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现在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分散在《合同法》《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及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从法律上来说,对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管理是空白的,2008年的时候虽然有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已进入立法议程,并且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对于相关限制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关键词:合同法;金融机构;民间借贷 一、相关的法律现状 我国在《合同法》中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做了相关的规范,那么对于其他的借款主体来说也是应该适用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使用。而且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集中在《合同法》,《审贷意见》《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虽然在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民间借贷与之前相比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很难适应现代的发展趋势,所以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相关整合以及协调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二、实际借贷主体的确定问题 民间借贷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完成整,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之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认定为无效。在借贷的时候是很容易产生相关的纠纷的,而且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相关的疑难问题: (1)夫妻双方其中的一方参与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那么我们可以将夫妻双方都作为是借贷的主体参加诉讼吗?对于这一问题其实还存在着争议,但是我认为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案件当中,我们首先是要按照签订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然后再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是否能够将夫妻双方作为借贷的主体参与诉讼,但是也应该有相关的除外情形,例如虽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是其由于有可能将作为实体权利的享有者或者是实体权利的承担者,这样也是可以作为借贷的主体来参加诉讼的。所以从这就可以看出,虽然是夫妻中的一方签订的借贷合同,但是如果这个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时候,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双方都是可以作为借贷的主体参与诉讼的。 (2)以企业的名义来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的,那么借贷的主体则应该是企业,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并且所借款项确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的,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应出借人的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3)以个人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则借贷的主体为法定代表个人。但如果所借款项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是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存在着问题的。在处理民间借贷的相关纠纷中,很容易出现的现象是出借人通常是仅仅用一张借据来证明其付款的事实,不仅如此,对于借款主要支付的方式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主要是陈述为已经先进行了支付,但是由于借款人往往是没有收到相关的实际款项或者是以其他的理由进行抗辩。对于一些数额较大的案件,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是不能够仅仅是将借据作为证据对借款的相关事实和金额做出认定,而是应该对借款支付的方式进行仔细的审查、对现金支付的金额以及交易的习惯等进行综合的审查,以防止通过借据来掩盖高利贷等一些不公平、违法的现象出现。 四、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复利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复利以及违约金的问题的处理也是一个疑难问题。首先是对于高利息的相关规定,高利息是否可以请求返还或者是抵扣本金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其实就有相关的规定,我国规定如果一些民间借贷的利息是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的话是不予保护的,而且对于一些已经结清的债权债务法院是不进行干涉的。但是对于该规定一直有两种质疑:一是4倍如何计算,是否经过了充分的论证;二是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相应的,各商业银行的贷款理论上限完全放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公布的最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时候,我们把它作為一个自然债务看待,如果要起诉,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我国对于复利的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时效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是没有约定相关的还款时间的话,借条和欠条在计算时间的起点上能否是一致的?对于这个问题在实践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有的人认为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的相关期限的情况下,对于借条和欠条上的计算时效的起点时间上应该是一致的,而且债权人是可以随时主张债权的,相关的时效计算主要是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开始计算的,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我自己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借条和欠条上的时效在计算的时候应该是区别进行看待的,如果借贷的双方是没有明确约定相关的还款期限的话,借条的债权人是可以随时主张债权的,并且相关的时效计算主要是从主张债权的次日开始进行计算的。 但是对于欠条来说,则是需要进行区分具体情况的,如果在欠条主要是为借款合同的情况下,欠条的时效计算的方式应该是与借条的计算方式是一致的,但是如果欠条是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之后对债权才进行确认的话,那么在处理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相关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从欠条出具的第二天开始进行计算的。 参考文献: [1]郑云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裁判价值和准则[J].人民司法,2015 (12):53-59. [2]涂艳.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的要件事实诉讼方法之考察[D].华东政法大学,2013. [3]张青.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J].法学杂志,1999(1): 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