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围绕着增值税法的原则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笔者结合自身经验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旨在可以为相关人士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供以借鉴。 关键词:增值税法;中性原则;效率原则;收入原则 如果想要制定出一部切实可行的增值税法,那么就要对增值税法的原则加以明确,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增值税法的创制活动可以具备正确的指导思想,为立法不会与增值税法律制度出现相悖的情况而提供应有的保障。 1中性原则 我们都知道中性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由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率先提出来的。所谓增值税法的中性原则,实际上是增值税法不干预市场体制以及纳税人的选择,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其对价格机制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也有效减少了纳税人由于征税问题而改变相关经济活动并承担额外負担。英国新古典学派的马歇尔认为,因为政府对相关消费品课税,所以才会致使其价格不断增加,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其他非税消费品,显然就消费者而言是不利的。该原则主要是为了确保税收不会对人们的经济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超额负担。 对于增值税法中性原则来说,其具体表现为:拓宽税基,简化税率,尽可能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通常情况下,一个税种税基宽窄不同,同时课税产品税收负担往往呈现出均等或者是差异的情况,显然这样会对资源配置带来较大的影响。假如增值税仅仅选择了某一部分产品课征,那么纳税人应选择可以替换的非税产品或者是轻税产品,尽管他们更喜欢以前的应税产品。假如增值税选择的课税产品有着较大的范围,那么消费者权衡经济资源产生的移动情况就会致使时间和精力的损失要比原来承担的税负还要大一些,通常情况下都不会选择以前的产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由于没有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再加上实际税率相当复杂,征税范围还只限于生产、批发、零售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地区的产品之间还存在许多税负不公的现象。 2效率原则 针对效率原则来说,主要是指增值税的征收会对资源的科学配置与经济机制的顺利运作带来益处,进而将增值税的经济水平加以提升。通常情况下,效率原则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增值税的经济效率;另一方面是增值税本身效率。 所谓增值税的经济效率原则,实质上是指增值税会对相关经济运作机制以及资源分配情况带来影响,促使税收额外负担(也可以叫做额负担)的最小化。就超额负担而言,是衡量税收经济效率的重要标准。我们从该原则可以看到,"经济效率"主要是对"帕累托效率"的解释。其主要含义可以归纳成经济活动上的所有手段都应使"得者的所得要比失者的所失多"。然而话又说回来,我们站在客观的立场来讲,无论是哪种税收都会对商品价格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约束纳税人对消费的选择,进而逐渐演变成额外的负担。显然只依赖于市场经济体制那只"无形的双手"是无法确保经济的稳定性,税收才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调控经济、提高社会福利,进而得到额外的收益。 就税收本身效率原则而言,简单的说是国家在获得税收收入的同时能够促使税务费用实现最小化。其主要标准为:税收成本在总税收收入当中占据最小的比重,实质上是说的是税收的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要保持最小的状态。所谓税收成本,简单的说是在分配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费用支出,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费用;第二,奉行纳税费用。 3收入原则 所谓收入原则,实质上是为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原则,主要说的是税收是为确保国家财政支出的需求而得到的财政收入。对于增值税法的收入原则来说,主要是针对相关税法具有的调控功能或者是原则而言的,同时在某种意义上是增值税法对税收的原生性特质的一种确认。我们站在宏观的立场来看,税收不但具备了收入的能力,而且还拥有调控的能力,在发挥其收入的能力时,需要将以上两种原则考虑在内,同时还要采取恰当的手段将国家的需求以及纳税人可能担负的职责结合在一起,促使税收可以演变成我国延绵不绝的收入之源;如果想要使其调控功能发挥出最大的价值,那么需要对纵向公平原则予以高度重视,尽可能把税收当作规范国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工具来使用。 就增值税收入原则而言,其具体表现为:将筹集财政收入当作相应的目标。由于增值税立法应当尽可能削弱或者是摒弃社会经济调控原则,无论对于增值税税率来说,还是就税基的规定而言,都会在很到大程度上促使增值税增长的速度和我国经济处于正比例的关系,这样就可以使得增值税有着较强的弹性,进而逐渐演变成我国源源不断的收入来源。我们可以看到,国内现行增值税法一般都是在确保财政收入与预防通货膨胀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然而一方面它无法妥善处理投资膨胀等问题,反而会对相关产业结构的完善演变成逆向调节;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假如选择了生产性增值税法形式,那么就实现财政收入而言,仅仅依赖于生产力发展属于权宜之计。 4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可以得知:本文主要紧紧围绕着增值税的原则展开了激烈的探讨,笔者结合自身经验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旨在可以和相关人士互相交流学习,供以借鉴。 参考文献: [1]王腾达.论增值税法中的估值[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4,35(04):163-178. [2]杨小强,吴玉梅.增值税法中的第三人考量[J].法学家,2007(04): 71-76+85. [3]甘功仁.我国增值税法的改革[J].法学家,2004(05):30-34. [4]章美锦.论增值税法的原则[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03):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