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税收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也是一国公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相关立法的完善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但在税收立法趋于完善的进程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否应该对违法所得征税就是一个具有很大争议的问题,笔者对这一问题持肯定的观点。笔者在简要梳理了违法所得的现状后,对违法所得的应税性进行了简要的论证,以期能对我国税收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纳税;违法所得;税法 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无法避免的,一件是死亡,另一件就是纳税。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纳税充斥在每一位公民的生活中。但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经济运行的方式也在不断地创新,人们取得经济收入的形式早已不再局限于以往的传统经济模式。人们通过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收入的数额和范围不断扩大,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也就不断扩大,这就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许多难以预见的问题。违法所得的潜在增长就是一个很典型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项所得是否是合法的所得就显得很难在源头对其进行分辨,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和权利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无论合法与非法一律征税,还是仅对合法所得进行课税。违法所得是否应该纳税,这一问题不仅在学理上具有很大的争议,在实践中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些观点认为对于违法所得是应该对其进行征税的,因为税收法律制度是中性的,税收法律制度并不是用来鉴定分辨该项所得是否合法,只要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就应该纳税;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对于违法所得,不应该对其进行征税,因为若是对违法所得征税,那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该项违法所得是合法的,这会破坏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笔者对违法所得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持肯定观点。笔者认为违法所得是应该纳税的。税法中所规定的纳税范围和征稅标准是独立于民法、刑法等这些法律部门之外的,某个违法行为即便是已经课税,也不会妨碍到其他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其加以处罚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因为在征税的过程中,不涉及对税收客体合法性的评价,税务征管机关的职责是征税,没有审查其税收对象行为和应税所得是否合法的义务和职责,若是税务征管机关在负责征税的同时还要负责审查其课税对象是否合法,这将是一项耗时长且涉及范围大的工作,在这个审查的过程中,若是纳税义务人恶意将其应税所得进行转移以规避纳税义务,这将不仅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还会破坏到税收征管程序的完整性。若是将征税范围仅仅限定为合法所得,这就意味着在无形中给税务机关增添了对纳税人的所得来源性质进行调查判断的义务,而这样做将会破坏到税收效率原则。会增加税务机关的执法费用,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效率,对一些暂时无法确定是否合法的所得,不仅会推迟税款入库的时间,还甚至会造成税款的流失。按照税收普遍的理念,税收应该普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只要享受到了一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享受了便利,就要纳税,无论其是采取何种方式获得收入。若是将纳税范围仅仅限定在合法所得,则范围就显得过于狭窄了,这就有悖于税收的普遍性的理念。很多学者将"合法"和"纳税"这二者画上等号,是没有强力的理论支撑的,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在如今经济模式飞速变化和发展的这一时代,有很多国家如德国都认同对非法所得征税,且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将违法所得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所以在将"纳税"和"合法"这二者画上等号这一概念被否定的前提下,对非法所得征税是符合实质课税理念的。而且,对非法所得的惩罚不一定要采取罚没的方式。有一些违法所得虽然是违法的,但其行为尚未上升到要被罚没的程度,或者说这部分违法所得在被罚没之后还有剩余,而这部分又符合应税标准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部分符合要求的收入是应该要征税的,而且在对其进行了相关处罚后,对这部分征税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所以说,非法所得是应该纳入征税范围的,税务机关只需要确认该经济增长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判断这一经济增长的事实是否属于相关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应该对其征税的范围,若是属于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则其有权要求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而取得该笔收入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税务机关不具有相应的职责。对于公民的一项所得,税务机关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去判断一项财产是否是合法所得。而且若是非法所得,其往往是很难侦察到的,行为人更不会自己主动去申报上缴的,所以往往是无法从源头进行扣缴的。税务机关对一项所得进行征税之后,无论其是否是合法所得,即使当一项所得在税务机关对其已经依法征收税款之后被确定为是违法所得,税务机关也无需退还之前征收的税款,因为税务机关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税收行为,该征税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是合法且有效的。在税法的面前只存在应税所得这一概念,而不存在合法与非法的概念区分。一项收入只要符合税收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要件,尽管可能事后会出现被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机关确定为非法所得的可能,但只要是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对其进行征税,就没有再退还的必要。税法并不是用来判断一项收入所得是否合法的最适当的法律依据,当一项收入进入到税法的评价和管理的领域时,税法所应该给出的定论是该项收入是否应税,而不是该项收入是否合法。从税法的视角看,社会成员的财产的性质是中性的,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别,一项财产的合法与否是不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相挂钩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直接与其应税财产有关,只要有应税财产,他就应该纳税。只要该项财产符合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征税。 作者简介: 马宇蕾(1993~ ),女,汉族,陕西咸阳人,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