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融资租赁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承租者需求,此为对资本合理利用的一种方式。然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与起步相对比较晚,所以未制定详细的法律条文有效规定承租人、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再加上我国不完善的征信体制,由此就导致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得不面临较大风险,这对国内融资租赁业发展极为不利。本研究主要针对融资租赁现状,分析与探讨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并提出控制出租人风险的相关建议与策略。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控制 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地区比较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20世纪中后期我国才开始发展融资租赁业,该行业功能主要体现为引入国外先进设备[1]。尽管依照中国外商投资协会数据统计显示,中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度在2012年为2500亿元,然而,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依旧在8%以下,影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因素具有多样性,而且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出租人也承担着很多租赁风险[2]。该研究主要针对融资租赁现状,分析与探讨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并提出控制出租人风险的相关建议与策略。 一、融资租赁的特征分析 从根本上说,融资租赁特征主要包括:①通常融资性租赁所涉及到的当事人有三方,即:供货商、出租人以及承租人,这三方的关系是,承租人和供货商直接洽谈,并选定需要的设备,而出租人则主要负责出面购买设备,并且将所购置设备出租给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应用,此时的承租人就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租金,从而补偿出租人以往所支付的利息、成本以及相应利润[3];②融资租赁必须签订两个以上的合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与出租人间需要签订必要的租赁合同,而供货商和出租人间则需要签订必要的购买合同。若出租人资金无法全部购置设备,那么出租人还应该和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③租金数额支付性。租赁期限内,租赁区间仅可以出租给一个承租人,而且这一承租人所支付租金应该能够偿付租赁物方面出租人的投资金额;④承租人全权负责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的保险、维修以及保养,合同条款完全履行的状况下,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物有独占权;⑤承租人在租赁期满的情况下拥有对设备处置进行选择的权利,通常有三种选择,即:设备留购、设备退租以及设备续租的权利,一般是通过象征性价格将设备转移至承租人手中。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 当事人在融资租赁中的风险承担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主体所承担风险必须符合其收益,收益越大,说明当事人所承担风险越大,反之,则当事人所承担风险比较小[4]。所以,当事人利益大小对其所承担风险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一)融资租赁是分期付款的补充方式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处在中心位置,也就是说,从供应商角度来说,出租人是买受者,而从承租人角度来说,出租人则是租赁物使用权出让者和融资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功能主要是对通过购置租赁物的方式将相应的融资服务提供给承租主体,并如期收取相应融资额,以获得利润,这就是出租人的利益与主要融资租赁目的[5]。出租人作为一项融资服务的提供主体,所承担风险应该在融资服务提供主体承担风险范围内,这对出租人来说不公平。就出租人经营情况分析,出租人融资租赁所用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若出租人融资租赁期间所承担风险比其获取资本市场资金期间贷方融资风险大,那么就很难发展出租人的租赁业务。所以,出租人风险要避免高于融资服务提供主体所承担风险。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采用租赁物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向承租人收取一定利息,并将融资提供给承租人,承租人根据合约支付相应租金,此为出租人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所以,就算租赁物有瑕疵或问题,也禁止承租人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供货商是融资租赁另一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过程中供货商的地位等同于普通买卖中的出卖人地位,融资租赁出租人将租赁物价款支付给供应商之后,事实上,供货商就已经获得经济利益。而且供货商风险同样应为出卖人所承担风险。但是,供货商是依照融资租赁出租人所发出的指示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且承担融资租赁承租人承租问题的担保责任,即:供货商承担租赁物所存在瑕疵的责任。 (三)融资租赁出租人為租赁物所有主体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向承租人转移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同时保留处分租赁物权利。承租人则主要享有租赁物使用权、占有权以及收益权。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自己对租赁物与供应商进行选择,并直接从供应商处获取所需租赁物,在租赁过程中通过对租赁物的占有与使用,以获取经济利益。所以,租赁物一方面能够满足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生产需求,另一方面还是实现承租人经济利益的一个关键依托,租赁物与承租人存在密切的关系。租赁期间,承租人可以不受外界改善的对租赁物进行正常使用与占有。中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必须确保承租人绝对使用与占有租赁物。而与此同时,承租人也不得不承担由于租赁而导致的风险,此处所说的风险主要包括租赁物数量有误、质量瑕疵等所产生的风险、租赁期间租赁物价值贬值风险以及权力瑕疵风险等。租赁物使用与占有期间所形成的风险主要有租赁物灭失、损毁和导致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等相关风险。就算是以上风险存在或者发生,承租人同样必须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6]。然而,因为出租人对租赁物处分权进行了保留,此为租赁物所有权核心内容,所以,出租人同样需要承担侵害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风险。 三、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控制对策 为保证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正当利益,应该有效控制出租人所承担的相关风险,其中包括怎样有效防范风险与风险发生后怎样对自身利益进行有效维护。 (一)救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债权风险 如果融资租赁出租人由于无法按期收回租金而必须承担债权风险的情况下,通常会赋予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的权利。《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如果承租人违约且违约无法补救时,那么出租人有权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者要求承租者支付所有租金。该规定对缓解承租者与出租人矛盾极为有利,能够有效降低融资租赁中的纠纷解决成本,确保融资租赁交易的平稳进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仅享有租金收取债权请求的权利,同时还享有物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没有根据合约规定支付租金,在被催告后依旧无法或者不愿意支付租金,则出租人可以行使《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就利益分配视角分析,出租人可以对所有租金进行收取,那么也就能够实现全部权益,从而达成交融资租赁目的。若该情况下的出租人要求收回租赁物,并且解除租赁合同,那么就会导致利益分配失衡,因此出租人尽可以选择规定中的其中一项救济权。然而,若出租人仅要求租赁物承租人偿还应有租金,如何实现出租人请求权。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所享有的并不应该是选择性救济权,首先,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出租人有权要求租赁物承租人支付未偿还的所有租金;第三,若规定期限内,承租人没有满足出租人所提出的请求,那么出租人就有权收回租赁物;第四,如果租赁物价值依旧无法覆盖出租人债权,那么出租人就有权再次追求融资租赁承租人责任。在融资租赁中,次序性救济可以有效维护出租人正当利益,且还能够兼顾承租人正当利益,将租赁物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使选择性救济中不能够解决的出租人风险问题得到有效解决。endprint (二)创建融资租赁公示制度以保护出租人所有权 租赁期间,因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尽管出租人同样存在租赁物所有权,然而,事实上出租人几乎放弃了关于租赁物应用价值的权利,仅仅是在名义上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所有者和占有者的分离,往往会造成《物权法》规定意义环节发生善意取得行为。出租人在第三方获取租赁物时会丧失对租赁物的绝对所有权,进而增加粗临武融资租赁交易风险,直接威胁到融资租赁安全。所以,对出租人所有权的有效保护是当前发展融资租赁的关键问题之一。中国《民法》中的物权公示包括登记与占有两种。其中占有在动产中比较适用,而登记则主要用在不动产领域。相对融资租赁来说,占有行为是不能够实现租赁物权属公示效应的。所以,登记公示是必然选择。美国、加拿大等國家均创建有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该制度创建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公式融资租赁,对租赁物交易与权属状况予以明确,使出租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解决融资租赁中应用公示手段的不足进行了有效克服。 (三)通过保险方式避免租赁物风险 租赁物占有与应用期间的风险主要包括租赁物损毁风险、租赁物灭失风险和损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风险。《合同法》明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使用与占有租赁物,具有妥善使用与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而且承租人应用租赁物过程中,导致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行为,出租人没有责任承担。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承担以上风险,而且即使发生风险,承租人依旧需要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承租人需承担该类风险,不是说承租人有承担能力,尤其是在破产情况下,这种风险最后依旧为出租人承担。当前中国律法制度并未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怎样规避风险。而在很多国际融资租赁实践中采取了租赁物投保模式,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承担各类风险。笔者认为,租赁物投保以实现风险都可转移具有可取性,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租赁物毁损所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还不会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对融资租赁平稳、持续进行也极为有利。所以,就发展融资租赁业、有效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角度来说,我国《合同法》应规定,为租赁物投保应为承租人的义务,然而该类义务是强制性义务与否还有待商榷。 四、总结 总而言之,当事人在融资租赁中的诉求与经济利益对其风险承担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债权风险的事后控制与事前防范是降低出租人债权风险的关键手段,为有效保障融资租赁中债权人利益,在发生债权风险后,出租人有权利选择次序性救济。控制租赁物风险一方面包括保护出租人所有权,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应用租赁物期间的避免租赁物瑕疵责任、风险控制等相关问题。所以,在融资租赁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出租人风险承担范围,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的有效展开。 【参考文献】 [1]梁宝慧. 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研究报告[J]. 商品与质量, 2016(44). [2]徐瑶. 浅析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及防范[J]. 北极光, 2016(6). [3]章煦春.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 2015:156-157. [4]高雄. 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J]. 文摘版:经济管理, 2015(10):24-24. [5]周洪波. 融资租赁业务中常见法律风险控制及防范[J]. 上海企业, 2016(10):84-85. [6]冼靖雯. 基于出租人角度的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研究[J]. 科技、经济、市场, 2015(9):55-55.