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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董责险高质量发展


  中概股瑞幸咖啡涉嫌财务造假事件不断发酵,舆论开始扩散至证券市场以外的保险领域。由于在赴美上市之前,瑞幸咖啡购买了相应的董责险,且现在已经向相关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一种比较冷门的财产保险品种——董责险逐渐浮出水面,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了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双重关注。
  董责险为何物
  董责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广义的董责险,保险公司除了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外,还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作出的补偿。因此,董责险其实是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责任保险的简称,它的基本就是责任保险,只不过是针对高管的。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董责险只保障由于高管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而不保障故意恶意行为。对于违反披露义务、忠实与勤勉义务等"不当行为"的定性是触发董责险保单的关键要素之一。"不当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而保险给予保障的是"诚实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即过失性责任。只有在经营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然致人损害的过失行为才能纳入保险责任。而对于"故意"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和投保人的损失,则不属于保险提供赔偿机制的本意所在。
  此次瑞幸咖啡发生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法务行政机构的介入才能最终定性。
  市场覆盖率不高
  事实上,董责险并非一个新险种,引入中国市场已有20多年时间,但在国内的覆盖率与国外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公开数据显示,4400多家A股上市公司中,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的不到300家,投保率不到10%。
  究其原因,或是一些上市公司对董责险并不充分了解,以及认为发生概率较低。目前,少有A股上市公司公告过这一险种的赔付情况。另外,董责险普及率低,也与我国的董事信托责任没有很好地建立有关。
  中国太保董事长孔庆伟在2019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希望科创板能够考虑保险制度的安排,鼓励科创板上市企业、券商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保荐机构承销责任险等产品,并将投保情况纳入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降低市场主体责任风险,推动科创板正常稳定运行。
  从长远看,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正越来越多地引起了上市公司的关注。随着证券市场监管日趋规范和严格,以及国内新《证券法》的出台,董责险将成为公司管理层规避履职风险的有效途径,作为公司治理风险转移的保险工具之一,并作为上市公司对股东及投资者补偿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进董责险现状
  目前我国董责险发展主要存在几方面不足:首先,董责险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其次,董责险的保险费率厘定难以准确合理。再次,董责险的保险责任认定难。最后,董责险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随着证券市场监管趋严、处罚案例增多、索赔金额增大,上市公司及董监高面临的证券民事索赔风险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注意到董责险的作用。董责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也会起到明显促进作用。因此,推动董责险市场高质量发展迫在眉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力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董责险的推广程度,本身就是证券市场成熟与否的一个参考指标,推动董责险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证券市场是否已发展到需要这一保险品种。通过加大对证券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惩处高管人员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使得上市公司雇佣风险大的高管必须支付更高的成本,真正体现出责任需要保险的"价值"。
  其次,研究制定董责险实施办法。建议由证监会联合银保监会研究制定董责险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董责险各项制度要求,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进董责险发展。从长远的角度看,董责险可以发展成为上市公司的"交强险",成为上市公司高管的必需配备。
  再次,合理确定董责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上市公司在协商基础上"一企一策"确定董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结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将保险责任范围涵盖到公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持股行权等风险,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展承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而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完整覆盖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的各项法律责任风险。
  最后,创新设计董责险承保和赔付条款。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除了进一步强化监管之外,董责险在承保和赔付条款上可以进行特别设计。比如,在承保环节,董责险要由上市公司与高管共同出资购买,且高管出资不低于一定的比例;在理賠环节,董责险在免赔额以外规定一部分损失由高管自行承担,有利于上市公司加强内控,规范高管行为,防止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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