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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下微博转发抽奖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微博转发抽奖不同于彩票和保险等射幸合同,也不同于有奖销售,相比于射幸合同和有奖销售,微博转发抽奖的一方为了获得抽奖的机会无需向抽奖方承担义务或支付对价。因此,对于这种无名合同,参考《新浪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对其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微博转发;抽奖;法律问题
  微博是新媒体时代社交平台之一,博主为了宣传产品或增加粉丝量,"微博转发抽奖"应运而生。"微博转发抽奖"指转发微博就可以获得抽奖的机会,同时需要满足抽奖者设定的附带条件,如关注博主或者@几位好友等。最近微博抽奖活动愈演愈烈,奖品从化妆品到iPhone,再到豪车的抽取,价值越来越大。如微博ID为"秦奋King"的博主,微博抽幸运粉丝送奔驰GLA极地限量版,在这之后,很多博主也开始了转发微博送豪车的活动。如此有诱惑力的奖品,引起了我们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微博转发抽奖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上讲,博主发起抽奖微博的行为是要约行为,粉丝按照条件转发微博,构成对要约的承诺,此时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关于微博转发抽奖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①附义务的赠与合同;②射幸合同;③有奖销售合同。笔者认为,转发抽奖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合同,原因如下:第一,微博转发抽奖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指受赠与人要接受赠与,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而抽奖转发中,粉丝无需履行何种义务,转发行为只是对要约的承诺。第二,微博转发抽奖非有奖销售合同。有奖销售的前提是销售行为,而转发抽奖并没有向粉丝销售产品,粉丝也无需向博主支付价款。第三,微博抽奖合同也非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指合同双方为了某个不确定的结果,一方向对方支付代价获得机会的合同。而转发抽奖中,粉丝没有向博主支付代价。因此,微博转发抽奖既不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不是射幸合同,更不是有奖销售合同,只是一种无名合同而已。
  二、微博轉发抽奖的法律适用
  1.适用《新浪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办法》
  2012年12月5日,《新浪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办法》开始施行,之后在2017年1月24日和2018年3月1日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第二次修改是针对微博抽奖行为进行的。在《新浪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办法》中的有奖管理部分,对抽奖活动规则和违规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所有的抽奖活动必须进行备案,单次奖品价值超过50000元的活动,要进行特别申请;活动结束之前,抽奖发起人不得修改抽奖信息;抽奖期限为20天,发奖期限为15天。对于违规抽奖活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扣除信用积分10分或者20分,同时禁言7天或30天,情节严重的直接关闭账号。
  2.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承担义务也不支付对价的抽奖活动,除了微博转发抽奖之外,还有电视节目有奖竞猜活动和网上抽奖活动。《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和《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均认为消费者有偿享受平台提供的服务等同于销售行为,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予以规范。但无论是电视节目有奖竞猜活动还是网上抽奖活动,消费者所支付价款的对象并不是有奖活动的举办方,而是平台服务提供者。因此,这两者与微博转发活动的性质一样,不同于有奖销售,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3.虚假有奖转发的处罚
  在有奖活动的举办中,难免会出现违规行为,如虚假有奖转发,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①不按时抽奖或者不抽奖;②抽奖后不发放奖品;③抽奖结果内定;④修改中奖规则。对于违规抽奖活动,根据《微博商业行为规范》中关于有奖活动管理部分的处罚规定,扣除信用积分10分,禁言7天;违规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扣除信用积分20分,禁言30天,直至关闭账号。虽然《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对其违规行为有处罚规定,但扣除信用积分和禁言的方式对一个博主来讲,是没有任何成本的。即使关闭其账号,损失过百万的粉丝,也可以重新申请新账号,发起新的抽奖活动继续涨粉。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为了规制微博转发抽奖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扩大适用,对微博转发抽奖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
  4.对微博转发抽奖的法律规制
  ①限制奖品金额:《新浪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办法》只规定了奖品总金额超过50000需要进行特别申请,并未对其进行限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限制单个奖品价值不能超过50000元的规定。②修改对虚假有奖转发的处罚的规定:对虚假有奖转发的处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同时在《微博商业行为规范》中,针对虚假有奖转发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三、结语
  微博转发抽奖活动正向着不可预测的方向发展着,转发抽奖送豪车的活动越来越多,但这种抽奖活动不仅对社会公众秩序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还会带来相关的法律纠纷。因此,对微博转发抽奖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邓书琴.基于"转发即可抽奖"的法律问题刍议[J].法制博览,2014(10):338.
  [2]王长斌.跨过不正当竞争的藩篱看有奖销售——基于彩票角度的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5,29(11):110-115.
  [3]孙杨.射幸合同的历史嬗变及其合法性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5.
  作者简介:
  郭宁(1993~ ),女,汉族,甘肃庆阳人,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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