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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知识产权合同的适当法


  郭庆 谢殿武
  摘 要: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势不可挡,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进入大跨步时代,也越来越多的发生涉外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国家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对涉外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做了专章规定,以用来规范和保障涉外知识产权权益。这些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规范了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使用制度,分别是涉外知識产权的归属和内容、涉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合同、涉外知识产权的侵权和责任。此项专章规定将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是此项专章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概括性集合概念以及缺乏应对现代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影响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竞争成为21世纪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最大竞争项,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过程中,主要比重将会倾斜到知识产权转让,开展合作的主要途径就是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因此,十分有必要了解如何通过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相对应的确定法律的适用条件。
  一、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
  1.被请求保护地法理论
  被请求保护地法理论,指的是被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使用知识产权被侵害地国家的法律。以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为例,书籍版权作者的书籍在一个国家被侵权者非法印刷、非法出版,然后通过一定的渠道输送到另一个国家进行发行销售活动;被侵权的版权作者知晓此类情况后,要求出版国家对自身的著作权进行合法保护并提起诉讼;出版国家法院对被侵权作者在发行国家受到的著作权损失所使用的判决依据应是发行国家的相关法律。
  2.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指的是在涉外知识产权合同签署的过程中,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过后,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适用哪一国家或哪一区域的法律规定。意思自治理论在法律适用的方面上,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处理纠纷过程中容易与当事人达成和谐一致的程度。当事人双方如对涉外知识产权引发争议可以自由选择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一致的法律依据向当地的法院要求审理,如若没有指定法律,就使用与当地合同关系密切地法或是受审法院地法。
  3.最密切关联性观点
  通过适当论的观点分析,最密切关联性观点指的是未经当事人双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相关法律选择,受审法院应采取最密切关联性的原则进行纠纷或是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活动。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作出是否具有最密切关联性的主观判断时,应对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与性质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考量。
  二、我国现有法律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分析
  中国在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法律纠纷问题处理中应用的基础性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律条款中有两条有关涉外知识产权问题,分别是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四十八条法律条例的内容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五十条法律条例的内容是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但是,在这两条法律条例的内容中规定的涉外知识产权的内容并不详细,不能直接用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处理。我国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是由权利所有人向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专职机构申请,而后经过一系列批准、公示等流程方可生效。由此看来,知识产权的实际权利来源是知识产权专职机构所处的国家区域,而后根据所在国家区域的相关知识产权的立法进行符合权利范围内来确定如何保障权利所有人的权益。
  三、国际合同准据法的一般适用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之上的一种适用于国际私法问题的一种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合同人身份,合同本身的订立内容如何,合同解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何根据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愿对合同进行详细解读,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应使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即确定合同生效时的法律依据,以及与当事人进行意愿沟通,进行合理合法的法律条例的选择。
  2.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被认为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本座之所在,即联系之所在的理论,应适用的虽不是所谓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法律,却仍然是根据多方面的因素去选择那个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住所众多时,以与当事人发生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民事关系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主要住所。我国的《合同法》《海商法》《航空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但是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适用的条件却有所不同。以我国自身为例,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透露出明确意愿的情况下或是在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确定依据法。
  四、确定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思考
  1.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
  通过对以上的理论原则进行分析,可以得到结论,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是进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确认的基本原则。虽然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但是个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国际层面和各国立法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且我国的立法也对此项原则给予了高度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即允许当事人在涉外技术转让合同中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用的法律条例,但是当事人的意志需要基于我国国内法律的限制。
  2.标的与合同效力法律适用两分法
  合同效力和知识产权的效力有所区别,知识产权的效力独立于合同效力之外,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明确的区分。在涉外知识产权进行转让的过程中,对与知识产权产生转让过程纠纷时,一般只可以适用权利实施地国,即个人提交知识产权权益申请的注册国家的法律。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有效前提条件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并经过国家授权批准。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登记地的地位对于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来说无法忽视。对权利进行登记的国家被视为是能够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国家,由此,可以认为个人知识产权注册国是与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之一。
  五、结束语
  本文对涉外知识产权合同的适当法在两个层面进行了分析,包括国际层面的涉外技术合同转让、国内层面的涉外技术合同转让,充分分析了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现状,并针对多种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实际的案例。在涉外知识产权合同的适当法选择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有很多,需要结合本国和国际的实际情况另行分析和选择。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34.
  [2]屈广清,徐红菊.国际技术贸易法[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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