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也不一定就意味着不能再食用了,这就好比机器过了保质期,虽然也能用,但是风险加大了。但大家不要食用过期食品,因为即使在保质期内的食品由于包装打开或者储存不当,也可能缩短保质期,大家要格外注意,那出售过期食品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呢?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那么超市过期食品如何定性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内容中所指的"库存"食品,不应简单理解为库房所存食品,"库存"是相对"售出"而言的,所以未售出的食品都应当为库存食品,否则货架上的食品还需不需要"清理"就没有依据了,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成了虚设。因此,超市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为库存待销售食品。 超市货架上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被销售的可能性,有合同要约的表示,但并未完成交易行为,发生销售事实,产生交易结果,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销售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直接将货架上存在的食品视同已经销售完成的食品,缺乏法律依据和说服力。《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执法人员按照第一种意见进行立案处理,则需要提供该超市已售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证据,而第一种意见是将超市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视为"待售食品,所能提供的证据只有执法人员在超市货架上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现场检查笔录》所记载的证据等资料,而没有销售行为已经完成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无法形成完整的从进货到销售的证据链。此时,就认定超市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然后凭借"推定""视为"进行定性,缺乏证据支撑。 执法部门在超市货架发现过期食品,应启动立案调查,调查该食品进货和销售情况,看有无证据证明已销售,如有证据证明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已经发生,即可认定为经营过期食品;如查实未销售,应定性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如即使有销售嫌疑,但无法查实,在当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应疑错从无,定性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从证据学上来说,经营场所发现过期食品不能成为经营过期食品的直接证据,只可能是间接证据,执法部门不能仅凭过期食品存在于某个区域或场所这一单一证据进行认定,也不能凭当事人有可能销售或使用过期食品而推定为经营过期食品,应当依法查证销售或使用过期食品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方能予以定性。 以上是本站小编介绍的超市过期食品如何定性处理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有毒食品的知识,那就继续浏览本网居家安全知识库中的内容,可以让家人吃上健康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