出,因此,导致农民工自己也不愿缴纳。
  (三)依法要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仍有待于加强
  宣传力度不大,仅限于零星的、针对性不强的应景式宣传,缺乏高强度、系统性的宣传,特别是对企业负责人的宣传力度仍然偏弱。
  (四)建筑业中工伤"私了"率高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62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于工伤认定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工伤认定难度大,再加上职工本身的流动性较强,使得建筑业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大都与用人单位"私了"。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使得职工获得的赔偿低于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应当获得的赔偿。
  二、对策建议
  (一)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鑒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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