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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摘 要:公序良俗原则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为遏制权利滥用、实现个案正义而援引的民法原則。但当我国在审判中第一次援引公序良俗原则判决时,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本文将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从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适用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序良俗;司法适用
  一、公序良俗原则概念的提出及正当性
  公序良俗原则的最早立法见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的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公序良俗原则的本意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目的是维护多数不特定人的利益,限制私权的滥用。时至今日,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中首次使用国际通用的公序良俗一词代替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等词,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限制私权滥用的主要功能,同时也是限制公共权力的体现,与国际通行立法相一致。
  公序良俗原则产生和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可以用法国法学家狄骥"社会连带关系"理论来论证。社会连带关系理论认为人们在社会中联合,并且始终是联合着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与他人与社会产生联系,这种联系就是社会连带关系。社会连带关系不仅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基础。法律规范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维持这种社会连带关系。
  二、当下司法适用经验与评析
  提到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就不得不提起"蒋伦芳诉张学英"案。本案经人民法院以遗嘱违反《民法通则》第七条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为由宣布该遗嘱无效,从而使张学英无法得到遗嘱指定的财产份额。这一审判得到了广大社会群众的拥护,但在法学界却出现了众多不同的声音。首先,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遗嘱生效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的只有一人,那就是妻子蒋伦芳。而很明确的一点,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向应是全社会中多数不特定人的利益。因此,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定遗嘱无效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大前提的。其次,从法律位阶上看,《继承法》相对于《民法通则》又为特别法,在继承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以继承法为先,除了当事人民事行为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结合本案:当事人的遗嘱中若加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条件作为遗嘱生效的要件时,如禁止对方再婚或遗赠以加强这种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目的的遗嘱,应属违反社会公德,当属无效。而本案中以同居行为将效力瑕疵延伸至本身合法的遗嘱行为判定其无效,实属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援用不当。
  三、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审判现状与完善
  (一)公众舆论与司法责任制
  法官员额制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对于监督法官的审判工作,提高审判工作总体质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明确司法责任是否会使一部分法官在行政干涉削弱之余,反而会更受公众舆论等外界因素影响审判思路和审判结果。有理由相信,法官员额制下,法官审判时会不由自主地希望追求一种社会渴望的正义,从而引起以公序良俗原则为代表的法律基本原则司法援用率的提高。而前述论证显示,这一比率的提高对于个案正义的实现并不是一剂良药。
  (二)保持法官的审判独立
  言论自由和网络环境的发展,造成了当下公众舆论足以形成空前的影响力,进而对法官的独立审判造成压力。因此,员额制下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应从司法责任追责标准化和法官职业道德的深化两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健全统一的司法责任追责的标准,包括案件质量认定标准及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制定一条法官看得见、摸得着的不可逾越的高压线。没有统一的标准,司法责任的落实就无从谈起;没有统一的标准,司法责任的公公正承担就无从谈起,反而会成为阻碍法官审判独立的绊脚石。同时,法院系统应构筑起相对应的法官责任承担体系。主观上故意违法审判的责任与因能力不足过失导致的瑕疵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应有所区别,也要综合考虑法官个人判案的瑕疵案件出现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于审判责任承担范围、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形、审判责任的分工承担和审判责任的承担方式做出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则以期完善司法责任制,最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加深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深化。有了司法责任制的外在监督,个案正义的实现更需要内在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职业规范,法官职业道德所体现的法官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和案件结果的公平正义;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更关系到我国的法治进程。正是由于法官掌握着审判权,公平正义的裁判可以起到定纷止争、实现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因此,法官的职业行为更应受其职业道德的约束。法官应严格依法判案,慎以原则和道德习惯入法。
  四、结语
  公序良俗和个案正义都是司法审判中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经常不能兼顾。随着公共权力的扩大和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影响力的提高,在平衡两种价值理念时,公众会自主自发地拔高公序良俗的地位进而影响司法人员的价值取向。但以法官为代表的法律从业人员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中不应是以社会效应最优化为最优选择,而应是以合法的程序追求个案正义为目标。
  参考文献:
  [1]蒋来用.法学的故事 推开法律之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268-269.
  [2]【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M].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3]李双元,杨德群.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J].法商研究,2014(03):63.
  作者简介:
  李潇潇(1994~ ),女,汉族,河南新乡人,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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