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当代的经济生活中,融资困难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潜力,使得企业在创新方面很难取得突出的创新,甚至由此陷入运营困难的局面。当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用于保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仍然停留于表面宣传,没有真正意义上为其保驾护航,因此取得的效果也不甚理想。对于这些融资困难,笔者认为,从法的适用方面进行完善是合适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完善立法 一、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融资现状 融资是促进中小企业在新的经济环境中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和保障,但是融资数额低、融资周期长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会有重大影响。企业外源融资能力的大小与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情况、信誉以及资金市场的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金融供给、金融服务没办法向中小企业倾斜,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是缺少执行力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及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 二、中小企业在面临融资时的法律要素 市场竞争催始了我国的中小企业,使得中小企业迅速产生并且发展,但从其发展的过程来看,这种发展又有矛盾之处,那便是中小企业与国有大型企业对比,极缺少竞争力。尤其体现在融资问题上,由于没有相应的健全的法律支持,使得中小企业出现了融资困难。 (一)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引性政策不够完善 需要市场的自我调控和政府的合理引导是市场经济明显的特质。市场的发展不可放任不理,否则资源的有效配置将无法实现,同时也会暴露市场调节的一些弊端。这样会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李晶认为政府应制定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规划和具体的一些计划以便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数次金融危机的出现就已经告诫我们,健康的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政策引导。只有国家政策的引导才能使中小企业得到良性发展。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来看,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引导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中小企业的发展很容易陷入瘫痪状态。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家为扶持中小企业所出台的相关政策少之又少,而且大多数还仅是制度层面,缺少配套的实施措施。这就导致中小企业若想要获得资金就只能依靠银行融资贷款。由于公开市场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的规模、信息透明性、财务规范等有要求。同时发行较高的固定成本也与中小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特性相违背,因此,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间接融资成为制约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的关键因素。很显然,这种融资方式非常单一,而且审核通过难度极大。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融资成功的中小企业能够创造价值,那么它将为社会做出贡献,不然,所带来的失败风险将由该中小企业承担。就目前的政府引导来看,还都是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鼓励式政策宣传,而非实质性且有法律明确保障的引导。其中有一点很明显,那就是中小企业缺乏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支持,又加之近几年来货币政策的调控相对缩紧,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核更为严格,这实际上增加了中小企业贷款难度。 其次,政府还缺少一个能够统筹执行"指引政策"的领导小组。 (二)在中小企业在发展进程中法律不够完善 《中小企业促进法》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基本法,无法像《物权法》《合同法》那样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得到人们的信任。因为它没有像基本法那样确立自己的立法宗旨,范围以及关于中小企业的设立、变更、撤销、管理等内容,这也决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适用起来相对困难。我国目前只有《银行法》对金融机构信用贷款体系的流程和要求作了部分规定,而且就连《贷款通则》這种与信贷密切相关的法律也不能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罗正英立于企业内部,认为中小企业财务体系不健全,财务信息不完善致使了信贷市场部完全,这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直接因素。综上可知,中小企业在发展进程中缺乏一系列法律措施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金融行业无法被强有力的有效监管,其所带来的服务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体系,这使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异常困难;三是在制度层面缺少配套融资,国家政策与金融行业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优惠无法对接,出现了制度空白。 三、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建议 (一)发挥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引作用 在经济发展进程中,政府调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显然,在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方面更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我认为国务院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小组,由这个小组制定一系列具体可行的措施加强政府对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引性干预。国务院成立的工作小组起着带头的作用,地方政府当然也应该仿照国务院工作小组成立自己的专门工作机构来配合国务院工作小组作出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另外,领导小组可以通过利用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相链接的方式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待到中小企业的发展逐渐步入正轨的时候再考虑将其投放到市场中去让其自我调节。 (二)在立法层面确立发展中小企业的制度 1.制定《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管理法》将成为国家管理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制度保障。加快发展中小企业基金的设立,充分发挥资金对中小企业的帮助,为总小企业注入更多鲜活的血液,不至于让中小企业因资金链的断裂而陷入困境,加快融资的来源和渠道,化解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处境。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目前主要是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建议制定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将担保制定上升至法律层面,明确树立担保的地位;担保制度的设立、变更、撤销、收益的分配等制度都要一一建立起来。另外,为了拓宽企业融资的渠道,建议国家应该立法,允许企业和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借入方可以用来周转,出借方可以获得利息收入,大家各得其所。另外,关于金融机构对于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中小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宽限期。 2.制定与《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相应的具体措施 要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稳步发展,仅仅依靠《中小企业管理办法》是远远不够的,国家还必须制定出一系列与之相对应的条例。当前最主要的是加快国家在立法方面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吸引更多社会上的资金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制定与《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相对应的实施细则也是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一环。 在地方政府组建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试点是以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主要方式,在2013年年底,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机构已达到九千多家。为了规范这些担保机构,建议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明确担保制度的设立、变更与撤销制度,担保制度的法律地位,资金来源,收益用途,明确担保的程序,担保者以及被担保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责任。 (三)强化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管理 1.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虽然企业信用管理这一理念已在全国推广普遍,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小企业的征信管理制度仍不健全。究其原因,可分为两点。其一,客观上采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难度十分大,不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专业征信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完整的中小企业档案都是无法实现的;其二,为数众多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管理上都有一定的漏洞,其中缺乏规范化管理以及财务制度的不健全最为突出,造成有关部門很难采集到企业完整的财务信息,加之一些微型企业没有信用交易记录,信用信息无法采集,而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不健全,将会影响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评估,从而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 2.完善中小企业现代信用文化建设 中小企业经营者首先要有良好的经营意识和观念,这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这就要求经营者要在法律规范之下建立完善优秀的信用文化,提高社会信用度和诚信影响力。其次,在企业内部建立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就算是成本较低的微型企业,在商品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也会形成一些有形甚至无形的交易痕迹,我们统称为交易记录,只要有交易记录,就一定会有信用风险。因此,中小企业也要学会和注重运用现代信用管理制度和先进的信用管理方法来防范信用风险,维护企业利益,谋求稳定发展。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将会大大提高融资的信用度。 四、结语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这个阶段。我们现阶段的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因此,中小企业对创造财富,增加国内生产总值。从我国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的角度讲,来完善对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的思考,建立发展中小企业的制度对策,在此提供了以上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吴巧珍,刘扭霞.中国中小企业融资[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李晶.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初探[J].经济研究参考,2002,(40):2-5. [3]郭田勇,李贤文.关系型贷款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实证分析[J].金融论坛,2006年第四期. [4]罗正英.信誉链假说: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放大[J].上海经济研究,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