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继前不久某租宝事件之后,又一个百亿理财平台中晋资产出事了,罪名同样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中晋资产表面上是一家私募基金公司,但其实质还是P2P网贷(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据不完全统计,至2016年2月份,中晋资产的投资总额就已经达到340亿元,其涉及的投资人数更是达到了13万人。在P2P网贷市场迅速膨胀的今天,这些巨型网络信贷平台问题频出,从侧面曝露了我国现行网贷监管体系的种种漏洞。 【关键词】"中晋系";网贷监管体系 一、网贷监管不利的危害 (一)网贷平台恶性膨胀,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埋下隐患 网贷是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网贷平台十分泛滥且鱼龙混杂,网贷平台利用理财、投资等办法迅速吸纳了许多社会资金,其市场之大、发展之迅速远远超出了我们当初的想象。 这些网贷平台中真正具有竞争力,且能够持续健康良性发展的并不多,大部分网贷平台仅仅是在变相开设一个网上小银行,妄图依靠监管套利生存下去。网贷平台往往利用夸大公司实力的办法制造假象,他们宣称自己资产雄厚,能为老百姓提供高额回报的理财,在地铁口、公交站台、商业街,我们都能看到网贷的营销,投资年化收益率10%是很常见的宣传口号。他们在拿到老百姓的钱以后,会宣称将资金投入到基金或是其他项目开发,但是通过"中晋系"被查后,我们发现网贷公司很多投资项目都疑点重重,从融资平台到项目实施公司,其背后实际都是由网贷平台在一手操控,而且大部分都是空壳项目。这样的运转模式不仅会让网贷行业恶性循环,更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埋下了重大隐患。 (二)变相侵吞公共财产,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网贷平台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由于高额回报率的吸引,加上公司自我吹嘘的迷惑,很多老百姓根本无从分辨网贷平台的真伪,便匆忙拿出自己的积蓄投入到了网贷理财。据统计,中晋理财在被调查时其投资人数有13万人,而这13万人中60岁以上的就有2万人,也就是说很多人是拿着棺材本儿来投资的,结果都打了水漂。中晋还只是这么多网贷平台中的一家,目前很多还在运转的网贷平台同样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而很多家庭可能是将多年积蓄都押在里面。所以网贷平台如果监管不利,很有可能会造成许多普通民众倾家荡产,将会对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威胁。 二、网贷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互绑手脚,监管权力被严重分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由中央垂管系统与地方监管部门组成,中央垂管系统包括一行三会的垂直管理机构,地方监管部门主要是各省市成立的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2016年初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要求由国务院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对网络信贷平台制定统一的规范政策和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管理工作。地方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平台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等具体事宜。 意见稿中所指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就是金融办,而实际上银监会等中央垂管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办并没有行政隶属,那么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其对金融办的工作指导力度十分有限。再加上地方金融办在中央又没有上级部门,至少中央金融办目前是没有的,那么地方金融办在设定本地金融监管办法时,如果需要根据本地特色进行适度调整,就缺乏上级部门的制度协调。地方金融办的监管权力不够明确,与银监等中央垂管部门在职能上存在重合或是冲突,这种中央与地方互绑手脚的状态不仅分化了金融监管权力,而且容易打击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对网贷监管体系的完善十分不利。 (二)网贷平台监管利益巨大,却严重缺乏监管成本 监管成本与监管利益如何平衡是监管部门考虑的重要准则之一,也是网贷市场可以生存下去的基本前提。被监管机构在承担各种限制、约束等监管成本的同时,需要获得与之匹配的监管利益,反之,只有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被监管部门才有能力去承担相应的监管成本,只有在监管成本与监管利益相匹配的情况下,被监管机构才具备发展条件,金融监管才会更有意义[1]。 我国传统银行业吸收社会资金,然后用于投放贷款,从中牟取巨额利润,银行业由此获得巨大的监管利益,同样的,银行业也承担着来自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成本。但是我们反观当下网贷市场,网贷平台利用各种手段吸收了大量的社会资金,并以各种投资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其运作性质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网络银行,但是网贷平台运营成本却很低,并没有像银行那样承担应有的监管成本。可以这样说,在现有的各项法规中,并没有对网贷平台所要承担的监管成本作出明确有效的规定,网贷平台变相吸收大量社会公众资金,获得了巨大的监管利益,却只承担很低的监管成本,这种监管失衡已经为网贷平台健康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某租宝、"中晋系"的相继被查,也充分说明了网贷监管亟需进一步探索、完善。 (三)通过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自律手段监管网贷不可行 目前,我国地方金融办针对P2P网贷普遍监管力量不足且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中央并未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足够的监管资源与监管依据[2]。根据意见稿的内容,对网贷监管提出了许多要求,但目前中央不要求网贷平台牌照化管理,又要求地方金融办妥善监管,仅仅依靠一个意见稿作为支撑,很多监管要求按照地方金融办的行政力量还无法企及。因此,面对如此混乱的网贷市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未表现出足够的治理决心。 在监管资源薄弱的情况下,地方监管部门极有可能参照银监会的做法成立行业协会,让行业协会来负责具体的网贷监管事宜,采取类似行业自律的手段来规范网贷市场。而行业协会毕竟只是民间自律组织,本来就不具备任何监管职能,同时,还要面对中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银监会等众多部门对P2P网贷市场的共同监管,想要发挥出行业自律的效果极为困难。 三、对现行网贷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优化配置监管资源,理顺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权利与义务 处理好中央垂管监管部门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关系,分配好垂管部门与地方监管部门权利与义务,促进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制约,发挥出监管部门的最大功效[3]。集中监管权力,在法律、行政等方面确认地方金融办的监管权限,优化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分权机制,要让地方金融办在监管工作中有实实在在的抓手。特别是在网贷监管方面,给予地方金融办更多的监管资源与监管依据,让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同时也可以避免监管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 (二)提高网贷监管成本,让网贷监管利益与监管成本相匹配 对网贷平台采取一般宽松的政策许可环境,但严格控制网贷平台的监管利益。网贷平台目前获利较高,但监管部门对其并没有足够多的约束。合理把握监管力度,一旦监管过于严格,很有可能破坏市场规律,阻碍网贷市场正常发展,但如果不加强监管也可能会导致网贷市场的泛滥。采用一般宽松的政策对网贷平台提出准入要求,比如对投资人的资质等方面进行限制,同时提出相配套的具体监管要求,促使网贷平台监管成本与监管利益相匹配。 (三)网贷监管需亲力亲为,要切实提高监管部门监管积极性 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切实提高监管部门对网贷市场的监管积极性。由于缺乏具体执法抓手、权责不清等问题,监管部门对网贷市场的监管缺乏积极性,而试图通过全国性行业协会来自律管理结束网贷乱象显然也是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则的。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对网贷监管的重视程度,出台更多的网贷监管法律法规文件,在网贷监管方面赋予各级监管部门更多的权限,切实提高监管部门对网贷监管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 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年. [2] 叶湘榕,P2P 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4 年第3 期,71-82. [3] 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研究,2014 年第2 期,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