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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研究


  摘 要: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合理确定,既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给单位带来损;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索要天价违约金。我国法律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思自治,未对竞业限制违约金做出限制性规定,但结合实践中的司法判例来看,天价违约金层出不穷。针对实践中违约金过高的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明确约定竞业限制金数额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标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竞业限制;违约金;问题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它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也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并未限制。本文在对2016年所有有关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终审判决① (共55 个,经整理有效34 个)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规定以及学者论著,以期能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合理化有所帮助。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法律限制
  2012年修正的《劳动合同法》去掉了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中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业限制违约金均无限制性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②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均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审判中可以适当减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年经济补偿的50%。
  由此可见,法律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无强制性规定,但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如果约定过高,劳动者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法院应当支持。
  二、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司法现状
  在2016年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司法判例中,97%的用人单位都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违约金,87%的判决也都认定了劳动者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但59%的判决都认定违约金的数额较高,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考虑相关因素酌情降低。可见在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但约定标准不一,有的直接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有的约定将离职前的收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导致的损失等作为基数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其中直接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占比例较大。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劳动者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除外。法院即使认定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也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收入情况、劳动者的恶意程度,用人单位的损失,竞业补偿金的数额等因素对来判断违约金的数额是否过高。例如,"上海凯盛融英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刘祯炜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判决中法院认为我国劳动立法设立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其目的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确立应综合考虑竞业限制的目的、用人单位的对价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违约者的主观恶意以及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定,以期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劳动权保障之间寻求一种利益均衡。((2016)沪02民终871号)。
  如果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过高,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整违约金数额至合理程度。例如"余汉红、湖北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与余汉红、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判决中认定劳动者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2016)鄂02民终227号)"江苏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与李大培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主动调整了违约金的数额((2016)苏01民终6758号)。
  三、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限制合理化的建议
  劳动关系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和隶属性,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就是为了在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等财产性权利和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等权利之间的寻求平衡。当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遭到损失时,劳动者赔偿违约金也成为必要。因此 ,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合理化势在必行。
  结合立法和司法判例来看,明确竞业限制违约金计算基数有利于防止出现天价违约金。法律中可以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的离职工资、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为计算基数。而法院在审判中可以综合考虑竞业限制的目的、违约者的主观恶意、以及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条件:高级检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二审、在全文中檢索:劳动者、竞业限制违约金。检索结果:案例220个,2016年55个,选取2016年作为样本进行研究。经整理后有效判例为34个。
  ②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彭飞.我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及解决建议[J].行政与法,2015(12):125-128
  [2]鲁志峰.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如何确定[J].中国劳动保障报,2016.2.16第005版.
  [3]周平.竞业限制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J].中国劳动保障报,2015.6.2第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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