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方式,在我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小额信贷是专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本文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调查分析,进论述了小额信贷在资金来源,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完善小额信贷的政策措施. 关键字: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小额信贷是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它通常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要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近年来,小额信贷在中国得到了长足发展,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情况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产品包括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等多种中小企业贷款产品。助学贷款一般为每人每学期6000 元,期限是6年,执行基准利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为每人2万元,期限2年执行基准利率;小额农户信用贷款额度从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了现在的最高5万,根据信贷等级的不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30%至70%,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办理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解决抵押不足问题,但受制于资金实力也无法提供充足的小额贷款。调查显示,县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20.8 亿元,支持了6.4万户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1.3%,占有贷款需求农户的59.3%。部分农户和企业由于不能通过金融部门获得贷款纷纷转向民间借贷。近年来,农村合作联社与银行大力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小额信贷业务遍及农村与城镇,惠及农户、学生和中小企业。截至2010 年6 月末,辖区金融机构共发放各类小额贷款13 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20%。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小额信贷在我行的发展任然存在着诸多的制约因素。 二、完善小额信贷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农村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机制 目前,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邮政储蓄机构是分流农村资金的主要渠道,商业银行也从农村吸储了大量的资金,因此,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是当前解决支农资金不足的当务之急。农村信用社要有充足的资金能够保障供给,加大吸收组织农村闲散资金的工作力度,通过改进服务,提高吸收存款的能力,通过盘活旧债,增加支农资金实力,推进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尽快开放存贷款利率的限制,实行灵活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的能力,另外可以将邮政储蓄吸收的农村资金转存农村信用社,这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 (二)推进市场化利率,保证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 小额信贷的合理利率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从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看,小额信贷利率需高于商业利率才能在财务上实现可持续。这是因为小额信贷与商业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从贷款方式看,一般商贷属于批发性质,而小额信贷则是零售性质;从运营方式来看,一般商贷为一次性贷款, 每周每月自动还款,而小额信贷则需要信贷员送款收款到田间;从信用风险来看,一般商贷需要有抵押物,小额信贷纯粹是信用贷款,贷款风险较高。总的来说,小额信贷的成本较一般商贷成本要高出许多,而目前单笔小额信贷的规模平均在5 万元以内。只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摊平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政府应区分财政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功能,尽量减少干预,真正赋予正规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这样才能坚持小额信贷业务的市场方向,完全实现小额信贷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推动小额信贷业务更快更好的 发展。 (三)健全农村小额信贷外部监督机制 为了规范管理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促进小额信贷事业的发展,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小额信贷法》。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制定进入小额信贷市场的规则,区分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与福利性小额信贷机构并分别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管理规程、管理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管理、规范运行、确保安全、服务农民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的适度竞争。对于资金来源于其他渠道的机构,可以实行备案制,无需接受正规的监管,以降低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四)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为小额信贷的发展创造稳定的政策环境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以"扶助贫困群体"、"实现社会公平"为宗旨的金融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需要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应当完善有关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法规,并给予一系列促进其发展的优惠政策,保障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保护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而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小额信贷机构建立与发展的前提,小额信贷机构需要法律来证明它的合法性,这也是政府为小额信贷机构建立的第一道防线。当小额信贷机构还处于初级阶段时, 基本上还不能实现资金自足, 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减免各种税费、贴息等政策鼓励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同时鼓励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资助以建立更多的小额信贷机构。在监管方面,应针对不同的小额信贷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杨晓苹,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J].发展研究,2008, (1) . [2]梁春燕.关于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考[J].环渤海经济嘹望,2008,(1):29-31. [3]林力.论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财务与金融,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