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对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证据审查进行研究分析。首先,文章对于"情况说明"的概念内涵进行简要论文,继而对"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进行论述,重点对"情况说明"的使用现状与"情况说明"的审查规制进行探究,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案件;"情况说明";证据审查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部门)就案件侦查存在的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证据的八大种类,并没有将"情况说明"列在其中,据此有学者认为"情况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没有独立的证据意义,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坚决取缔使用。但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证据锁链的完整性、保证诉讼的严密性,"情况说明"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如何审查"情况说明"证据效力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由此可见,无论是何种内容的"情况说明",从外在形式来看,首先它是属于一份书面材料,其次只要它所包含的内容与案件定罪、量刑或者程序事实有关联,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被使用。 二、"情况说明"的使用现状 实践中"情况说明"几乎成为每案必备的补充"神器",而案件中出现的"缺漏"往往情况不一,这就导致出具的"情况说明"种类不一,涉及事项繁杂、欠缺规范,往往出现使用过泛、功能错位等问题,具体而言有: 1.出具形式不一致 如称谓不一致,有些用"情况说明",有些用"关于……的说明",甚至同一案件出具的多份材料称谓也不一致。如落款不一致,有些材料仅有单位印章,有些材料仅有侦查人员签名,甚至个别材料落款仅为日期。 2.出具主体不规范 有时会出现同一案件移交办理的情况,导致同一案件至少有二名侦查人员参与,经常出现"情况说明"的出具主体与实际知晓案件情况的主体非同一人,严重降低了该份材料的采信度。譬如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胡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件,侦查人员提供了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该份"情况说明"所签的侦查人员并不是案发后第一时间出警至事故现场的侦查人员,经审查,该份"情况说明"未被采纳。 3.出具内容不严谨 有些仅凭侦查人员主观臆断,甚至为了弥补先前取证程序的不足而随意出具。譬如某基层院办理的张某涉嫌容留吸毒案件,侦查人员无法提供指认照片而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欲将责任归咎于技术问题,审查人员结合全案证据,最终未采纳该份说明材料,后要求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带至犯罪地点,对现场进行重新指认并规范制作指认笔录、拍摄指认照片。 4.采纳随意性较大 对于"情况说明"材料的审查、判断和认定,由于无规范可循,不同法官的评判标准不一,仅凭个人经验来判断是否采纳,难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三、"情况说明"的审查规制 1.审查"情况说明"的使用范围 (1)对取证行为严重违法的、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等情形的,严格限制不能使用"情况说明"。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即使出具情况说明,也必须直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对取证行为存在一般瑕疵但能补正的也不能使用"情况说明"。"对于能够补正的证据瑕疵,应当补正;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做出补正的证据瑕疵,才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说,现有证据存在一般瑕疵且不能补正的,才能使用"情况说明"。 2.审查"情况说明"的表现形式 审查"情况说明"的出具主体和制作格式是否规范: (1)出具主体必须是知晓案件实际情况的人员,譬如对勘查笔录有疑问的,必须由勘查人员出具相关说明; (2)在称谓上,统一为"关于……的情况说明"比较适宜; (3)在语言表述上,不得使用带有猜测意味、模糊性的词汇; (4)在落款处,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审查"情况说明"的证明效力 除了要审查表现形式外,更要注重对实质内容及证明效力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判断"情况说明"和案件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能否合理排除。对与定罪或者量刑有关的"情况说明"应当慎之又慎,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不放过任何细节,确保案件证据真实有效。 4.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 考虑到诉讼成本,大多数情况可以用"情况说明"的形式代替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的,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应当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参考文献: [1]寇松娜,龙腾云."办案情况说明"证据能力探讨[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03). [2]黄维智.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J].法学,2007(07). [3]熊志海,刘晶.证人证言之证据属性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06). [4]肖建华.证据属性之判断——比较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启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02). [5]李心.试论我国公证书的证据属性[J].法制博览,2015(29). [6]黄敏.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J].法制与社会,2013(31). [7]马建军.论案发经过之证据属性[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11). [8]陈婧.对"证据属性"理论的质疑及问题解决[J].法制与社会,2007(05). [9]拜荣静.辨认结论的证据属性与适用[J].政法论坛,2017(01). [10]王东,田晏.主观性:证据属性在诉讼程序中的动态展开[J].烏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5(02). [11]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2]祁创明.手机短信的证据属性及其提取方法[J].警察技术,2009(01). 作者简介: 徐子栋(1996~ ),男,汉族,河南安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5年级本科生,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