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校园暴力,宿舍欺凌等青少年恶劣事件频频发生,引发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法律层面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普通老百姓怎么看,法学界的主要观点有哪些,古今中外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又给我们哪些启示?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问题;校园暴力 一、社会现象概述 近年来,青少年恶劣事件频频发生。"江西永新女生遭初中生围殴","福建南安两初中女生暴力三分钟,小学女生被扇25巴掌","永泰初三男生遭围殴皮被切除","重庆女生被5同学围殴致十级伤残"……想必大家对这些新闻标题都不陌生。在络信息化的蓬勃发展的今天,这些校园欺凌、少年暴力问题的曝光率、关注率都比较高,往往迅速在舆论的激烈讨论下成为热点问题。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致人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无论犯什么罪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这些施暴的主人公也往往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逍遥法外,这无疑更加重了社会大众与青少年恶劣事件之间的矛盾。在还不能找到弥补刑事责任年龄短板的方法,或是所谓的这些教育、感化不能有效遏止青少年暴力事件的情况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大,也的确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二、社会普通老百姓的普遍观点 "伤人不忌者罚"自古以来就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样符合人们最朴素的价值观,但这并不代表社会大众不能宽容青少年犯错误。青少年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年少轻狂犯下错误也是值得被原谅的,但是青少年真的对杀人、强奸、欺凌这些犯罪行为没有辨认控制能力么?普通老百姓对青少年知法犯法却又不受刑事处罚是不能理解的或者说不可接受的。甚至有的"懂法"少年在违法被抓之后公然叫嚣:"我没有满十四岁,你们不能拿我怎么样。"暴力事件的恶性程度和青少年们轻薄妄为的态度往往在事件披露之后引发民愤。对于这些严重侵害法益、社会危害极大的行为,仅凭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这个犯罪阻却事由,实在难平民愤难堵众口。在多人实施暴力事件的情况下,年龄相仿的人有人因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受到刑罚责难,年龄稍小的却能合法避免处罚,甚至出现主犯无罪,从犯获罪的情况,这些都是普通百姓不能接受的处断结果。社会普通老百姓也希望国家尽快找到解决的办法,可是在解决办法难以出台,各种青少年恶劣事件又持续不断发生的情况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最简单粗暴有效的办法,成为社会大众的普遍选择和呼吁。 三、专家、学界的看法 青少年暴力事件的频发也引起了法学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专业法律人对该问题的看法显然理性很多,但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合理 首先,自1979年颁布的刑法就确定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是绝对无刑事责任人"并沿用至今,现行制度符合我国长期的国情,轻易改动将导致刑法乃至整个法律的变动,可能会导致各种法律的处罚范围扩大,国家权力的扩张可能压缩国民权利,应该谨慎看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感性用事可能造成严重的后续问题。 其次,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对待少年犯罪应该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现行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就比较合适,继续扩大打击面,让仍可改造教化的青少年带上罪犯的帽子,对青少年的现时的改造和未来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单纯诉诸刑法,不考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是武断的,刑法的目的本来就不在于惩罚。 再者,社会、家庭、学校对青少年的教育是有责任的,让年级尚幼的青少年单独承担刑罚,是否是在逃避责任?离异家庭、留守儿童得到的关爱和教育本身就极可能是有缺陷的,部分家庭教育方式也是存在问题的,溺爱、严苛、忽视,这些都可能导致青少年身心出现问题,然后走向歧途。学校也是存在问题的,在教育以成绩为准则,升学为目的成为普遍显现的今天,成绩不好的学生可能被打上"坏学生"、"成绩差"等等标签,成绩优秀的同学也面临很大的压力,加之学校德育教育、法制教育的缺失,也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社会同样难辞其咎。社会普法、教育活动不够频繁,或者本身就没能深入人心,接二连三的恶性事件未受处罚又没有社会的正确引导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违法乱纪的青少年增勇添胆。 2.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合时宜,需要改革 第一,刑法规定14、16周岁两个层次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出于保护青少年的目的,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本身就必然导致对青少年犯罪的纵容,甚至起到激励的作用。但是,我们需要明白保护、宽容不是放任、纵容,既要做到保护也要做到教化、挽救。从《刑法》第十七条来看,对待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又不处罚的,应当责令家长教育,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事实上,这些家长责令教育真的起到了教化、挽救作用么?政府收容教养的又有几个?从犯罪不断低龄化的事实就足以说明仅凭这些措施是不够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再出于保护青少年的目的适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或许更适应保护法益的需要,也能真正有效避免青少年误入歧途。就算被判处了刑罚,也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狱、出台相应的教育措施、撤销青少年犯罪前科等补救措施,既惩治犯罪教化青少年,还能避免所谓对青少年不利的影响。 第二,从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草案》来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0岁降低到6岁。这足以说明年龄制度不合适是可以改变的,也侧面反映了明现在的孩子比起85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在心理、智力、知识面等方面都要进步很多。1979年,制定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时,那个时候网络不发达、科技不够先进、民风也比较淳朴,青少年对法律的认识程度、辨认控制能力远不及当今的青少年,他们也往往比较易于改造、教化。时过境迁,现行刑事责任制度在犯罪低龄化的紧迫现实下备受拷问。刑法专门保护的对象,还和以前一样么?这值得我们思考。 第三,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同时强调社会对法律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多数社会法学学者一直将青少年犯罪的责任归于社会、家庭、学校等外在环境。这些因素不是没有,但是一味的把责任归于社会,归于家庭、学校是否科学?难道16岁、20岁的人犯罪了就没有社会、家庭、情感的原因了?笔者认为这是极不正确的一种价值导向,无疑是在告诉所有青年错都在别人身上,我没有错。如果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源于这样的理论,是一定站不住脚的,最多算得上是一个次要的原因。既然只是一个次要原因,那么夸大社会责任来掩盖青少年自身出现的问题本身就言过其实了。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根据时代的变化、青少年犯罪问题频频发生的客观事实和青少年心智早熟的主观现实来看,一些法学学者认为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第四,青少年人犯罪的对象往往也是青少年,是他们的同龄人甚至更年幼的人,如果说刑法制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那么放任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去侵犯其他青少年的法益,是我们想看到的么?符合刑法最初的原则么?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既能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又能切实保护更多少年儿童的利益,不得不说是个很有说服力的理由。 四、古今中外的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刑事责任年龄早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就已经产生,西周的"三赦之法":"一曰弱幼,二曰老耄,三约蠢愚"。这三类人中的弱幼就是指的年幼无知的少年儿童,他们犯罪应当赦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源远流长,它的存在必然是合理的,但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历朝历代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除秦朝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承担的标准,各朝各代都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是严格说来,没有哪个朝代真正确立了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的制度。一般都有规定类似"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的条文,即连坐受罚的不适用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或者犯谋反、谋大逆等重罪时往往也不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这也说明刑事年龄制度的确应该根据国情和时代发展做出一定的调整,尤其是青少年暴力犯罪情况恶劣的情况下。 从国外的一些国家来看,荷兰是12岁以下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12~16岁的青少年依据未成年人刑法来审判。葡萄牙7~14岁就可负相对刑事责任。美国各州有所不同,有10岁、12岁追究相应责任的。这些都告诉我们,低于14岁负刑事责任是有先例的,是有国外经验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大多数国家仍然是以14、16周岁为节点的。因此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还是需要充分的思考和论证。 五、结语 青少年恶劣事件在近年来屡有报道,许多言行不断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殴打、侮辱、扒衣服、砍人……社会不愿意看到也不想相信这些耸人听闻的事件是花样年华的青少年们干出来的,但是事实就是如此,犯罪低龄化问题越来越严峻。法律要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青少年儿童,但是保护不是在法律的庇护下肆意妄为,不是对青少年犯罪事件置若罔闻。在当前的形势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或许才是明智之举。 作者简介: 周树超,四川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