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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及其限制


  摘 要:反垄断法在美国有着经济宪法的地位,反垄断法原则上适用于市场经济的相关领域。但由于某些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谢尔曼法通过以后,逐渐缩小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对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业和对外贸易领域等方面实施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而建立起了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针对豁免的适用也作了限制。
  关键字:反垄断法;豁免;限制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美国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是对发生在某些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没有按照反垄断法进行追究法律责任,对其行为采取豁免的一种制度。在美国,反垄断法被联邦最高法院解释为经济领域的宪法,该法应当适用经济生活的每个领域。对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业、对外贸易领域以及与州行为和管制行业等方面适用反垄断豁免,并对这类豁免作了一些限制。
  一、工会组织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到普遍适用豁免
  在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劳动力曾经被当作一件商品。因此,从普通法的角度,法院认为工会就是劳动力销售联盟。"在19世纪,反托拉斯政策的主要问题是是否应将工会看作是限制贸易发展的非法组织而加以取缔((许多经济学家长期认为,工会的目的在于限制劳动力供给而使雇主无法通过劳动者之间的相互竞争来控制劳动力价格)。"但在国会议员眼里,工会是一个政治性组织,除非它与非劳工组织进行串谋,否则它在追求自己的合法目标过程中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不将反垄断的锋芒对准人人喊打的经济垄断而惩罚工会,是对谢尔曼法地地道道的曲解。为使普通工人拥有与雇主讨价还价的权力,议员们开始酝酿新的法律限制法院在反垄断方面的权力,禁止法院运用谢尔曼法惩处工会组织。
  二、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反垄断豁免及其限制
  与工业品相比,农业主要产品有很大的不同。农业生产不仅包含经济再生产过程,需要人力物力与资金的支持,同时也需要自然再生产过程,对自然条件有着与生俱来的依赖性,生产者很难迅速适应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立即转产,自始至终存在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可替代性低,而其供求关系的波动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谷贱伤农,但粮贵又伤民。如果让农产品像工业品那样自由竞争,有可能导致农户之间的恶性低价竞争,其后果不仅伤害到了农户还有可能伤害到民众,对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也有重要的影响。显而易见,农产品的购销不宜采用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基于农业所承受的特殊风险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基础地位,无论是从稳定农民收入、维持农业的有效供给与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为保证农民拥有与市场需求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允许农业生产经营者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对农业组织实施反垄断豁免。
  三、对职业体育运动的反垄断豁免
  职业体育运动是美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企业。这项产业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它是体育活动。因而它要求每个职业体育团队的成员,必须精诚团结,参与此项活动的人们必须有"团队精神"。从这一点来看,不能将职业体育联盟简单地类比为一个独立企业的联盟。因为"团队精神"若在其他行业可能被看作严重的限制贸易行为,但它对任何一项职业体育运动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广泛与深入的合作,完全依靠成员的单打独是很难取得成功的。
  职业体育运动这种独特的条款,使得国会与法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颇费心思,既要促进职业体育运动团队在商业方面的相互竞争,又不能损及职业体育运动团队内部与团队间的合作。
  四、保险业的反垄断豁免和限制
  从法理上讲,对保险业适用反垄断豁免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言的。但代表保险行业代表认为保险业是特殊行业,不仅具有高风险性,而且其经营状况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如果对这一行业的竞争不作一定的限制,该行业就可能因为过度竞争而产生动荡甚至引发保险公司的破产倒闭,严重影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强烈建议国会理解保险行业所具有的风险特性及其承担的分散社会风险的职责,对这一行业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适度从宽,对它们为避免保险行业的恶性竞争,在险种、费率与保险责任等方面所采取的共同行动、进行的横向联合以及其他协调与合作行为给予豁免。
  五、外贸领域的反垄断豁免
  保护充分竞争是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总的来说,美国反垄断法的覆盖范围之广、执法严厉程度之甚都是其他任何国家无法比拟的。虽然从谢尔曼法中,找不到对对外贸易领域(包括进、出口)任何"优惠"的条款,但法律却隐含了域外效力。为了维持其对外贸易的稳定与发展,减少盲目竞争造成的损失,美国政府从1906年开始就确立了以国家公共利益为核心的进出口保护政策,在反垄断法的执行方面采用双重标准:一方面,反垄断的利剑只是指向国内产业和对国内经济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外国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却又赋予对外贸易联盟以合法地位,容忍与支持对外贸易联盟到国外从事垄断经营。只有在对外国公司挥动反垄断大棒可能会引起外交冲突,影响到两国的外交关系并进而可能对美国经济造成更大损失时,才行使外方的垄断行为实施"国际礼让",限制或豁免反垄断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唐要家.TANG Yao-jia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比较分析[期刊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1)
  [2]金瑞琴 论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期刊论文]-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3(2)
  [3]张广梅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学位论文]2006
  作者简介:郭云芬,女,山西孝义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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