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85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公路产权的保护不仅仅具有行政的内涵,而且具有民事的意义。本文在分析公路产权受侵害表现形式的基础上,以物权法为视角,简述损害公路产权民事责任的实现程序和承担方式。 关键词:公路产权;民事责任;实现程序 一、损害公路路产的表现形式 侵害公路产权的行为,是指对公路路产的结构完整性、功能健全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路产损害可以分为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有形损害,是指肉眼可见或者是可以借助仪器和技术手段检测出来的对公路实体的损害。比如铁轮车、履带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违法在公路上行驶造成公路损坏,这种损害有肉眼就可以看的到;超限车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上路行驶造成公路损害,这种可能有肉眼看不到,但可以借助仪器和技术手段检测出来。这种损害时实践中常见的公路路产损害。特别是肉眼不可见的损害,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易发现,对公路路产的损害更大。无形损害,是指肉眼不可见,并且借助仪器和技术手段不能检测出来的损害。比如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此种情况下,没有对公路的实体造成损害,但是损害了公路功能的健全,影响了公路的畅通。 二、损害公路产权民事责任的实现程序 《公路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没有对损害公路产权民事责任的实现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对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上存有两种不同的程序。如王某驾驶载有钢筋的汽车上路行驶,由于钢筋触地拖行造成路面损坏。一种方式是公路管理机构只对李某作出罚款的处罚,李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按民事程序解决,即先由公路管理机构与李某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另一种方式是由公路管理机构在对李某作出罚款的处罚的同时,责令李某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第二种方式解决的。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采用不同处理方式,符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能够最大限度的尊重肇事者的各项权利,实现程序正义,是损害公路产权民事责任实现程序的发展方向。但是,会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索赔公路路产损失时所花费的时间比较长,与行政效率原则相矛盾,而且不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实施这种程序的条件。第二种方式直接把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起,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责令当事人承担。在行政程序中肇事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不能够与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公路管理机构去平等协商的,从而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在民事程序过程中应当享有的举证、质证、上诉等多项诉讼权利。但是具有简单、高效、节约资源的的优点,能够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更快的索赔,更适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其中的不足,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弥补:①制定和明确公路产权损害赔偿的标准;②完善与此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等救济程序;③加强对公路路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文明执法、依法索赔的意识。 三、损害公路产路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物权法》的第三章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依法有权有要求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保护方式。上述保护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公路路产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适用以上五种民事保护方式毫无疑问。 1、请求确认所有权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如,公路管理机构与相邻用地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之间的疆界发生争议,所争议者即为公路产权的归属。 2、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如广东清远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毁坏公路案中,清远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游船码头毁坏了公路,但没有进行修复。清远市清新县公路局责令清远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对公路进行修复。 3、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如,在有关单位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情况下。公路保护部门可以要求有关消除危险。 4、排除妨害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如合巢芜高速公路公司分别与安徽黑白广告公司、安徽风行广告公司签订了利用合巢芜高速公路上跨桥作为广告载体的广告转让合同,在上跨桥上共设置广告27处。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给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要求广告公司拆除广告牌。 5、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德州市,李XX(车主)损害公路赔偿案中,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XX小车行至本市高速公路主线l0km处,因右后轮爆胎冲撞护栏,造成路产损失合计7680元。德州市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依照法定程序对肇事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赔偿路产损失7680元。 参考文献: [1]牟荣华,王宏雷.道路交通法学.黄河出版社,2010.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贺宏斌,郝占辉,吴建军,苑芳强.《物权法》视角下的公路保护制度.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 [4]吕云峰.读《公路安全条例》.中国公路,2011(14). [5]颜世晔,肖扬.公路路政管理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