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现阶段的互联网快速发展刺激了网络上的多种多样的消费模式,也是方便了大众的消费形式。加之最近流行的滴滴打车、优步等多用网络约车的软件迅速的发展,导致了更多的人群因为网约车的方便快捷便宜而选择长久使用这种方式出行。但是这种情况也造就了当网约车出现交通事故时受害人的赔偿和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通过这些交通事故的现象我们进行深入的本质问题分析。 关键词:网约车;经营模式;责任侵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遇到过多起网约车的事故报道,对这一现象忧心忡忡的同时我们更要通过现象来看事情的本质。为什么当涉及到承担受害人赔偿和责任的同时会出现一系列的责任推脱和矛盾,造成了车主、平台的互相推脱和争执。对这一现象的出现,我们更要明确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设定和履行。 一、案例的概括介绍 在2015年,滴滴平台的司机马某驾驶的小客车和冯某的驾驶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过相关的部门检查和录像回放确认了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由马某来承担。但是小客车的车主是崔某,并且该车辆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交了交强保险和商业险。此次案件的也让滴滴司机和滴滴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争议。 2014年12月11日,滴滴司机的罗某驾驶的小轿车和荀先生称的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荀先生十级伤残。而因为出事的交通路缺少相关的监控摄像设备而造成了交通主管部门不能够确定对此次事件的负责人。罗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荀先生将罗某、滴滴打车平台诉讼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和责任。 滴滴公司平台表态,公司发布服务信息的内容是用户在網上发布出的信息,只是为了让双方更加方便和快捷交易的一种行为而已,并不会因此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也没有义务成为法律赔偿的责任公司。 冠才英公司的观点认为,滴滴打车平台每做成的交易通达公司都会收入一元的费用作为风险资金,作为交通事件的事故意外发生的风险理赔。那么收取费用滴滴平台公司应该承责。 二、问题的提出 因为城市的人口增多、许多城市的限行政策和油价的不断上涨而造成了一部分的人群成了"打车族"。而打车难的压力和日益上涨的出租车起步价造成了出租车的价格昂贵并且在有要紧事情的情况下会出现无法打到车辆的问题。因此,滴滴打车可以良好地解决打不到车的问题,并且不需要出租车那么昂贵的手续费普通车辆也可以很好的自行拉客赚取费用。加之刚刚出台滴滴打车的软件时候,滴滴平台对于滴滴司机进行了大力度的经济上的补贴。造成了滴滴打车火极一时,很好地解决了打车族的出行问题,并且其远远低于传统出租车的打车费用更是深的消费者的喜爱。无论是经济还是便捷性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这也就造成了滴滴司机的鱼目混杂,有些专业驾驶技术水平较低的司机也可以通过包车等行为来赚取费用,许多司机的文化法律意识不强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这也就造成了滴滴平台、滴滴司机、实际车主的三方面的问题纠缠。当遇到突发事故的情况下,国家还没有确切的针对其的法律追究责任的法律法规。 三、网约车的侵权责任认定 1.出租车模式 因为出租车模式的出租车公司和乘客是客服的关系,并且存在合同关系。此时,如若发生了交通安全事故那么将由出租车公司来承担对乘客的一切责任,司机导致乘客身体上的受伤,也由出租车公司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2.快车模式 因为此种模式的一切收益都由私家车的车主得利,因此,对应的一切赔偿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由私家车的车主来进行一切赔偿和法律事故的相关责任。 3.顺风车模式 在这种模式的体制之下,车主和乘客是形成了互利好意施惠的关系,在这之间平台不会向车主索取任何费用。这也是对于车主的运行进行盈利的一种方式手段。因此,对应的法律事故的相关责任应该由车主来负责,并且承担对乘客的一切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专车模式 在此种模式之下,运输活动中的乘客和车主之间形成的是好意施惠的关系,虽然这种关系并不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关系。但是人身财产的安全生命健康权等是需要有相关保障的。私家车的车主对于乘客有一定的保护义务,当车主因为履行不当这些义务而使乘客受到一定的损伤时候,车主对过程中的事故需要负责。根据公民权利的侵权法给予调整,认为私家车的车主要履行承担全责的责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采用列点法分为三大点对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第一部分为实际的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而引导出了网约车的运营之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而这些弊端和问题恰恰造就了许多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公正性,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相关赔偿,车主和滴滴司机平台的混乱索赔关系等等。进而引导出了第三部分,对于这种问题出现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明确分析。从现实生活中可以涉及到的四种方式进行了规定,充分的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参考文献: [1]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熊秉元.正义的成本一正义有价[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 [3]李永军.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J].当代法学,2013(3). 作者简介: 喻柳(1997~ ),女,汉族,重庆人,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