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政府和新闻媒体比较关注的对象,并且由于在这一过程中还有不少的企业加入到了民间借贷的市场当中,使得民间借贷主体日趋多元化。 关键词:借贷矛盾;法律特征;合同效力 一、我国民间借贷矛盾日益凸显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从2011年下半年起,仅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2000亿元,几乎近九成的家庭都参与到了民间借贷中,人均放贷已经超过14万元,几乎到了"全民"放贷的地步,全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可见一斑。而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发展也导致了全国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急剧增长。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审结142万件,同比增長38.67%(详见下图表)。从图表中可以看出,从2011年开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直呈现上升状态,从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的59.4万件,到2015年审结142万件,增长了近1.4倍,尤其是2014年至2015年的案件增长幅度呈现陡直线增长。 由于民间借贷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的,民间借贷矛盾日益凸显,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借贷主体日趋多元化、行为关系日益复杂化,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以及大量的纠纷和诉讼。 二、相关的概述及研究 学者们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深入,并随着民间借贷合同主体的不断扩大,参与民间借贷主体的多元化,存在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以下的两类之间: 第一类,民间借贷合同其实主要是以自然人为主。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第二类,民间借贷主要是属于民间融资的范围,一般是指处于官方的、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的人们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的借贷活动之间的称呼。并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是指非金融结构的法人、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或者是借贷给另一方,并且到规定的日期之后将金钱还给对方,并按月支付相关利息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三、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为非正式的金融机构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与正式金融机构的主体是不同的,并且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和规制,我们是可以将民间借贷合同分为以下的三类: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得到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可的,我们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管理和规制主要是根据《合同法》分则中的相关条款和《审贷意见》来进行管理和规制的。二是对自然人和非正式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这种民间借贷合同只要是双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会具有法律效应,这个借贷合同就会是有效的,除非是企业以借贷作为名义来向职工或者是向社会进行集资或者向公众发放贷款,这种情形是无效的,并不被法律所承认的。三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学术界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认识是存在着较大差异的,不仅如此,这类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界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2.有偿性与无偿性是同时存在的 我们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有偿性和无偿性的判断主要是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是否是需要支付相关的利息来进行判定的。我国的合同法就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相关的理论规定,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可以自由的对相关的利息进行规定并进行相应的支付。民间借贷合同的双方主要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亲缘关系或者是朋友关系,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是为了一时的需要,时间是较短的,我们通常是将这类的民间借贷合同称之为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相关利息的,但是如果在相关的借贷合同中并没有进行相关的约定,也是不需要支付相关利息的。对于有偿性的民间借贷合同,其实主要是以企业为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大部分都是有偿性的民间借贷合同,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的借款数额比较大等原因,所以民间借贷合同的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因而将企业为借款人的合同为有偿性合同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出借人应该获得与风险相对应的利息。 3.主要是有诺成和实践这两种合同的类型 我们的《合同法》就仅仅是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主要是自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时候就生效了,并且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主要界定为实践合同,这也就是说明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同意的时候,借款的合同就成立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借款人是必须要交付借款,这样合同就立即生效了,但是在相关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其实是在很多的情况下将其他的民间借贷合同定义为诺成合同的,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的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时候,合同就会成立并且立即生效。但是由于主要是按照借款相关主体的不同来对民间借款合同的类型进行分类的话,这样的区分是比较僵化的,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根据相关的研究和分析,创新性的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类型根据自己的见解进行了划分,主要是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有偿性和无偿性来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诺成性和实践性来进行区别和划分的。例如,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相关的借贷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到期限的时候就还本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那么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就是诺成合同,如果不是这样的就为实践合同。虽然实践合同和无偿合同之间是不存在着完全对等关系的,但是由于实践合同和无偿合同都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来进行考虑的,对于利益的出让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是规定了出让方反悔的权利的,也就是说在借款交付之前,其实出让方是可以放弃承诺的,这样就抑制合同的成立并且生效。 4.主要是为非正式的合同 民间借贷的合同其实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自己自由的签订相关的合同,即可以是口头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并且不会是因为没有以国家规定的法定的形式签订,就会使得民间借贷的合同是无效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诚信缺失的问题是越来越严重,而人们对维权的意识却不断的增强,这就使得民间借贷也越来越趋向书面化,口头借贷的形式由于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实际的生活中越来越少被使用。 参考文献: [1]毛煜焕.审理以贷还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的几点思考[J].法学,1999(3):49-51. [2]周玉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以借条形式表示的借款为例[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29(3):118-123. [3]孟祥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J].山东审判,2005,21(3): 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