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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求职暗藏陷阱招聘平台难辞其咎


  [编者按]又是一年求职旺季,毕业生忙找工作在校生想做兼职……赶集网58同城英才网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等求职网站的不断涌现,为每一个求职者提供了方便,相较于人才市场的高成本,网络招聘具有无地域限制方便高效费用低等特点,更受到求职者尤其是年轻人的青睐。
  但是,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网络求职招聘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招聘的市场竞争激烈,虚拟的网络环境虚假信息泛滥,信息真实性较低,技术和服务体系不完善,在给求职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埋下了隐患。
  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渗透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求职找工作也不例外,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管理漏洞,在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给求职者埋下重重陷阱。
  网络招聘暗藏就业陷阱
  张云与男友李庆两人合谋在58同城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然后以上岗前要体检为名,要求应聘者到北京华亚医院进行体检,事实上,张云此前已经与医院谈好了一笔交易,对于这些经过他们招聘而去体检的人员,每人收取298元体检费,其中150元将返给张云做回扣,而在体检后,张云并没有给任何一名应聘者安排工作。
  近日,张云因涉嫌诈骗罪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审,张云当庭认罪,法庭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房山法院法官陈自喜介绍,张云这起案件是一起技术含量很低的诈骗案,张云本身并没有开设有资质的公司,只是在一工业园区简单租了一间办公室,然后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让应聘者来到办公室简单介绍一番便要求求职者自费去指定医院体检,自己从体检医院领取回扣,可是,即使是这样简单的手法,在短短几个月里,还是有48名求职者上当受骗。
  尽管我国网络招聘产业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拥有巨大市场潜力,处在高速发展时期,但正是由于网络招聘市场竞争激烈虚拟网络环境虚假信息太多,导致我国网络招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记者经过调查发现,网络虚假招聘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借招聘之名做广告,许多招聘方在网络上发布招聘广告仅仅是为了公司宣传的需要,并不是真的招聘求职者;二是借招聘进行欺诈,一些招聘方在网络上发布高薪资工作信息,诱惑求职者报名面试,但是在面试时却要求求职者交纳各种费用,如中介费体检费等,此外,网络招聘中存在的虚假宣传问题同样不可忽视,一些招聘方虽然发布的并非虚假招聘信息,但所发布职位信息却存在过分夸大等不符合实际情况等的现象。
  受害群体多依法维权少
  据房山法院刑一庭法官董杰介绍,从目前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来看,网络虚假招聘暴露出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信息不对称,招聘方可以隐瞒甚至虚报招聘信息,但是求职者很难验证,且目前在这个领域尚缺乏有力的监管,网络虚假招聘案件相比于传统案件有其特殊的属性,由于招聘信息的发布是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尤其借助了网络传播的手段,影响更广,受骗群体更大。可是,每个被害人被骗的金额一般都不会太多,很多受害者因为怕麻烦等原因往往选择认倒霉,使得虚假招聘的骗子们容易逍遥法外。
  而上述这些特点,也给法院审理带来了难度一董杰说:"此类案件的罪行不易认定,由于被害人多,涉案金额又比较零碎,核实起来容易出现错误,审查工作量大,一旦涉案金额的核实出现错误,无论是对受害人还是对被告人都可能会造成不公一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的审查标准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会更加严格。"
  记者了解到,网络虚假招聘案件在使法院审理面临难题的同时,也给网络求职者带来较大风险一而这些乱象的产生,除了招聘方原因外,网络招聘平台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对招聘方资质审核的不严格,一些网络招聘网站为扩充业务,降低招聘方进入平台的门槛,放松对招聘方的资质审核要求,使得一些不法招聘方乘虚而入,虚假招聘信息得以在网络上发布并大肆传播。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络平台责任承担无法落实到位,求职者利益在遭到侵犯后将很难得到及时、全面的补救。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根据这条规定,招聘网站具有"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要求每个信息发布平台都保证其平台上每一条信息的准确性、可信性,显然又不现实,那么这个法律责任到底应该如何界定?
  对此,陈自喜认为,目前绝大多数的招聘网站都是免费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平台,其信息具有海量性的特点,信息的发布者很多都不是实名注册,网络服务的特殊性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平台"免费""公共"等性质,注定其不能承担与一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同样的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慎义务的范围和大小应与其提供服务的方式相匹配,所以其审核义务应该定位为"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
  所谓"事前提示",即意味着招聘平台在用户注册时提供的《服务条款》中需要对信息发布者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提示,告知其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告知其发布虚假内容可能触及的法律法规及不利行为后果,对其进行提示警示,同时需要说明权利人的投诉方法相关链接。
  而"事后监管"这一义务则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目前,我国没有直接针对网络招聘的法律法规,但是所有法律都可以适用于互联网之上,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等,对这种网络侵害他人权益或者虚假消息都有特殊性的规定,只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面临着如何把传统的法律转化成适用互联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应该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个是应知原则,虚假招聘行为的发生属于网络平台应知的情况,此时网络平台所承担的责任类型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即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直接侵权人,即虚假信息的发布者,网络平台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虚假信息发布者进行追偿:第二个原则是明知原则,即网络平台明知其发布虚假消息,此时网络平台与虚假招聘方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个原则是互联网中立性原则,在没有得到通知,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网络平台明知其发布虚假信息的情况下,网络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排除网络平台承担其他责任,例如协助提供招聘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否则还是要承担行政责任。
  陈自喜也认为,一般而言,求职者在招聘平台遭遇虚假招聘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个人或企业则成为第一侵权责任人,求职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其主张侵权损失这时候权利受到侵犯的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平台采取措施,如果招聘平台不作为,应该对求职者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招聘平台对于虚假信息进行了编辑等主动网络传播行为,则应该对求职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
  至于求职者如何避免网络虚假招聘,董杰建议在使用网络求职时要把握住一个最重要的点:只要招聘方让求职者交钱,无论是何种名义的费用,例如体检费保证金,根据劳动合同法都是不合法的,要提高警惕,"不掏钱,肯定骗不了你"。
  专家们指出,网络虚假招聘不仅对求职者的危害大,对网络招聘平台的发展同样不利,会使网络平台失去求职者的信赖,网络招聘平台要长期稳定地运行下去,就需要认真负责地承担审核义务,肃清自身招聘环境,同时,一旦发现虚假招聘信息的存在,就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避免虚假信息的进一步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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