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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探路政府采购


  肖文斌 陈祥
  政府采购距离正式开始施行已经有10年,具体到江西省峡江县的政府采购工作早在1999年就已开始。峡江县实行政府采购以来,目前已形成了较完整的政府采购体系,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最近,笔者对峡江县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了专项调研,提出了一些浅薄的对策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政采见成效
  1999年成立了峡江县政府采购办,为县财政局下属的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2003年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为县行政服务中心下属股级单位,正式实现了政府采购的管采分离,建立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三权分离"机制。通过三个当事主体即监管者(政府采购办)、操作者(政府采购中心)、使用者(采购单位)相分离制度;采购(政府采购中心)、验收(采购单位)、付款(政府采购办)相分离制度,以保证政府采购在"公正、公开、公平"和"有效竞争"的环境下进行。
  财政局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根据县政府的授权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审核采购预算、计划和资金;审批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受理采购投诉和行政复议;制定采购的规章制度;管理采购信息及合同等。这样下来,政府采购就可以职责明确。
  峡江县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承担我县采购人的集中采购任务。它根据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和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招标采购;审查招标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标准;发布和汇总我县政府采购信息;会同采购人审核供应商资格并受理和答复采购质疑;确认招标结果并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的监督以及重大采购的验收;负责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收付;协助采购办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库等。
  采购代理中介是经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它是在受到采购人委托时,代理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
  专家在采购过程中担当着对采购招标文件进行审核、评标的职责。
  发改委、审计局、质监局、纪检监察局、检察院等则肩负着我县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责。
  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年初制定的采购计划向采购办申报采购项目,采购办审核其采购项目及资金来源后批转采购方式给采购中心执行,采购中心在接到采购办的批复件后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采购,供应商中标后在采购中心的监督下直接与采购人签署合同并供应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采购办及采购中心等部门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参与项目的审核及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合同支付采购款。
  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供应商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办法、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包括招投标程序)、评标定标办法及政府采购工作纪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设,全县基本形成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有机衔接的管理体系,全县政府采购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明显。据统计,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全县共执行政府采购预算11575.82万元,实际支付采购金额10591.78万元,节约财政性资金984.04万元,节约率为8.5%。其中2010年共执行政府采购预算2367.51万元,实际采购金额2090.17万元,节约率为11.3%;2011年共执行政府采购预算1357.96万元,实际采购金额1227.39万元,节约率为9.62%;2012年1-9月份共执行政府采购预算7850.35万元,实际采购金额7274.22万元,节约率为7.34%。
  发展中的障碍
  政府采购总体规模较小,项目单一。从近年的采购情况来看,采购范围主要是通用类项目的货物类产品上,工程和服务类较少,虽然医疗设备,教学设备、物业管理也有采购,但规模相对小。采购规模小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存在规避采购的情况,没有做到应采尽采,如车辆维修、公务接待没通过政府采购,二是采购随意性较大,零星采购的数量与金额小,对供应商投标也缺乏吸引力,采购成本增加,规模效益很难体现出来。
  部分单位不重视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一是采购预算编制不科学不细化,没有把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上,预算刚性不强,直接导致了采购的随意性。单位编制预算时只编大体系分类和项目的数目,保持"灵活",给采购意愿的变化留"后路"。这种做法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和高效快捷也无从说起。二是预算不科学,对采购项目不进行科学的认证,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预算的编制不是过高就是过低,特别是有些专项资金在编制预算时还没有项目实施计划,预算编制存在采购标准不统一、政府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相脱节等情况。致使采购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于操作,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三是有些单位、个人对政府采购的政策不了解,在理解上有一些偏差,以为是政府采购办或政府采购中心在揽权,或故意刁难,对正常的政府采购监督存在抵触情绪。
  政府采购事后监督检查的处罚力度不够。目前出台的采购法规对违反采购行为的处罚规定没有细化、量化,我县也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这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对违法违规当事人难以处罚到位,起不到警示作用。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执行存在欠缺。采购法第十二条明确了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且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此条所指相关人员为评标委员会人员等。我县在采购过程中,并未向供应商声明此条,且我县目前采取的是隔离式评标,供应商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根本无法知晓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这就阻断了供应商的申请回避权。而且,我县通常只邀请3-4位专家评标,如果出现供应商申请其中一位回避后,评标人员组成不符合采购法则很容易影响采购活动的继续进行。
  政府采购供应商库还不完善。根据采购法,供应商由采购人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而目前不仅是我县而且在我市、我省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对社会公布的供应商库,这使得供应商的选择存在局限性。
  没有明确何为"紧急性采购"。在日常采购活动中,常有采购单位以"时间紧,需求急"为由而要求变更正常采购方式的情况,而我县目前还没有相关条款对"紧急性采购"加以明确。
  探索途径
  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一是摸清各单位资产家底,避免无预算采购、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等浪费行为。二是强化预算约束力,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确需追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对规避采购,随意分解、肢解采购的行为,相关部门要有切实可行的处罚制度。
  对采购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一些高技术含量的设备或工程,要组织专家在是否需要实施采购、采购项目相关技术规格、服务要求等方面做充分的前期论证,这样可避免不合理的过高的技术配置,出现高配低用,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不断完善我县政府采购制度。针对采购活动的事后监督检查的处罚及回避制度的执行不够等情况,依据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条例法规,创新方法,制定措施,不断完善我县的政府采购制度。
  建立健全我县的供应商库。为了使采购人能够全面合理地选择有效的供应商,我们将通过融合兄弟县市供应商库等方式,多头并举地充实我县的供应商库,并建立健全供应商库的查询模式。
  明确"紧急性采购"的定义。为了规避采购人以"时间紧,需求急"为由而随意要求变更正常采购方式的行为,政府采购办要协同其他成员单位探讨"紧急性采购"的界定,并在下一阶段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载明,以进一步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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