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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质量的思考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全面铺开办理羁押必要性案件。针对这一新型案件,如何准确把握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笔者通过对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缓刑等情形的剖析,提出了不同的审查方法,希望能够给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社会危险性;缓刑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羁押进行审查、调查,综合研判,对没有必要羁押的,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并督促其变更强制措施的一种检察活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作用在于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①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我们必须要提高办案质量,才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公诉部门、法院在考虑变更强制措施时,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同,考虑的重点各不相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他更关注于是否会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对于公诉部门和法院来说,他更注重于是否能够判缓刑。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检察建议侧重于社会危险性审查,对公诉部门、法院的检察建议侧重于判处缓刑可能性的审查。
  一、对实施新犯罪的可能性审查
  (一)犯罪动机对实施新犯罪的影响
  (1)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说,犯罪动机对犯罪的实施有着重要作用。偶犯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性较低。笔者办理的某盗窃案,该嫌疑人与被害人同桌吃早饭,被害人离开时将手机掉在桌上,嫌疑人趁机将手机盗走。笔者在提审时也感受到他自己因为贪图小便宜而犯罪后悔不已。该人被取保后,能够认真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后被法院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时,也能够认罪伏法,积极改造。
  (2)惯犯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性较高,从工作实践中发现,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重新犯罪的比率较高。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重新犯罪的比率也较高。
  (3)被害人过错情形对实施新犯罪会有影響,比如在伤害类案件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这一类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较低。笔者办理的某故意伤害案,嫌疑人开车租车在排队等客人时,因另一车租车司机插队并态度恶劣,引发双方互殴。我们提出检察建议后,该人被取保候审,并继续从事开车租车行业,为全家提供了经济来源,后被法院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时,也能够积极改造,表现较好。
  (二)一贯表现、收入情况对实施新犯罪的影响
  通过对办理的重新犯罪案件分析得出:平时表现较好、有固定收入的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性较低;平时表现差,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较大。
  (三)家庭因素对实施新犯罪的影响
  家庭环境对一个人是否会走上犯罪道路有重要影响,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有犯罪前科家庭、溺爱子女家庭、家庭不和睦等都容易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的比率较高。
  二、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
  (1)妨害证据收集、固定可能性较高情形:一是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二是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三是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2)证据容易固定情形:一是嫌疑人的积极配合,如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一直保持稳定供述,其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二是客观性证据多,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
  三、对被害人等权利保护的审查
  (1)继续危害他人的情形:一是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二是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三是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等情形。
  (2)化解矛盾的情形主要是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行为。
  四、对自杀或者逃跑情形的审查
  (1)容易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一是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二是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三是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2)自杀或逃跑可能性低的情形:一是认识自己错误,积极挽回他人损失;二是主动投案或者经电话通知即到案的。
  五、判处缓刑情形的审查的
  (1)犯罪情节轻重的判断:一是犯罪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二是犯罪的手段是否恶劣;三是在犯罪中起作用的大小;四是犯罪的后果是否严重;五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等情节。
  (2)有无悔罪表现的判断:一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二是赔偿被害人损失情况,有无达成和解协议;三是有无主动投案、立功等情节;四是有无退出犯罪所得等。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情况在办案过程中容易忽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要考虑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重点要核实能否确认居住地,有无保证人等,以确保日后法院的委托审前调查能够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可。
  就检察机关而言,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基于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是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该工作要求高,办案难度大,更需要我们不但要掌握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审判业务,又要学习犯罪心理学、侦查学等知识,不断积累办案经验,提高办案水平,不枉不纵,公正地办理每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虽然根据目前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监督决定是一种建议性的审查制度,不具有强制力,但不代表未来不会发生改变。未来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从建议性审查走向决定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或法院一旦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继续羁押,就应当通知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当无条件执行。③为了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向刚性制度转变,尚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的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不断的提高检察建议的司法公信力。
  注释:
  ①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00页。
  ②袁其国.监所检察部门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应注意几个问题[N],检察日报,2013-1-14。
  ③顾永忠,李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1,21(1)。
  参考文献:
  [1]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2]万春,刘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思考.人民检察.2013,(16).
  [3]虞磊浩.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争议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1):109-113.
  [4]吴雪伟.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研究,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30(3):16-17.
  [5]陈克义.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现实问题与思考,《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5期。
  作者简介:
  陈海华(1982.01~ ),男,汉族,浙江东阳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法律职务检察员,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检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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